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补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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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打算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方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品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捐躯,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表扬条例》执行,依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捐躯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建功和取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4日(中央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发布依照2020年7月29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鼓励军人捍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增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显现役的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捐躯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眷,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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