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代理提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代理提纲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与***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2、被上诉人***认为支付的款项属于拆迁款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首先,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事实客观存在。
第一,银行转账记录。
银行转账记录,在任何一个借贷纠纷当中,都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它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
第二,被上诉人的部分还款记录。
有借贷才有还款,既然被上诉人已经承认了其中的五万元是还款,从而间接证明了其他款项属于借款的事实。
第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来是夫妻,后来由于妻子外遇而离婚,但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
被上诉人借款的理由是与他人合作做项目,而且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归还的,上诉人也得知她确实与一个做工程的人有合作。
所以,上诉人就放心出借给被上诉人,也并没有让被上诉人出具借条,这符合常理。
其次,被上诉人关于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拆迁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置过房产,不存在房屋被拆迁而获得拆迁款的可能性。
他们在离婚前只有安置份额,而该份额也是上诉人的母亲赠与的,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生的。
第二,安置份额问题,在双方离婚协议当中已经进行了处分,被上诉人放弃了安置份额,因为该份额需要款项支出才可以享受。
第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另外一个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当中明确承认:因为房子都归****,抚养费应该由***负担。
这里的表述与离婚协议上小孩归***抚养的约定是相一致的。
即安置份额已经由***享受和承担。
第
四,如果该借款属于需要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拆迁款,那么在拆迁部门明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却将全部款项打入上诉人***一个人的账户而不将相应款项打入被上诉人***账户,这不符合常理,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操作,拆迁部门如果这样做,是违法的。
第五,拆迁部门转入上诉人的款项并不是属于拆迁款,而是属于上诉人转让其中部分安置份额而取得的款项,与拆迁补偿款没有任何关系。
上诉人取得的所谓两套房屋,其实是两套安置房屋的购买资格,并不是实际已经有了两套安置房屋,是需要上诉人付钱购买才能享有的。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被上诉人放弃了购买权,让上诉人购买,作为条件,要求上诉人离婚时补偿给被上诉人一万元人民币,这在离婚协议当中都有体现。
试想一下,被上诉人在外面有第三者,是过错方,但小孩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一分抚养费都不承担,另外,还要上诉人再行支付一万元补偿款,为什么?就是因为被上诉人放弃了安置房购买资格,上诉人才做出了这么大的让步。
第六,按照被上诉人的说法,上诉人还有部分拆迁款没有给她,那么,她将借款部分项归还给上诉人的行为,是没法解释的。
第七,最新的一个判决((2020)浙1102民初243号),判决被上诉人要归还上诉人4000元整。
被上诉人的抗辩事由,却是上诉人的父亲还欠她一笔钱,所以不用还,而不是上诉人还有拆迁款没有给她。
这也就说明了实际上并不存在拆迁款的事情。
第八,被上诉人是有钱必争的人,小孩变更抚养权后,关于小孩子的抚养费一时没支付,被上诉人即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抚养费。
如果上诉人真的欠被上诉人有拆迁款,她为什么到今天还没有起
诉,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先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抗辩事由,仅有的一份安置补偿协议书已经被离婚协议所变更。
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上诉人的借款行为,不是在安置资格转让款到位之后才发生,而是在转让款到位之前就已经向上诉人借款,与之后的借款呈连续状态,并对全部的借款进行了部分的偿还。
再者,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不需要再举证,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通过法庭陈述房屋都归上诉人,在离婚协议当中也已经放弃了安置资格,这些都是自认的表现。
所以,本案虽然没有借条,但借贷事实清楚明确,被上诉人理应归还借款。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抗辩是拆迁款等做出判决,是不正确的。
为此,恳请二审合议时能够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
上诉方代理人:***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