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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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0.23
•【字号】食药监办〔2017〕122号
•【施行日期】2017.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7〕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提供医疗器械委托(受委托)贮存、配送服务新业态的监管,规范全区医疗器械委托(受委托)贮存、配送企业审批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区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器
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