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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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市禁毒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全力创建禁毒示范城市,结合我局职能与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X 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实施方案》(X办〔X〕29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按照禁毒工作要求,完成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紧密结合监管职责,对我市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严防本市特殊管理药品发生流弊事件。

(三)完成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三、工作机构
为切实推进禁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X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药品监管科,负责具体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

各县(区)局负责检查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含美沙酮门诊),协助市局开展检查工作。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认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积极参加禁毒宣传活动,通过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毒品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向市民普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种类和相关管理规定等。

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把执法检查同宣传教育相结合。

积极向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宣传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有关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对特殊管理药品做到购进渠道合法、销售流向清楚、使用记录规范。

(二)加强对涉药单位的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生产管理情况、采购验收情况、储存保管情况、调配使用情况、购销流向和运输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涉药单位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律和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流弊事件发生。

1.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特殊管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是否完全按要求配备了有效的安全防护监控设施;是否建立了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需要报送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信息的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是否及时、准确报送特殊管理药品购进、生产、销售等信息;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渠道、销售流向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2.对辖区内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是否依法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套购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

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在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三)开展药物滥用监测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要完成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任务,各县(区)辖区内上报单位上报率要达
到100%,各上报单位要严格控制调查表质量。

做好药物滥用监测情况的分析研究,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市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我市禁毒工作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禁毒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

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坚持创城工作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禁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

加强与公安、卫计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沟通协调,尤其注意发现特殊管理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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