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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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安政办[2014]36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23日
安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未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
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公共机构。

各县(市、区)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参照以上规定制定本级规划,将节能目标和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

第八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间为本年度的3月底前。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数据。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能耗统计是指公共机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对能源消费计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纳汇总。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相关制度执行。

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能耗统计员(简称统计员),统计员必须指定专人。

能耗计量数据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纳汇总;必须建立单位能耗统计台帐,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各种能耗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确定无误后报送。

第十一条各公共机构应于每季度报送能耗数据时,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本季度电、水、油、气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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