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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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0
•【文号】建标〔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110-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0日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