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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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森林法基本知识
一、立法目的。
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
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规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
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二、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
是综合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确立的,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
同时,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具有生长周期长、投资多、见效慢、易受病虫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等特点。
因此,制定森林法首先要体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
2、加快国土绿化。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的自然资源相对贫乏,因此,绿化祖国将是我国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历史性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是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性措施。
所以,制定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措施加快我国的国土绿化进程。
3、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
森林的功能很多,但最主要的是通过水的循环蓄住水保住土。
通过影响气温、降水、风速等的变化调节气候,通过净化空气防风固沙,降低噪声等改善环境。
森林的这些功能是人类生存和
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要素。
制定森林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森林的这些功能。
4、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森林一方面可以蓄水保土、调节气候,使森林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等适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森林蓄水保土、防风固沙、改善自然环境等功能,使农业稳产、高产,为人类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森林还可以提供大量的木材和各种林产品,形成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产业。
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要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必然能达到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的立法目的。
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关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规定。
林木、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谓“所有权”,按照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使用权”则是指使用者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
一是国家所有权。
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因此,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是集体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由集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
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
在实践中,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个人的林地使用权,是指承包造林的林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在我国,土地不可以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有林地的所有权。
五、关于林权的保护。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为了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多种行政的司法的救济手段。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六、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
所谓森林种类的划分,是指按照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主导目的为标准,将森林划分成不同的种类。
森林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如可以按照森林的树种、地理位置、森林的结构等许多方工进行划分。
森林种类划分的意义在于,由于森林不仅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还要有相应的质量和合理的结构,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对森林多方面的需要,因此,通过划分不同的林种,并以此确立不同林种的经营秘理和利用、保护制度,来适应和满足国家和社会对森林多方面的需要。
七、森林的具体分类。
按照本条的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灾害,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水源函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1、所谓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防护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用材林。
所谓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在我国,人均占有的木材蓄积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长期以来林产品的供应一直十分紧张,难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
因此,大力发展用材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经济林。
所谓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经济林是人们为了取得林木果实、叶片、皮层、胶液等产品作为原料或者供人们食用所营造的林木,如油茶、油桐、核桃、樟树、花椒、茶、桑、果等。
经济林的共同特征是都尾于多年生、成林后可以多年受益的木本植物,这也是与草本植物的农作物的农作物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经济林在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一些经济林的产品,如梨、桃、香蕉、苹果等,可以直接供人们食用,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另一方面,许多经济林的产品,直接供应生产部门,是一些生产部门的重要原料来源。
因此,经济林的产品,社会需要量很大,大力发展经济林,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4、薪炭林。
所谓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在我国,有大约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居民的烧柴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影响农民经济、生活的问题。
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群众直接砍伐林木用于烧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进一步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同时,薪炭林在生长时期,与防护林一样,可以起到保水、保土、护坡、护岸等作用。
因此,发展薪炭林,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特种用途。
所谓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用于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的森林和林木,由于具有特殊的用途和功用所以在森林资源中处于特殊的位置,目前,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特殊用途林增加其数量;另一方面需要对其实施特殊的管理和保护,以期发挥出重要的
作用。
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八、森林分类工作的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森林的分类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来讲,就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国务院林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九、关于林业分类经营。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我国林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林业生态功能的要求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提出的全新现代林业经营方式。
林业分类经营从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
基本做法是,将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两大类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向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则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十、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
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
源,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
所谓“大力造林”,是指要在认真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
所谓“采育结合”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促进,互为条件,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的基础上计划地采伐森林。
在有计划采伐森林的同时,不断扩大森林面积。
所谓“永续利用”,是指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可持续发展。
十一、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的原则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业法对农业承包合同及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即“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摊、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态。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
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从事农业生产。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
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机关为办理公务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并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清理。
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因办理公务而收费的,农
民和农业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的,属于摊派。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必须实行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集资。
任何机关和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制集资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森林法根据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林农及承包造林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关系到保护森林资源及林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损害林农和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此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要农及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享有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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