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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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9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9号
【处罚日期】2022.05.3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曹丙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31
处罚
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文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59号
被处
罚对

曹丙亮
处罚结果经查明,2022年05月19日上午,被处罚人曹丙亮在海宁联丰东进电子有限公司D205宿舍,在经多次宣传劝导后,仍将其他垃圾(包装盒、餐巾纸等)和易腐垃圾(花生壳)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内。

另查明,被处罚
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曹丙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
决定
2022-05-31
日期
处罚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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