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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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ivil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The The
Embryo System
作者: 杨显滨
作者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18-12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1期
主题词: 胎儿 民事立法保护 附解除条件总括保护主义
摘要: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

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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