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增加涉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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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开始 快速普及 ,使得很多社会投资
纷 纷 涉 足 此 领 域 展 开 经 营 活 动 ,互 联 网 领 域 的 不 正 当 竞争 行 为成 为 热 点 和 难 点
问题。
随着 涉 及 新 型 互 联 网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案件 数 量 呈现 爆 发 趋 势。 如 山 寨 抄
品或 者服 务 实施 不兼 容 。
的调整。值得注 意的是, 无 论 是 学 界 还 是 业界 都 强调 , 互联 网 与传 统 产业 具有 诸
多不 同,具 有明 显 的网 络 效应 、 较强 的 更 迭 性 以及 呈 平 台 经 济 模 式 , 因而 对此 类
竞争行为规制要予 以特别关注。
施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其亮点之一就
是 增 加 了 对互 联 网 领 域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规制 。 具体 来讲 ,分 为两 个部 分 : 第 一 部分是 “ 草 案”第六 条 商品 混 淆 部分 ,其
具体 问题束手无策,结果经营者打架,市
现行法缺少有 关互联网竞争方 面的 场 和 消费 者受 伤 。
I l L 法 A 律 W 在 O N 线 L I N 提 E 示 板
反不正 当竞争法 首修增加涉互联 网条款
文 本 刊 记 者 张 莉
《 反
行法 3 3 条 中的 3 O 条, 其 中删 除 7 条, 新增 9 条, 共3 5 条 。新 法 修订 草 案首 次 增加互 联 网 不 正 当竞 争 条 款 , 互 联 网 领 域 出 现 的 一 些 全 新 的 不正 当竞 争 行 为, 规 定 竞 争 者 不 得 利 用 技 术 手段 在 互 联 网 领 域 从 事 影 响 用 户 选 择 、干 扰 其 他 经 营 者 正 常
规定
现行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制 定于 1 9 9 3 年 , 是我 国社 会主 义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建 设 的初 期 。 对 外 经 济 贸易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刘 燕 南告诉 记 者,立法 时,对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采 用 了概 括 定 义和 列 举 相 结 合 的 立 法 方 式 。 首 先 是 在 第 二 条对 反不 正 当
特别 是 上个 世纪 九十年 代 中后期 ,互
翻新, 许 多行 为合 法与 非法 的界 线 非 常不 明确 ,而 且往 大 量 适 用 现行 法 律 第 二 条 的 概 括 性 条 款 时又 出现 大 量 判罚 不 一 的 情形, 给 企 业守 法、 行 政 执 法 以及 人 民法
院 司法 带来 很 大 困扰 。
干 尔 的 不正 当竞 争, 是指 经 营者 违 反本 法规 定, 损 害其他 经 营者 合 法权 益 ,扰 乱 社 会 经 济 秩序 的行 为。 ” 接 着 又 从 第五 条 到 第 十五 条依 次 列举 了商 品混 淆、 侵 犯 商业 秘 密、商 业诋 毁 等 十一 种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这 十 一 种 列 明 的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很 快 不 能 满 足
刘 燕 南指 出, 虽 然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和 人民法院依1 日 可 以通 过援 引第 二 条 原 则
律进行规制。这一点几乎成为学界或业
界 的共 识 , 即互联 网 的有 序发 展 需要 法治
经营者正常经营 的行 为。“ 草案”具体列
明 了四种 情 形 , 除了前 述的 未经 同意 在其 他 经 营 者 合 法 提 供 的 网 络 产 品 或者 服 务 中 插入 链 接 强 制进 行 目标 跳 转 的行 为 外 , 还包 括 误 导、 欺骗、 强 迫 用户 修 改、 关 闭、 卸 载 他 人 合 法 提 供 的 网 络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行 为 ,干 扰 或者 破 坏 他 人合 法 提 供 的 网 络产 品 或者 服务 的正 常运 行 的行 为 , 以 及 恶 意对 其 他 经 营 者 合 法 提 供 的 网 络 产
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 , 已成为
互 联 网 领 域 经 营 者 间 不 正 当竞 争 的主 要 矛 盾 焦 点。 由于 现 行 法 缺 少 有 关 互 联 网 竞 争方面 的规 定 , 往往 导致 执 法 部门 面对
段时间内就曾经没有得到现行 《 反不正当
竞争 法》的有 效 规制 。 而 本 次修 订是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实
分 、网 站 名 称 、网 页 以 及 频 道、节 目、栏
目 的名 称 及 标 识 等 , 引 人误 认 为 是 他 人 商 品 的 商品 混 淆行 为 是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第二 部 分 规 定在 “ 草 案”的 第十 四 条 , 主 要 是 规 定 经 营 者 不 得 利 用 技 术 手段 在 互 联 网 领 域 从事 影 响 用 户 选 择 、干 扰 其 他
竞争 行 为送 行 了原则 性的 规定 : “ 本 法所
擅 自使 用 他 人 的域 名主体 部 互联 网的有序发展 需有 与时俱进 的 第 三款 规 定 ,
法治的保障
中 国 社 科 院 经 济 法 研 究 室 金 善 明 在 接 受 记 者 采访 时表 示, 由 于 我 国 互 联 网
发 展 所 处 的 阶 段 和 产 业 属 生,我 国 互 联 I 网 发 展 进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地 充 斥 着 业界 所 谓的 “ 丛 林”乱 象 ,需要 国 家通 过 营者
合 法提 供 的 网 络 产 品或 者 服 务 中插 入 链
袭、域 名 抢 注、 搜 索 排 名 、虚 假 宣 传、窃
接, 强 制进 行 目标 跳 转 的行 为 , 在 很长 一
经营活动的行为, 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
止的 行 为, 增强 了行 政 执 法查 处 互联 网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作 用。 这 有助 于 更 好 地 为市 场经 济 发展 保 驾护 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