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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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职责,有效保证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分类
(一)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项目部及所属专业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隐
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负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健全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并逐级建立和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部及所属各专业队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项目部每月组织对所属的项目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七条项目各专业队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管理办法见《关于下发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粤长大安监〔2015〕147号)文件。
第八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专业队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九条隐患的排查与报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专业队对各自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施工班组长对所施工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各单位员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和整改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部门、单位领导汇报。
第十条隐患报告的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报项目安全部备案,一份各单位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包括:
(一)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
(五)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演练以及有关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七)施工班组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巡查记录、自查自纠和销号情况;
(八)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五定”,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验证人、定整改资金”。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专业队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并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专业队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专业队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
第十五条各专业队做好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按时复查隐患治理情况,对于不能如期整改的隐患重点关注,注明未能整改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现状、进一步的措施等。
第十六条各专业队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不上报的,一旦发现对专业队和相关责任人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又发生事故的专业队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