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
###市生命安全电信集团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依法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 为了有效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雇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 按照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有关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
重特大安全管理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司法法规和本规
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名的,由地方司法部
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公路运输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骇人听闻施工矿难;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重大事故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 重特大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
致伤亡事故会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
调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
人依法行政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暴发,给予撤职处分并
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重大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
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
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
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
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惩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
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五百元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
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引致伤亡事故发生,仍旧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
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构成犯罪。
第四条 ; 企业和有关应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法、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大批量生产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生产职责
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爆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
的迅即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 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生
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筹组企业分
管领导人召集有关相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
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
纪要,讨论会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对本企业事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易的单位、设施设备和场所安全
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
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抽查。
第七条 ;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
单位行政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单位(部门)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事件处理安全措施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
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采取查处,
发现重特大烟花爆竹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 ; 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蕴含
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
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停产
包括督促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程序(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须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 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包括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刘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 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
部门必须对其施行严格监督部门负责人检查,发现其不再须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 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擅自涉足有关活动的,负责报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 重特大安全生产发生事故发生后才,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渐次组织金援救助,相关部门须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总和限度。
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安全加工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 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给予或者撤职的惩处。
第十六条 ; 纪检、工会等监督条例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生产相关人员履行安全其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 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 本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