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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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1、厨师、后方办事员等后勤服务岗位
2、项目部部门正副职,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经营商务管理员、翻译、办公室人员、测量员、试验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生产车辆司机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
3、工程处施工员、质检员、机电物资管理员、财务、出纳、资料员等管理、专业技术岗位,机长、班长、记录员、操作手等技能操作生产岗位
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1、公司领导
2、项目部经理、书记、副经理、三总师
3、工程处、试验室、测量队、机电物资调配中心等单位正、副职和技术负责人
4、市场合同部、国际工程部所有岗位
5、各地办事处所有岗位
6、交通车辆司机、小车司机
7、前后方值班、保卫、巡逻、维修、环卫岗位
附件2: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葛股人资〔2010〕1号
关于印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已经集团股份公司2009年第6次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股份公司一届二次职代会第二次团长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主题词:职工休假管理办法通知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制发
校对:陈明喜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股份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第三条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可实行适当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方式和考勤办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工时制度
第四条集团股份公司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各岗位的工作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集团股份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连续或不
间断作业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2、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轮班职工(如水泥生产企业的部分职工、高速公路收费员、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职工等)。
3、船员,宾馆及游轮服务员,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旅游企业的部分职工。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部分职工。
(二)集团股份公司对以下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及专职秘书。
2、工程项目部的正、副经理等项目部班子成员。
3、投标报价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清欠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办事处等长期驻外人员。
5、交通司机、小车司机等非生产性的司机,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港口和仓库的装卸人员,部分值班、保卫人员,维修人员,消防人员。
6、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集团股份公司对除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与工会协商拟订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
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职工所
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对因职工岗位调整需要实行不同工时制度的,应及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各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作息时间。
(一)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部分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具体作息时间由各单位本着方便工作、有利于职工健康的原则,参照集团股份公司总部或业主等单位的作息时间科学做出规定。
(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工作时间总数为200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年累计延长工作时间总数不得超过432小时。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1天。
项目部的后勤服务人员和机关管理人员每工作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8小时。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可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实行弹性工作和休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在计算职工每个工作日(班)的工作时间时,不包括其间职工休息、用餐的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是指职工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指职工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三章休息休假
第八条假期规定
(一)职工除正常公休日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况还可享受以下假期: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等。
(各种假期的具体适用范围、休假天数等见附件1《职工假期规定》)。
(二)职工本人需要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单位可根据工作安排,酌情给予事假,一次连续休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个月。
(三)职工休假(除探亲假外)以当年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四)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的天数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年休假、事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五)职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等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愈回单位时,要按有关程序补齐病假手续。
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假期待遇
(一)职工在休探亲假以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在休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标准发放,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休年休假、工伤假、节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及经批准的婚丧假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请事假期间,按照请假天数扣减工资。
在休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各单位根据职工的本企业工龄发给病假工资:实际累计病假6个月以下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本工资60%发放;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发放;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发放;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发放;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发放;实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时,6个月以上部分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的按40%发放;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发放;满3年及以上的按60%发放;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年标准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三)探亲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参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路费标准报销,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 以内的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十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常休息日休假。
职工请事假时如有未休年休假的,应优先安排年休假。
第十一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轮休调休等工作和休息方式,公休日和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工作为正常劳动。
对实行集中工作、集中
休息方式的,职工请事假时如未休集中休假的,应优先安排集中休假。
(一)对工作地固定的单位职工,应尽量均衡安排休假时间,原则上按月或季实行轮休调休。
(二)对在项目部工作的职工,实行项目部就地灵活安排休假与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
其中每月单位安排在项目部就地休假的时间应不少于4天,由项目部根据生产、工作计划和现场具体施工生产情况按天或小时灵活安排。
对在法定休假日,除必需的值班人员、赶工期人员及现场必须连续作业的生产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应安排休息。
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项目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也可分两次安排,单位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对项目部当年工期不满半年的,原则上在工程完工后安排。
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的天数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和路程时间在内,按以下规定执行,不另行安排探亲假和年休假:
1、累计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集中休假35天--50天。
2、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集中休假40天--55天。
3、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集中休假45天--60天。
第十二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采取集中休假和平时灵活安排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
项目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项目部就地灵活安排休假和离开项目部集中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集中休假时间由项目部统
一安排,项目部就地休假时间,由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条件下灵活安排。
第十三条假期申请与审批
(一)法定休假日
职工按照国家下发的休假通知执行。
(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
集团股份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休假实行报告制。
集团股份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集团股份公司主要领导报告,集团股份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其他负责人向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子分公司其他负责人向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项目部经理、总工等休假,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将自己休假期间工作的接替人报业主、监理备案。
其他职工休假实行审批制,由职工填写休假申请单(具体格式参照附件2),按相关权限报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将休假申请单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备案,职工休假前应合理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临时交接,确保休假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职工申请休婚假的应同时附结婚证复印件,产假附准生证、预产期等复印件,哺乳假附出生证明,节育假、工伤假、病假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丧假休完假回单位时应补交死亡亲属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请假没有经批准同意而擅自离开单位的,按旷工处理;职工请丧假、婚假、护理假、产假没有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职工休假超出休假期限没有按规定审批的,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销假
职工休假期满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持休假申请单职工联到所在部门办理假期注销手续,并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应根据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和人员情况,对职工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制定职工休假计划。
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工休假计划应报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照休假计划对所属单位、项目部的职工休息休假落实情况及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对职工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上作好登记,及时、准确、完整的统计职工各类休假情况。
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职工的考勤表(具体样式可参考附件3《职工考勤工时记录表》)和请销假记录装订成册,报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职工调动的,职工分别按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工作时间享受假期。
职工在集团股份公司内部调动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对在调出单位已享受全年假期的,调入单位不再安排。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考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职工考勤、请销假记录的汇总和保管(休假证明及相关资料应作为考勤附件完整附在职工个人考勤表后)。
第二十条职工日常考勤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部门、队或班组,下同)负责,各基层单位应明确考勤负责人,并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兼职担任考勤员,人员应相对固定,需要调整时应提前告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考勤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的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基层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严禁随意涂改或撕毁。
(二)协助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地反映本基层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协助、指导本基层单位职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经本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依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送考勤表。
第二十一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考勤表可按日进行记录,对加班时间按小时进行记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考勤表,以工作日作息时间表为基础,如实记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不打考勤,但请销假和在正常工作时间休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加强对职工的现场考勤工作,严格区分
职工在现场的时间与在现场的实际工作时间,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实记录。
考勤员应将考勤记录让职工签字确认,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加班和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情形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并在单位职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项目部需要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年工作时间满2000小时后继续工作的,应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征询职工同意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并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在工作日加点或在公休日加班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部门),对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在公休日工作的,应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对单位已安排休息,职工本人不愿休息的,应视为放弃,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加班工资的发放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单位(部门),职工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从职工所在部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在法
定休假日工作已支付加班工资的时间)不到2000小时的,不得发放加班工资;达到2000小时后需要继续工作的,由职工本人书面提出加班工资发放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单位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基层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的,职工可在一个星期内直接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加班工资发放申请,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书面签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没有答复的,职工有权拒绝继续工作,并在3个月内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除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外,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根据考勤按月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加班工资标准
(一)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在正常工资之外另按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职工,安排在工作日加点不能补休的,加点工作时间按照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在公休日加班不能补休的,按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2000小时后的工作时间,在正常工资之外另按照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职工月标准工资为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确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的基本工资。
职工日工资标准为职工
月标准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标准为职工月标准工资/174小时。
第二十八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原则,分别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的部分,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2000小时的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继续工作的,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000小时以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的部分,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
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根据职工标准工资和企业执行的劳动定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经单位批准不能安排年休假或不能安排休满年休假的,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绩效工资总额中支出。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加班工资由各单位在职工工资发放表上单独设置加班工资项目支付,严禁混在效益工资等其他工资项目中支付,严禁以
实物、有价证券、节假日补贴、慰问费等形式替代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严禁以一个固定金额平均发放。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将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的落实情况列入职工所在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考核指标,对因为项目部工作安排导致项目部职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432小时的,按照当年应兑现收入的10%扣减项目经理工资;对当年没有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在对项目经理年度考核兑现时,应从项目部实现利润指标中扣减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部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和完善职工的
休息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并附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会的审议意见。
(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清单。
第三十三条非在岗职工在非在岗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婚假、
护理假等有薪假。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由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职工假期规定
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以下假期: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产假和护理假、哺乳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
一、法定休假日
(一)全体职工放假的法定休假日:
1、新年,放假,天(,月,日);
2、春节,放假,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