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江苏省公证处和常州市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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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江苏省公证处和常州市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12.23
•【字号】苏司公[2003]30号
•【施行日期】2003.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江苏省公证处和常州市公证处开展要素
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司公[2003]30号)
常州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证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关于“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司法部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省、市公证处开展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试点工作。
我省经研究,决定在常州市公证处和省公证处进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与司法部的试点同步进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开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积累经验。
请省公证处和常州市公证处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文书使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于2004年5月上旬上报试点情况,同时提出对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的修改或完善意见。
附件:
1继承权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和参考样式一至六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执行证书通用格
式(试行)和参考样式一、二
3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试行)和参考样式一、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
继承权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
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继承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
包括:
1.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原因[注3]、地点。
2.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4]。
3. 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5]。
4. 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6];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7]。
5. 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8]。
6. 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9]。
(三)公证结论
1. 法律事实、理由[注10]。
2.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 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注11]。
4. 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2]
二、选择要素
(一)申请人所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二)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处征求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无疑义的情况。
(三)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事项的说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注:1. 申请人为继承人,未到公证处申请也没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不列入申请人。
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身份证件号码可酌情写。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 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3. 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
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 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等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可制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5. 必须写明经公证处审查。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合法性、两者都有的应看是否抵触,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6. 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列入。
7. 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8.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不写。
9.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要亲自到公证处接受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或者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10. 要特别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1. 所有合法继承人全部列上。
12. 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
参考样式一:法定继承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丁,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戊,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
(死亡的也要列入并写明死亡时间)
五、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或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参考样式二:代位继承1
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A的子女共两人:长子乙、次子丙;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先于A死亡。
次子丙于年月日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五、现甲、乙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
(或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
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A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长子乙、次子丙共同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女儿C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乙、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参考样式三:代位继承2
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
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A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A的配偶甲;A的子女共两人:长子乙、次子丙;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
其中A的父亲丁;A的母亲戊已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先于A死亡。
次子丙于年月日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
次子丙现有一子一女:儿子B、女儿C。
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五、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A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A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因A的父亲丁、母亲戊均先于A死亡,乙表示放弃对被
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故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次子丙共同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A的次子丙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次子丙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B、女儿C代位继承。
但,丙死后,丙的妻子D与其公婆A、甲共同生活,并且D对其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D应作为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A的遗产。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A的遗产应由甲、D、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参考样式四:法定继承(转继承)
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省市街号。
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丙,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丁,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戊,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甲、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戊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戊生前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包括: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三、被继承人戊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戊的配偶甲;戊的儿子乙;戊的父亲丙;戊的母亲丁。
(死亡的也要列入并写明,死亡时间)
其中戊的儿子乙于年月日死亡。
五、现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戊的遗产,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戊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戊的遗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戊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甲、儿子乙、父亲丙、母亲丁共同继承,因丙、丁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继
承权(或先于被继承人戊死亡。
),故被继承人戊的遗产由甲、乙共同继承(或一人继承)。
因乙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转由乙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注:继承的转继承份额根据死者有无遗嘱情况另行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参考样式五:遗嘱继承
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省市街号。
被继承人:A,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权
申请人甲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二、被继承人A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但,A生前在我处(或
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字第号)。
A 的其他继承人对该公证遗嘱均无疑义。
三、被继承人A遗嘱中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或与其妻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元,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兹证明A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有效。
根据A的遗嘱,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由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参考样式六:遗赠公证书
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乙,女(或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甲因继承关系人乙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系人乙于年月日因病在死亡。
其生前在我处(或在公证处)立有遗赠(公证书编号:[]字第号)。
表示将其下列遗产遗赠给申请人甲:
(一)座落在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编号:。
(二)存款:人民币(或美元等)银行,存单号码:,现存银行,存单号码:。
(三)其它财产/财产权利。
二、申请人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综上,遗赠人乙遗赠的上述财产,为受遗赠人甲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附件2:
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注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字第号申请人:甲(基本情况)[注2]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合同(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注3]
证词内容[注4]
一、必备要素
(一)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 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 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 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注5];
4. 债权文书标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注6];
5. 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所有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6.债权文书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注7];
7. 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注8];
8. 债权文书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约定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注9]。
(三)公证结论:
1. 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 当事人签订债权文书行为的合法性;
3. 债权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4. 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5. 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10];
6. 债权文书生效日期、条件等[注11]。
二、选择要素
(一)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注12]。
(二)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三)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债权文书的全部内容[注13]。
(四)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注14]。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六)附件[注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注:1. 本格式适用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种类包括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等。
2. 申请人为债权文书各方当事人。
基本情况表述要求同合同(协议)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3. 写债权文书的名称或类别,如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
4. 本公证书“必备要素”除第2(7)、3(5)、3(6)项内容外,其余内容均同合同(协议)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5. 在债权文书有担保人的情况下,此要素必写。
6. 在债权文书有抵/质押担保的情况下,此要素必写。
主要指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权属情况,包括经向登记部门核查是否存在转让、抵/质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共有人对该抵/质押是否有异议。
7. 可简述债权文书的关键性内容。
8. 如债权文书属于此种情况,且办理公证时已履行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的,则作为必备要素书写;如债权文书属于此种情况,且办理公证时尚未履行批准、许可或登记手续的,则须在第一(三)6项内容中写明。
如债权文书不属于此种情况,此要素不写。
9. 写明债权文书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及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10. 具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依据。
11. 如法律规定债权文书需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写明。
12. 可列出公证处对该证据材料的查实结论。
13. 在签订格式合同时,此点特别重要。
14.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15.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二、执行证书通用格式(试行)
执行证书[注1]
()字第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订立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注3];
2. 申请人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现欠款(物)情况(名称、金额、数量等)[注4]。
(三)公证结论:
1. 被执行人[注5];
2. 具体执行标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列入执行标的)[注6];
3. 申请执行的期限[注7]。
二、选择要素
(一)抵押物/质物登记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执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公证机构查核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过程;
(三)可供执行标的物[注8];
(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9];
(五)附件[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注:1. 本格式适用于依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签发的执行证书。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的债权人。
3. 签订债权文书的主体、时间、地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编号、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等内容。
4. 履行或不履行的时间、金额、数量等。
5. 指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6. 指按债权文书和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总额。
7.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8. 指被执行人名下的合法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限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10.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参考样式一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沪证经字第号申请人:甲方:宋,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区路号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交通银行上市支行,地址:上海市路号
负责人:王,职务:
公证事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宋(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上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称“原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一、甲方与其配偶毛(年月日)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三、购房首付发票;四、个人收入及职业证明;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注册号为企字号营业执照(副本);二、编号为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三、负责人身份证;四、个人汽车消费(或住房)贷款担保方授信额度审批表、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表。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协议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甲方及其配偶未就购买合同项下房产作夫妻财产约定,故本公证员要求甲方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审议上述合同、协议,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甲方及其配偶有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
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最终协商议定了前面的沪交银年个贷字号《个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