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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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河西先导区和委会在改革和建设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法律等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先导区管委会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包括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及所属的待业管理办公室(联社)、直属的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含各类政府投资公司、市属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委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在推进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的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由委托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行为。
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单位聘用审计、评估和法律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选定。
第六条中介机构备选库两年选定一次。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五)具有三年以上参加长沙市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相关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业务的执业经验;(六)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了后续教育培训,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七)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选择入库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开发布选择中介机构的公告;(二)应聘中介机构自愿报名并报送公告规定所需提供的资料;(三)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组织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评议,确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四)公示入库中介机构名单并接受投诉;(五)公告。
第十条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将入库的中介机构分类建档管理。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清产核资审计、产权转让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二)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时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企业改制方案》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职工人员分流安置的纲领性文件的事项;
(三)国有企业改制或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四)企业改制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过程中,所需的经济鉴证证明事项;
(五)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增减资本、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资产涉诉等情形提供诉讼或非讼的法律服务事项;
(六)企业投融资等重大经济项目的论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十二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中介机构承办业务,按照“双向选择”和市场化的原则,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对聘用中介机构的有关特殊事项规定如下:
(一)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同一项中介服务业务原则上由一家中介机构完成,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评估资质或企业分布地域较广,业务量较大时可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超过2家)共同承担;
(三)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家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四)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
(五)对重大事项的审计、评估和重大涉法涉诉案件等的调处,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由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指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上报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审核上报的服务事项报告,向承办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业务服务通知书。
第十五条委托服务合同由委托单位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一)费用确定。
中介服务费用必须综合考虑行业指导定价、业务市场价格、工作总量、服务质量和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最优惠的定价,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双方协商确定后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费用支付。
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委托事项后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支付费用。
第五章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组建及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拟聘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对入库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工作评价档案,并作为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
进行动态调整,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进入与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实行淘汰退出制度:
(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条件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连续两年没有在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执业一次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因服务态度差、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受到委托单位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八)其他不符合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要求的情况。
因动态调整导致备选库中各类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的,由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不得将受托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中介机构,影响中介业务服务质量。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维护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及社会稳定的大局,遵守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有关工作回避的规定,不得为关联企业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对在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按照“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的检查监督。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背离实际的业务报告,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责令中介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核实,发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委托单位应终上委托合同,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委托备选库以外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执业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中介机构还未执业的,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不予办理中介机构承办业务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已执,业的,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中介机构,并对委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讦;解聘中介机构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应由违规企业承担:对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不予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对中介机构选定及其业务报告审核的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组建和委托服务管理委托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