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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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简介
The Information of CISPR
北京交通大学张林昌
ZHANG Linchang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的背景、工作程序以及业务范畴。
在CISPR
上海会议(2004.9.6~2004.9.17)之际,供会议代表与国内同行了解CISPR,以便更积极参加其活动。
Abstract: The background, working procedure and scope of business of 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CISPR) are presented in this paper. During the CISPR Shanghai Meeting, the paper is provided for delegates and colleagu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organization and take part in CISPR’s activities.
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的法文全名为ComitéInternational Spécial des Perturbations Radiolectriques,其英文全名为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按照法文名称,其缩写为CISPR。
CISPR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位置相当于IEC的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
CISPR为涉足电磁兼容标准的重要国际组织之一。
一、历史与组织
民用射频干扰(RFI)的研究起源于无线电广播。
约在20世纪20年代,各国都开展了广播业务。
例如美国Westinghouse公司工程师Frank Conrad建立的私营广播电台于1920年取得营业执照。
1922年英国不列颠广播公司(BBC)成立。
同年法国在Eiffel铁塔上的电台正式播音。
第一个苏维埃广播电台也是在1922年建立的。
后来由于接收质量受到环境噪声的干扰,开始在工程刊物上发表了一些文章逐渐深入工程研究。
但在20世纪20年代并未形成国际联合组织来系统地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1933年有关国际组织在巴黎举行了一次特别会议(ad hoc conference)。
研究如何处理国际性无线电干扰问题。
与会者普遍认为,为避免商品贸易和无线电业务中出现障碍,最重要的是要在规定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和限值方面保证有一定的统一性。
为了加速制定国际上一致同意的关于无线电干扰方面系统性的推荐标准,会议建议,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 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和国际广播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broadcasting-UIR)的国家委员会的代表一起并邀请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一个联合委员会。
CISPR的第一次正式会议是于1934年6月28日~30日在巴黎举行的。
当时的会议主席是Sir. Clifford Paterson。
参加会议的有比利时、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和荷兰的IEC国家委员会的代表。
应邀参加的有:
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Radio Consultative Committee-CCIR)
国际大电网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Large High-Voltage Electric Systems-CIGRE) 国际铁路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Railway-UIC)
国际电车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Tramways),即后来的国际公共运输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blic Transport-UITP)
国际电能生产与分配者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producers and Distributors of Electric Power-UNIPEDE)
IEC 中央办公室和世界能源会议(World Power Conference-WPC)也出席了会议。
观察员有国际电话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Telephony Consultative Committee-CCIF ,即后来的CCITT)以及国际混合委员会(International Mixed Committee-CMI)的代表。
总共出席代表30人。
会议决定成立两个分委会(Sub-Committee-SC)。
SC1负责干扰限值与接收;SC2负责干扰测量方法。
1946年11月18日~20日在伦敦举行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首次全会。
除欧洲代表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出席了会议。
此次会上决定,CISPR 不再是包括IEC 在内的一个国际组织的联合会,而是成为IEC 所属的一个特别委员会。
但它并不同于IEC 的其他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因为它的成员除了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之外,还包括一些关心无线电干扰抑制的国际组织。
从1950年开始设立两个分委员会:SC-A :限值;SC-B :测量。
1953年以后设立SC-C :安全。
1958年在分委会下设8个工作组(Working Group-WG)。
其中WG1~WG7对应于不同的干扰源,必须向SC-A 与SC-B 报告工作。
WG8负责安全,只向SC-C 报告工作。
1953年开始设立指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
指导委员会下列一些工作组,负责内容与成立年代如下:名词术语(1966)、申诉统计(1967)、数据处理设备(1975)。
最后一个工作组于1977年转至B 分委员会(ISM)。
1973年6月11~19日在美国西长矶(West Long Branch)举行的全会以后,CISPR 的组织机构有较大的变动。
原来的三个分委员会工作终止,该三个分委员会的主席分别成为CISPR 的副主席,做为主席关于限值、测量统计与安全方面的顾问。
原来的三个分委员会终止工作之后,成立了六个新的分委员会(SC-A 至SC-F)。
1982年9月6~17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Stokholm)举行的全会之后,决定由三位副主席与CISPR 秘书共同组成出版委员会(Publications Committee)负责出版物(Publication)和建议(Recommendation)的标准化工作。
1988年于巴西Campinas 全会明确了第三副主席负责抗扰度等事项。
1985年8月26~9月5日在澳大利亚悉尼(Sydney)举行的全会上决定成立G 分委员会(SC-G)。
此后于1998年7月在德国法兰克福(Frankfurt)举行的全会上决定成立H 分委员会(SC-H)。
2001年6月在英国布里斯托尔(Bristol)举行的全会上做出两项决定:撤消C 分委员会,其工作合并至B 分委员会;将E 分委员会与G 分委员会撤消,合并成立I 分委员会(SC-I)。
现在CISPR 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工作组 WGs WGs WGs WGs WGs WGs WGs
图1CISPR组织机构
CISPR旨在促进国际上无线电干扰在下列几方面的一致意见,以利于国际贸易。
(1)保护无线电接收装置,免受下列干扰源的干扰:
——各种型式的电气设备;
——点火系统;
——包括电力运输系统在内的供电系统;
——工业、科学、医疗射频设备(不包括用来传递信息的发射机所产生的辐射);
——声音与电视广播接收机;
——信息技术设备。
(2)干扰测量设备与方法。
(3)第(1)项列出的干扰源所产生的干扰的限值。
(4)声音与电视广播接收机装置的抗扰度以及(与IEC各TC有联系的)测量这些抗扰度方法的规定。
(5)如果CISPR所批准的标准与IEC的其他技术委员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的技术委员会所批准的标准产生重复时,则应就除接收机以外的装置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与这些技术委员会进行磋商。
(6)安全规程对于电气设备干扰抑制的影响。
CISPR的全会(Plenary Assembly)由CISPR成员团体的代表们组成。
其职责为:
a.推选CISPR的正、副主席;
b.指派CISPR秘书职位;
c.任命各分委员会主席;
d.指派各分委员会秘书职位;
e.批准CISPR成员资格的变动;
f.如需要,修改CISPR的组织机构;
g.研究由指导委员会提交全会的关于方针或其它重要事项;
h.研究由成员团体、CISPR主席、各分委员会主席要求的技术事项。
CISPR的指导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由下列成员组成:
CISPR的主席(也就是指导委员会的主席);
CISPR的副主席;
所有CISPR分委员会主席;
上一届的CISPR主席;
IEC的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
CISPR的秘书;
由CISPR主席指定的合作者;
除IEC国家委员会之外的每个成员团体的代表;
CCIR和ICAO的观察员;
需要向指导委员会直接报告的工作组召集人。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a.批准CISPR大政方针的报告书;
b.在领导CISPR事务方面给CISPR主席以指导和帮助;
c.对与CISPR发展有关的所有工作保持联系;
d.对开展CISPR工作给予指导与帮助;
e.研究分委员会与工作组直接报到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发展报告;
f.指导CISPR主席关于在CISPR会议上的安排;
g.指派没有直接申请的新研究项目给分委员会;
h.提交工作组报告给指导委员会。
CISPR的分委员会由CISPR成员团体的代表组成。
其职责为:
a.制定与修订关于特定测量方法与限值的建议、报告、规范与出版物。
包括:除无线电发射机以外的电气设备和设施产生的干扰限值;适用的干扰测量技术。
b.启动为达到a.项目标所要求的研究课题(Study Question)。
c.组成为详细研究特定问题的工作组。
当前CISPR的6个分委员会的名称如下:
SC A
Radio Interference Measurement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
无线电干扰测量与统计方法
SC B:
Interference Relating to 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Radio-Frequency Apparatus, to other (Heavy) Industrial Equipment, to overhead Power Lines, to High V oltage Equipment and Electric Traction.
工业、科学、医疗射频设备、其他(重)工业设备及架空电力线、高压设备和电力牵引系统的无线电干扰
SC D
Interference Relating to Motor Vehicles and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汽车与内燃机的干扰
SC F
Interference Relating to Household Appliances, Tools, Lighting Equipment and Similar Apparatus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器具及类似设备的干扰
SC H
Limits for Protection of Radio Services
保护无线电业务的限值
SC I
EMC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ultimedia Equipment and Receivers
信息技术多媒体设备与接收机的电磁兼容性
CISPR有两种类型的工作组:
a.建立在半永义性基础上的工作组(Working Group-WG),处理CISPR或分委员会工作的特定内容;
b.特别工作组(ad hoc Group),其职责经常仅是处理CISPR会议或分委员会会议上形成的工作。
工作组应由表达希望参与工作的国家委员会提名的专家组成。
专家的数量应尽量少。
工作组的最后组成(姓名与地址)应在工作组成员间以及CISPR的成员间传阅。
这些信息应在决定建立工作组不迟于6个月内给出。
工作组内部文件应仅仅在工作组成员间分发。
二、成员
CISPR的成员包括下列组织:
每个IEC的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欧洲广播联合会(European Broadcasting Union-EBU);
国际大电网会议(CIGRE);
国际电能生产与分配者联合会(UNIPEDE);
国际铁路联合会(UIC);
国际公共运输联合会(UITP);
国际电热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Electroheat-IUE);
国际业余无线电协会(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IARU)。
此外,与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Radio Consultative Committee-CCIR)即现在的ITU-R以及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的合作包括下列内容:
a.按CCIR或ICAO的要求,承担无线电干扰专门研究;
b.在发生CISPR感兴趣的测量设备范围扩展或测量适用性扩展时,与CCIR和ICAO商讨,应是互利的;
c. CCIR与ICAO关心它们感兴趣的任何CISPR研究的细节;
d.交换会议观察员;
e.接受CCIR和ICAO的代表作为CISPR会议或指导委员会的观察员。
任何在减少无线电干扰的国际方面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均可以由CISPR全会(Plenary Assembly)接受为CISPR的成员。
CISPR的成员团体分为以下三类:
P-member:在分委员会的工作中积极参与的IEC国家委员会。
有责任对分委员会提出的所有涉及投票的问题以及国际标准的草案(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DIS)进行正式投票;可以参与会议。
O-member:作为观察员跟踪分委员会工作的IEC国家委员会。
可以接受分委员会的文件并有权提出评论以及出席会议。
I-member:IEC国家委员会以外的CISPR成员团体,没有为批准DIS的投票权。
我国为CISPR的P-member。
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对P-、O-、I-member是敞开的。
CISPR的O-member在分委员会中可以被授予P-member资格而不改变他们在CISPR的资格。
三、会议
CISPR全会每3年应召开不少于一次。
通常伴随分委员会会议召开。
指导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除非CISPR主席另有决定。
年会通常伴随分委员会会议召开。
分委员会按工作需要开会。
伴随其他分委员会在同一地点、同一时段召开。
但同一时间召开的分委员会会议不得多于两个。
在一个会议时段内,分委员会通常不需要在工作组会议前后都召开会议。
工作组的建议通常不是在一个会议时段内被分委员会所采纳。
工作组根据需要开会。
如可能工作组会议需与分委员会的会议组合于一个地点召开。
但同时不能超过两个会议(工作组或分委员会)。
四、文件
CISPR文件包括下列几种,分别定义如下:
CISPR说明(Statement):CISPR的规范、建议、报告或研究课题的总称。
CISPR规范(Specification):CISPR无线电干扰测量设备与装置和通用测量方法的说明。
CISPR建议(Recommendation):相应的组织和权威专家对一些研究和实施发布的说明。
CISPR报告(Report):对有关CISPR的技术事项研究结果的信息发布的说明。
CISPR研究课题(Study Question):对要求答案的一个技术问题的说明。
CISPR出版物(Publication):包括一项或多项说明的正式技术文件。
由指导或全会批准出版,可以包括国家限值和安全事项的信息或其他材料。
此种出版物要求考虑已有国际标准的情况。
CISPR出版物的版权属于IEC,由CEO办公室代表。
CISPR的出版物相当于国际标准。
CISPR的标准名称是“出版物(Publication)”。
CISPR现行有效的出版物有:
CISPR 10 组织、章程
CISPR 11 工、科、医、无线电骚扰
CISPR 12 火花点火发动机无线电骚扰
CISPR 13 收音机/电视机无线电骚扰
CISPR 14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无线电骚扰/抗扰度
CISPR 15 荧光灯与照明器具无线电骚扰
CISPR 16-1-1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设备测量仪器
CISPR 16-1-2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设备辅助设备——传导骚扰
CISPR 16-1-3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设备辅助设备——骚扰功率
CISPR 16-1-4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设备辅助设备——辐射骚扰
CISPR 16-1-5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设备30MHz-1000MHz天线校准场地
CISPR 16-2-1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方法传导骚扰测量
CISPR 16-2-2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方法骚扰功率测量
CISPR 16-2-3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方法辐射骚扰测量
CISPR 16-2-4 无线电骚扰与抗扰度测量方法抗扰度测量
CISPR 16-3 有关无线电骚扰测量的技术报告CISPR技术报告
CISPR 16-4-1 不确定度、统计学和限值建模标准化EMC试验的不确定度
CISPR 16-4-2 不确定度、统计学和限值建模测量设备和设施的不确定度
CISPR 16-4-3 不确定度、统计学和限值建模确定批量产品的EMC符合性的统计考虑CISPR 16-4-4 不确定度、统计学和限值建模抱怨的统计和限值计算的模型
CISPR 17 无源滤波器与抑制元件特性测量
CISPR 18 高压设备与电力线无线电骚扰
18-1 现象描述
18-2 确定限值的程序与测量方法
18-3 减少无线电噪声措施指南
CISPR 19 采用替代法测量微波炉(>1GHz)
CISPR 20 收音机/电视机抗扰度
CISPR 21 脉冲噪声对移动通信的影响
CISPR 22 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
CISPR 23 工、科、医设备骚扰限值的确定
CISPR 24 信息技术设备的抗扰度
CISPR 25 为保护车辆上安装的接收机而制定的骚扰限值与测量方法。
关于全会和分委员会文件:由工作组或分委员会准备的草案应像“秘书处”文件一样分发。
由CISPR成员团体提出的建议和补充,应当按已知的相关成员团体的名单以“成员团体(Member Body)”文件分发。
会议纪要(Minute)与其他中央办公室文件:全会和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作为“中央办公室”“RM”文件分发。
全会的委员会议程,按“四月法”表决的国际标准分发文件以及表决报告均应按“中央办公室”文件分发。
会议文件:做为包含名称的会议文件是打算在一个委员会会议上使用的,通常以绿色纸复制,以便与通过IEC CEO办公室分发给所有成员团体的文件有所区别。
会议文件仅分发给指定的会议参加者,因此从来不将这些文件记入会议的最后纪要中或作为通常的分发文件。
如果某成员团体或秘书处希望将会议文件的内容进行通常的分发,则有关的文本应按规定程序送达IEC CEO办公室。
CISPR研究课题与报告的批准:当所提交的研究课题仅仅为某个分委员会感兴趣时,则研究课题的原始文本、修正或撤消应在该有关的分委员会会议上获得同意。
如果研究课题的原始文本、修正或撤消影响到多于一个CISPR分委员会,则要求CISPR指导委员会批准。
批准后需以CISPR“秘书处”文件的英、法文本分发。
CISPR报告的原始文本、修正或撤消应被CISPR会议、指导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批准。
CISPR规范与建议的批准:应按ISO/IEC指令的有关条款执行“四月法”投票。
如需要,指导委员会可以考虑减少其投票期。
批准规范或建议的投票应仅由IEC国家委员会执行。
CISPR出版物的批准:出版物总内容与形式应当由CISPR指导委员会建议下由CISPR 全会批准。
每个出版物或其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在印刷之前应由全会或相关的分委员会复查并批准,或者仅由主席和秘书证实其符合做为其基础的CISPR说明(Statement)。
由CISPR说明中提出的CISPR出版物的这部分应该与说明的编号一致。
每个CISPR的出版物应由负责它的分委员会至少每5年复查一次,以便由P-member投票的多数票决定对它确认、修改或撤消。
在CEO或任何国家委员会要求下,也可以开始复查。
复查也包括在国家采用和在实际中应用的程度。
对于CISPR出版物的撤消,CEO应将CISPR的决定通知各国家委员会,如果他们不同意此决定,应在两个月内通知CEO办公室。
这段时间可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委员会要求下延长至6个月。
任何收到的意见应提交指导委员会决定。
根据文件类型及工作进程,CISPR的文件标识及其含义如下。
这些标识与IEC规定的完全一致。
投票文件:
NP(New Work Item Proposal)
CD(Committee Draft)
CDV(Committee Draft for V ote)
FDIS(Final Draf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PAS(Draft 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非投票文件:
RVN(Report of V oting on New Work Item Proposal)
CC (Compilation of Comment on Committee Draft)
RVC (Report of V oting on CDV)
RVD(Report of V oting on FDIS)
AC(Administrative Circular)
MCR(Maintenance Cycle Report)
INF(Information)
DTR(Draft Technical Report)
DC(Draft Committee)
Q(Questionnaire)
RQ(Results of the Questionnaire)
WG(Working Groups)
RM (Minute of Meeting)
PW(Programme of Work)
MTG(压缩的文件包)
DA(Draft Agenda)
五、我国与CISPR的交往
我国从1957年成为IEC的成员。
根据原国家标准与计量局的文件,从1976年开始组织对应于CISPR各分委员会的工作组,当时称为对口工作组A、B.C、D、E、F。
我国于1976年正式参加CISPR,以中国国家委员会名义(台湾不能参加IEC与CISPR的活动)。
秘书处设在国家标准总局所属IEC办公室。
1976年以来,我国多次派代表团出席CISPR会议。
从1984年CISPR成立50周年的巴黎会议开始,我国代表团每年均出席CISPR的全会、分委员会会议以及部分工作组会议。
国内的CISPR活动,在早期是以对口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的。
例如:1980年3月在广州召开了“第二次CISPR国内对口工作会议”。
出席的有国家标准总局、民航总局、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一机部、三机部、四机部、六机部、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轻工部、高校、IEC中国委员会办公室等系统的60余名代表。
又如:1982年9月在武汉召开了“CISPR/C国内对口工作会议”,出席的主要是来自电力部及铁道部系统的专家共36人。
1986年8月10~13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由国家标准局主持成立了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对口CISPR的工作。
主任委员吴青;副主任委员乐茂生、何福祺、欧阳楚、陈成全;秘书长郑季声(后为徐重伟)。
秘书处设于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委员共32名。
此后陆续成立了各个分委员会。
1994年为CISPR成立60周年,CISPR的会议是在中国北京举行的。
中国组成了40余人的代表团。
团长为姚世全,副团长为殷坤堂、张林昌。
为了使国外代表了解中国电磁兼容领域的进展,以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名义,由张林昌执笔、陈义谟参与编写了一本英文小册子[5],分发至全体与会代表。
实际上该小册子小结了1976年至1994年的国内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CISPR的交往与活动。
至1994年,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成立了8个分会,其成立(第一次会议)日期如下:
A分会:1987年2月23日~25日
B分会:1988年10月18日~20日
C分会:1987年9月8日~11日
D分会:1988年12月10日~11日
E分会:1987年4月25日~27日
F分会:1988年6月28日~30日
G分会:1993年1月9日~11日
S分会:1989年10月9日~10日
以上A分会至G分会分别对应于CISPR的相应分会,其名称与任务完全相同。
而S分会是针对我国情况,为处理各个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问题而成立的。
其名称为:无线系统与非无线系统间的电磁兼容性(EMC Between Radio System and Non-radio System)。
8个分委会局面一直持续到2002年。
2001年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了改革。
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总局(质检总局)。
并已于2001年4月16日正式挂牌。
此外还成立了两个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委),这两个委员会已先后于2001年8月29日及2001年10月11日分别挂牌办公。
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
其在全国200多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编号为CBTSC /TC79。
下设的各分委会按SC排序。
为了与CISPR的分委员会相对应,于2003年对分委员会进行了换届调整。
调整后仍与CISPR相对应。
即:将C分会合并至B分会;合并E分会与G分会,成立I分会;将S分会更名为H分会。
至此,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包含了6个分委会:A、B、D、F、H、I。
换届、调整后的H分会于2002年12月26~27日在北京召开了首次会议;B分会于2003年11月20~21日在上海召开了首次会议。
2004年为CISPR成立70周年,年会于2004年9月6日至2004年9月17日在中国上海举行。
最后,对帮助搜集资料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么树波高工和电子标准化研究所陈俐高工致谢。
关于CISPR的章程,本文只摘录了部分与我国的标准化活动关系较密切的内容。
最后的依据以CISPR 10的最新文本与相应的修正案为准。
参考资料
[1] Per Akerlined:“Fifty Years of the CISPR”the Plenary Meeting of CISPR, March 1984,Paris.
[2] CISPR 10:“Organization, rules and procedures of the CISPR”Fourth edition, 1992-09.
[3] CISPR 10 Amendment 1,1995-04.
[4] CISPR 10 Amendment 2,2001-08.
[5] ZHANG Lin-Chang and CHEN Yi-Mo:“A Short History of China Technical Committee of Standardization
on Radio Interference(CTCSRI)”CISPR Meeting, Beijing,1994.
[6] 张林昌:《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及其活动》,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