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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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9]8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2009〕87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有关政策
一、从境外进入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基建物资;企业生产所需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
四、保税货物在综保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