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除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有关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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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除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有关事宜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6.16
•【字号】川办函〔2017〕126号
•【施行日期】2017.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除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7〕126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解除〈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投资协议〉等协议并授权我市继续建设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的请示》(宜府〔2017〕71号)收悉。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在宜宾市依法解除与项目原投资人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后,省政府继续授权宜宾市政府采取BOT方式建设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
二、宜宾市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
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94号)等规定,依法重新组织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
三、交通运输厅要承担行业管理责任,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