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桥面系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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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面系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桥面系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桥面系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桥面系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指导、组织、实施道路桥面系施工工作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规定。

第三条道路桥面系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循“责任明确、权利保障、惩罚有据、奖励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生产指导责任、组织责任、监督责任和安全事故处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作用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指导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其安全生产指导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确保施工人员按照安全规范进行作业;
(三)协调各部门、各人员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和难题;
(四)监督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施工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组织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组织责任,确保施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组织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制定施工作业指导和安全考核标准,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要求和评价标准;
(三)明确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流程,保证施工作业按照规程进行;
(四)控制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第四章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三)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作业的有序进行;
(四)协助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行监管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数据;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监管制度,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的处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的处理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处理责任主要包括:
(一)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危害和损失;
(二)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三)组织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追究事故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安全改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应急救援技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熟练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能够有效进行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奖励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和效果,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奖励激励机制主要包括:
(一)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树立典型榜样,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给予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一定的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安全培训和技能竞赛,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五条奖励激励机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如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道路桥面系施工单位的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施工单位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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