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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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
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
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
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____人,2居室不超过____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
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
(一)无房职工
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
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
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
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

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
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

成套租赁缴纳同
地域市场房租____%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____%
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

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____%缴纳。

第六条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

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

按租赁协议约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从本人当月收入中代扣,连续代扣____次后,将收回所租住房。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住房设施和物品,保持设施及物品的完好、清洁,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行政服务部不定期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第十条租赁职工的租赁条件发生变化,凡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三个月内应腾退所租中心公有住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腾退的,按市价____%缴纳租赁管理费;凡调离中心的职工应腾退所租公有住房,腾退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购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继续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按市价____%交租赁管理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行政服务部负责解释。

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国地信〔____〕____号)废止。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

第五条公有房屋租赁的主体分为出租方和承租方,出租方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承租方为租房人。

第六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符合居住人民的合理居住需求,鼓励房屋出租方提供优质的公有房屋租赁服务。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租赁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房屋面积、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第八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强化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布空置房屋的信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有房屋的租赁活动。

第二章房屋租赁的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租房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进行合法登记。

第十条房屋租赁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等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租房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在租房合同期满前,租房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提前终止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租房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或需要修理的情况,应承担修复责任。

第十四条出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维修等工作时,应提前通知租房人,并经租房人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租房人有义务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如逾期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租房合同。

第十六条出租方不得随意涨租,租金调整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租房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租房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房屋,如有必要进入应提前通知租房人。

第三章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有房屋租赁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违反租赁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租金过高的公有房屋,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整改或撤销其租赁资格。

第二十一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过程中的投诉和纠纷,可向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公有房屋租赁情况和政策,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公有房屋租赁规定的行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有房屋的出租方或承租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范本》的内容,旨在为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提供参考。

具体实施办法还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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