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6.11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令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管理,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服务、灾害防御、科学研究以及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布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专为地方服务的气象监测、预报及相关的信息处理和服务业务;
(二)不属全国气象信息骨干网、专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信息网及气象预警系统;
(三)为当地农业、渔业、防汛、环境保护及防灾、减灾等开展的气象探测和服务项目;
(四)人工影响天气业务;
(五)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