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的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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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的道德责任
作者:王静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
摘要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同时对公务员道德责任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公共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要求,如公正性、回应性、伦理性。

公务员的道德责任在公共性的特殊要求下也具有了新特点,同时对道德责任的实现路径也是一种考验。

只有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才能成为可能,我国的行政文化建设才能登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公共性道德责任公务员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63-02
“目前公共行政最大的问题在于其合法性危机,而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丧失。

在我国关于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理论仍不完善,由此也带来了很多弊端。

”“公共性”作为当代政府的最基本的特征,不仅仅在于权力的公共性,还需要公共行政人员作为“公共人”来承担政府的服务职能。

在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时期,行政人员是作为政府统治的工具,是没有自主性可言的。

那时的行政人员不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在统治阶级的控制之下进行的,他们没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只需要对统治阶级负责,执行政府官员所下达的命令。

随着行政过渡到公共行政,再到现在的服务行政,公务员更多地被看作“二重性”的群体,作为行政权力的执行者,他们有着“公共人”的角色;作为社会生活中普通的个人,他们又不可避免地拥有“社会人”的角色。

公务员如何对这两种角色进行协调,如何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抉择,除了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政治监督外,对公务员道德责任的要求也显得更加重要。

让公务员承担道德责任,是对公务员更高一级的道德要求,也是对当前社会中解决贪污腐败问题的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的价值,不仅在于反应公共行政的现实世界,更重要的是能够对实践加以引导,使行政实践因理论的发展而得以改善。

如何让公务员承担其应负的道德责任,已经成为现代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公共性的角度可以给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内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从而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一、“公共性”的含义和发展要求
按照当前行政演变的一般说法,行政发展阶段分为统治行政、管理行政和服务行政三个时期。

统治行政时期,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也会履一些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但也是为巩固统治地位的,由于国家统治职能是在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的关系中实现的,总体上属于强权的制度。

柏拉图的国家学说带有公共特色。

伴随着管理行政的到来,行政的统治职能弱化而管理职能的加强,政府为了适应行政职能的转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最为典
型的代表是官僚制的建立,这时的行政也逐步走上了理性工具的道路。

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影响下,事务官的工作是和政务官相独立的,他们执行政务官的决策,其中不允许有个人意志的存在,既所谓的“价值中立”。

管理行政时期的公共行政体制定位在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上,这时的行政局限在组织、预算等许多“中性”的问题上,科学与效率成了当时行政的价值目标,此时的“公共性”不涉及公务员的个人价值取向;公共性迅速成长是在新公共行政时期,新公共行政最大的进步在于将行政的价值取向从效率转向了公平,事实上,当将公平作为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标时,公务员的“中立”性也就受到了质疑。

公务员在执行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由于政策和法律往往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这就赋予了公务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公务员会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特点决定了实施的必要
(一)道德行为的示范性
古代开始,道德就被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引导人们的言行。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更决定了其道德行为具有示范性,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其言行举止必然受到公民的效仿和监督。

并且这种示范行为是普遍的,公民不仅关注公务员的工作方面,对其生活作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更高的道义性
对于一般公民的道德责任,往往停留在社会公德的水平,比如对教师要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对医生“救死扶伤”等。

但是作为公务员,除了符合社会公德外,由于他手中的权力比其他任何公民都具有影响力,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也会存在冲突,这就需要公务员有服务人民和牺牲个人利益的精神,而这种精神不是一般的道德要求可以达到的,表现出更高的道义性。

(三)公务员作为道德主体在责任认识上的自觉性
道德责任不仅是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务员道德自我完善的内在需要。

道德责任是公务员自觉意识到的,也是公务员自愿承担和履行的责任意识,而不是被动的强制性的。

公务员能够自觉地拥有道德责任感,就能有效地堵塞制度规范的漏洞,能够积极、主动地促使合乎道德的行政行为的产生,实现行政目标,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也不断完善自己的行政人格,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

道德责任的自觉性也决定了道德责任的实现需要更大的自律性,需要公务员的内心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三、公共视野下我国公务员的道德责任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下面我将把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按照职务类型的不同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道德责任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道德责任。

这种分类的基础是职务不同所导致的权力和责任的不同,非领导职务在我
国公务员系统中占大多数,对其道德责任更多地体现在日常的工作中所以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道德责任就相对具有普遍性。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事着大量的政策执行工作,当然会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但是随着公务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公务员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相对静止的政策和弹性的思想结合到一起,就需要从道德上对公务员的行为加以约束。

(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道德责任
1.爱岗敬业,勤政为民
将爱岗敬业作为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是与当前我国公务员的现状有关的,目前许多公务员“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了行政工作的低效率和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等不良影响。

这是因为更多的人员只是将公务员作为自己一份谋生的职业,而没有真正负责任地将其看作一份事业,以致使公众对公务员的表现产生了失望。

公务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勤政”,不仅需要兢兢业业地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还要运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执行政策,将抽象的政策运用到具体的实际生活中,切实做到“为民”。

2.追求公正
将追求公正作为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是历代都在追求的目标。

公务员面对的是公共权力,如何让人们在权力面前还恪守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除了制度监督、法律监督外,道德方面的约束力量也是不可缺少的。

公务员只有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也才能维护政府的权威。

政府自由裁量权为公务员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是对公务员自身能力的一种考验。

公务员的道德责任中体现公正,可以使公务员自觉地按照公正的要求行事,从而将公正落到实处,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公正的价值导向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3.对待公众的回应性
回应性作为当前行政公共性的一个要求,已经不再是争论的焦点,回应性首先表现在信息公开上,政府不仅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政府的政策和工作信息,更应该对公众的询问和要求作出公开的回应,我们的回应更多是指后者。

如果我们把对公众的反馈信息作为一种被动回应,新时代的公务员同时承担了一种主动回应性的责任,公务员应该通过政策宣传或者文件学习的方式,让公民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范围应该有哪些,自己可以通过怎样有效的途径解决某些存在的问题。

这是一个公民参与的问题,同时也对公务员的应变能力和服务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道德责任
领导职务公务员由于职位高、权力大、责任重,由此而带来的贪污受贿、生活腐化等现象也相对较多。

权力和责任应该是统一的,但当对权力的运用高于责任的承担时,势必导致道德责
任的缺失。

所以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道德责任要求高于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领导职务公务员需要在承担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同时,有以下的道德责任意识:
1.树立责任重于权力的道德观
我们的有些领导干部只想当官要权、发号施令,但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却不管不顾,这样必然导致滥用权力,甚至导致权力的腐败。

权责一致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已经被广为接受,但是这种道德观却迟迟未能形成。

领导干部必须对自己手中的权力负责,同时要敢于承担责任,这就需要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权力,做到“道德用权”。

做到对待上级、同级、下级时分别做到不越权、不争权、不滥用权力,这样才能把握好权力之“度”。

领导干部在制定方案、沟通协调、执行政策等方面同样需要有道德责任的意识,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

2.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做到廉洁奉公
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腐败现象相对严重,这与其所拥有的权力是密切相关的。

法律制度都有对贪污受贿现象作规定,但是要求官员对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也是当务之急。

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对立时,官员如果没有正确的道德责任意识,可能会为实现私利而偏离“公共人”的要求。

制度约束毕竟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官员将廉洁奉公作为自己的道德责任,时时以其为参照审视自己的行为。

3.领导干部应该保持健康的生活作风
生活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是一个私人领域的问题,但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生活作风也受到公众的监督。

前面提到了公务员的道德责任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所以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从小处讲会影响官员的从政行为;从大处讲,会对党和政府的形成造成影响。

领导干部需要认识到健康的生活作风是自己的道德责任,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某些领导干部的不良生活作风不仅应该受到公众的谴责,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
张成福.重建公共行政的公共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4).
论语·子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公共性、公共物品和自利性的概念辨析.行政论坛.2003(4).
[2]李明伍.公共性的一般类型及其若干传统模型.社会学研究.1997(4).
[3]王乐夫.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及其与社会性之异同析.中国行政管理.2002(6).
[4]邓可祝.公务员道德责任初探.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5]徐元善.基层政府的伦理缺失及价值选择.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
[6]孟昭武.浅议行政权力的亲和性和强制性.道德与文明.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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