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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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1.22
•【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为加强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个人转让非住房,应以非住房转让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的确认,应以纳税人提供的财产原值有效凭证为依据;合理费用是指非住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费用。

三、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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