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聚区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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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集聚区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所有农民集聚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民集聚区。
第三条农民集聚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
(四)注重生态,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农民集聚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集聚区的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下列
人员组成:
(一)主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
(二)副主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
(三)委员: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
三、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集聚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集聚区的土地、房屋、绿化、卫生、消防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聚区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负责集聚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六)负责集聚区的居民服务和社区建设;
(七)负责集聚区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
第七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集聚区的土地、房屋、绿化、卫生、消防等管理工作;(四)负责集聚区的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负责集聚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六)负责集聚区的居民服务和社区建设;
(七)负责集聚区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
四、居民权益
第八条农民集聚区居民享有以下权益:
(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二)依法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三)依法享有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
(四)依法享有居民自治权利;
(五)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农民集聚区居民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二)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
(三)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四)依法履行居民自治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