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关于社会捐赠设立学校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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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关于社会捐赠设立学校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含社会励志奖学金,下同),规范社会奖学金项目及资金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xx大学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社会奖学金捐资方(以下简称捐资方)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第四条根据捐助资金数额,社会奖学金分为三种方式设立:
1、捐资额低于x万元的,需将资金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集中用于学生奖助。

2、捐资额达到x万元的,可以根据捐资方的要求,设立捐资方冠名的奖学金。

3、捐资额达到x万元的,可按基金方式设置奖学金,每年以该基金的收益作为奖励资金的来源。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申请社会励志奖学金,当年度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社会奖学金。

第七条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3、9月份进行。

第八条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相关表格,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集中管理各项社会奖学金。

对于按照基金方式设立的奖学金,学校可委托捐资方在确保年资助额按时到位的前提下,代为投资与管理。

第十条学生处负责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每项社会奖学金,学校应与捐资方就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实施细则等内容,以协议等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学校通过
适当方式向捐资方反馈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获奖学生若不能正确使用奖学金、出现铺张浪费或其他不符合捐资方要求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激励学生努力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社会责任感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

第十四条各学院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加强对获奖学生成长的记录与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感恩意识,并以一定形式回报社会。

第十五条获奖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与捐资方保持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学院与捐资方协商设立的学院社会奖学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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