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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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的通知
正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抓三纪”(工艺纪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树三观”(主权观、人本观、效益观),排查治理隐患,促进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太原市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
常务副组长:杨志凌(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尹喜平(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高海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杰(市质监局副局长)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主任由李亚瑾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安监二处处长焦俊锋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安监局分管局长担任。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整治对象: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和成品油油库。
整治重点工艺及产品: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合成氨、聚合、加氢、硝化等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首批危险化工工艺和光气、液氯、液氨、甲醇、苯及苯衍生物、剧毒化学品等重点产品。
整治重点环节: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和隐蔽工程环节,开车停车环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
整治重点内容:已确定关停的企业和已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关停措施落实,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排查整治,企业内压力容器及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化工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管理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排查和监督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搬迁整治。
(二)质检部门负责企业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和气瓶、槽罐车气体充装环节专项整治。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人员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专项整治。
(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周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搬迁整治。
五、方法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整阶段(6月16日-8月31日)
企业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有关文件及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三违”、“抓三纪”活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向安监部门上报《专项整治自查自整工作报告》。
(三)县级政府检查阶段(9月1日-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仍然存在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建。
(四)省级督查总结阶段(10月1日-30日)
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对我市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督查,抽查一定比例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整,确保查隐患不留死角,抓整治不留情面,建机制不留空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照“五到位”原则进行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完成整改。
停产企业不得以停代整,躲避专项整治。
试生产企业要按照正常生产企业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二)严格检查,落实责任。
专项整治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属于应当关闭的一类企业,要依据相关标准实施关闭;属于应当停产整顿的二类企业,要采取停产措施;属于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三类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
各级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依据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企业自查自整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对现有安全许可从严审批,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限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上限予以处罚。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积极推进周边人员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
企业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符要求的,要列为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企业或周边居民搬迁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彻底普查检验。
对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人员加强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各级安监部门在许可审查中,要把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四)监督检查,汇总上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做好各
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部门按时上报阶段工作情况,每月3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每阶段结束后5日内报送阶段工作总结。
市直有关部门于10月20日前向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安江锋
联系电话:************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