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解”涉犯罪经济纠纷案件中先刑后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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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涉犯罪经济纠纷案件中先刑后民问题
在涉及犯罪或涉及经济犯罪的民商纠纷案件中,“先刑后民”已经成为一种“普识”性的观点,更成为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抗辩理由,以至于涉及犯罪的民商案件基本上把“先刑后民”作为重要的处理原则。

但到底什么是“先刑后民”,它是一项原则还是一个特例?什么情况下适用该原则,本文就相关问题做个阐述。

先刑后民观点存在的现状
什么是先刑后民?目前没有具体统一的定义,各种说法都有。

一般认为,是指涉及到犯罪因素的民商事纠纷,应该是现处理刑事问题。

也有观点描述的更为详细:“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支撑这类观点的法律依据来源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等。

故而,在诉讼中,涉及犯罪因素的民商纠纷提出先刑后民的观点,会对纠纷中的一方产生重要的抓手作用。

一般在诉讼中,会有如下的表述:1、本案存在刑民交叉问题,原审判决未按照“先刑后民”法律原则对本案裁定驳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进行了两次审理。

2、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与本案相关,根据刑民交叉及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3、在刑事案件未处理完毕前进行本案审理,形成就同一案件事实同时展开了刑事侦查和民事审理两个法律程序,导致法院对同一法律关系做了相反的定性,进而导致可能影响甚至阻碍刑事案件的处理。

先刑后民的理解
到底什么是先刑后民,或者说如何理解?目前就什么是先刑后民没有一个完全准确的定义,如何准确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还是回到出
现这个概念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条规定了对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犯罪嫌疑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就是先刑后民呢?我们要仔细解读本条规定的逻辑结构。

1)对于经济纠纷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

这里要注意到,经济纠纷案件是处于受理后的阶段,是已经正式的开始审理,包括实体审理和程序审理。

2)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要书面函告人民法院。

不是由当事人提出,也不是人民法院自己发现。

3)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函件时,必须要说明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

这就是说必须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4)人民法院要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的材料要进行审查。

这里的审查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实质性审查。

通过审查,要到达对相关材料能够作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判断的程度,还要判断该犯罪嫌疑与已经立案的纠纷是否为同一事实。

5)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退回案件受理费。

也就是说法院将已经在审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案件在人民法院就不存在了,这起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结束了。

从法律意义上说,应对这个事件的就只存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

6)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是经济纠纷,可以继续审理,函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体现出人民法院的审查既是权限也是义务。

从本条的逻辑结构中,我们会发现,“先刑后民”的观点在这里是不适用的。

如果人民法院在发现这起纠纷中有经济犯罪,会将民事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民事案件无论在法院审查到什么程度都将立即结案。

也就不存在这个情况:这边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

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这样就不存在再有“后民”的事实基础了。

问题是,等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经济纠纷如何处理?是重新立案还是不予受理?该条没有给出后续的规定。

基于相类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也单独作出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条规定视乎在说,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先处理刑事案件。

是否属于先刑后民呢?其实本条的规定陈述了,有非法集资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没有犯罪行为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

这里表明的是非此即彼的情况,即非刑事案件即民事案件的情况,不存在同时并行而产生先后的问题。

并且这条的规定也仅仅是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适用在其他类的案件中。

3、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民事诉讼法的第150条:(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同样在《存单纠纷》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在存在犯罪因素的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为依据,是要看具体个案案情的,无法作为一个原则性去运用。

结合第2、3点的情况,基本归纳的结论是:先刑后民不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是要基于个案事实认定的及案件情况的需要而采取的
措施。

先刑后民的适用
纵观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仅仅是一种情况,刑民交叉案件即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中案件事实需要依据刑事诉讼程序的结论。

出现先刑后民情况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1、基于不同的事实。

先刑后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案件是分别独立运行的诉讼程序,《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也就是,如果基于相同的事实,是不能分开审理的,也就不存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独立运行的条件。

2、基于不同法律关系。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事实上,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相同的。

本条其他规定的重点是有牵连,也就是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事实有牵连,而非相同或包涵。

3、要在事实认定上,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为依据。

在实践中如何理解?需要解决1)为什么要以其他案件为依据?2)其他案件的结论如何运用?这两个问题。

这需要在个案中,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作出个案处理,这些情况也仅仅能适用用该个案。

“先刑后民”的情况在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中是可能会被运用的一种安排措施,但它不是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适用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不是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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