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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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的宗旨是规定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
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
第三条本公约不影响国家法律中关于产品责任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产品在成员国境内销售或者使用;
(二)产品在成员国境内生产,但出口至非成员国;
(三)产品在非成员国境内生产,但出口至成员国。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国家机关或者公共机构因履行公务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二)军事产品、核能产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产品;
(三)根据成员国法律,不属于产品责任范畴的损害。
第三章法律适用原则
第六条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原则;
(二)当事人选择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七条侵权行为地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应当适用于
产品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选择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一成员国的法律,但不得违
背成员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缺乏侵权行为地原则和当事人选择原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章法律适用规则
第十条侵权行为地包括:
(一)损害发生地;
(二)侵权行为发生地;
(三)生产地;
(四)销售地。
第十一条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择的法律属于成员国的法律;
(二)选择的法律不违背成员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侵权行为与某一成员国的关系;
(二)损害发生与某一成员国的关系;
(三)产品生产与某一成员国的关系;
(四)产品销售与某一成员国的关系。
第五章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
(一)生产者;
(二)销售者;
(三)进口商;
(四)修理者;
(五)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以下情况:
(一)产品不存在缺陷;
(二)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三)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口商、修理者等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产品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以下情况:
(一)产品不存在缺陷;
(二)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三)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六章赔偿范围
第十六条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三)护理费;
(四)残疾赔偿金;
(五)死亡赔偿金;
(六)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第十七条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损害程度;
(二)受害人过错程度;
(三)责任主体过错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产品责任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仲裁解决;
(四)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产品责任争议,但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调解产品责任争议。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产品责任争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产品责任争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自缔约各方履行批准、加入等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的修订,应当由缔约各方共同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的解释和执行,应当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的终止,应当由缔约各方共同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对于各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阿拉伯文等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公约经各缔约方代表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字日期:
签字代表:
(以下省略各国签字代表及日期)
注:本公约仅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一、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产品流通范围不断扩大。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我国积极
参与国际立法,于2019年签署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本公约旨在明确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则,统一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和谐。
二、公约的基本原则
1.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公约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在遭受产品责任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2. 国际统一原则:公约旨在统一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因法律适用差异而产生的纠纷。
3. 最惠国待遇原则:公约规定,对于缔约国之间发生的产品责任案件,应给予对方国民最惠国待遇。
4. 确定性原则:公约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三、公约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下列产品责任案件:
(1)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案件;
(2)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召回、维修、更换或者报废案件;
(3)因产品缺陷引起的其他产品责任案件。
2. 法律适用
(1)一般规定: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应依据产品责任地法。
(2)特别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其他法律:
①产品责任地法无法确定或者无法适用时,可以适用产品生产地法;
②产品责任地法与产品生产地法不一致时,可以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
③消费者住所地法与产品生产地法不一致时,可以适用产品销售地法。
3. 责任承担
(1)产品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维修商等,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共同责任:产品责任涉及多个主体的,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索赔时效
(1)一般规定:索赔时效为产品责任发生之日起三年。
(2)特殊规定:以下情况下,索赔时效可以延长:
①产品缺陷未被发现时,索赔时效从发现缺陷之日起计算;
②产品缺陷无法发现时,索赔时效从消费者应当知道或者应当能够知道产品缺陷之日起计算。
四、公约的实施与监督
1. 实施程序
(1)公约的生效:公约自缔约国批准、加入之日起生效。
(2)公约的实施:缔约国应在本国境内,依据公约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
保公约的实施。
2. 监督机制
(1)缔约国之间相互监督:缔约国应相互监督,确保公约在本国境内的实施。
(2)国际监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五、结论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签署与实施,有助于统一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与和谐。
我国应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加强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产品责任法律体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