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梅、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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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梅、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二审行政裁
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黔05行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
【审理法官】张多周吴岚张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玉梅;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当事人】张玉梅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张玉梅
【当事人-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吕敬槐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刘婧鸿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吴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余英民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李世宏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敬槐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刘婧鸿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吴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余英民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李世宏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敬槐刘婧鸿吴海余英民李世宏
【代理律所】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张玉梅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本院观点】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行初22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方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16:17: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分别与罗本林、罗琴、罗艳签订[2018]麻园城棚观桥字第412、413、414号《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产权)》。

2020年8月18日,张玉梅向一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与罗本林、罗琴、罗艳签订的[2018]麻园城棚观桥字第412、413、414号《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产权)》。

一审另查明:罗本林系罗平福、罗琴、罗艳之父,罗平福与张玉梅原系夫妻关系。

2002年7月,原毕节市人民政府(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向罗本林颁发毕市集用(海)字第33-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罗本林名下。

罗平福与
张玉梅因离婚纠纷诉至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黔05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民事诉讼中,张玉梅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

该判决书载明:经本院审查,虽然张玉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罗平福、张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在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桥头村修建有房屋的事实。

张玉梅认为该房屋即是案外人罗本林、罗琴、罗艳与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签订《房屋征收安
置补偿合同》中被拆迁的房屋,但因征收合同中被征收人并非罗平福、张玉梅双方,且无其
他证据证明该被征收的房屋系本案中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故难以认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合同》中被征收的房屋属于罗平福、张玉梅双方共同财产。

罗平福与张玉梅离婚纠纷案的(2019)黔05民终542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张玉梅所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人并非张玉梅与罗平福,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征收的房屋系张玉梅与罗平福的夫妻共同财
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包含不动产登记证书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2019)黔05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玉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罗平福、张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在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桥头边村修建有房屋的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罗本林、罗琴、罗艳与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签订
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房屋系张玉梅、罗平福共同修建,故难以认定《房屋
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张玉梅、罗平福双方共同财产。

(2019)黔05民终542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玉梅所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人并非张玉梅与罗平福,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征收的房屋系张玉梅与罗平福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两份生效判
决均未认定涉案被征收房屋系张玉梅与罗平福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案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而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罗本林名下。

张玉梅与罗本林、罗艳、罗琴之间
对涉案房屋权属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若张玉梅主张享有涉案被征收房
屋物权,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张玉梅获得涉案被征收房屋物权后,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故张玉梅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房屋征收的相对人,也不能证明是涉案房屋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针对涉案房屋的征收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玉梅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张玉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2年7月,原毕节市人民政府(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向罗本林颁发毕市集用(海)字第33-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0年罗平福与上诉人结婚,与罗本林(系罗平福之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至2019年,期间罗平福与上诉人共同修建了该房屋地下室和第二层。

有涉案房屋所在社区支部书记王华的证人证言(已出庭作证),证明上诉人与罗平福确实修建了涉案房屋第二层;涉案房屋所在地桥头边社区副主任金碧辉的调查笔录证实上诉人与罗本林共同修建涉案房屋的地下室和第二层楼房。

罗平福与上诉人的离婚判决(2019)黔0502民初931号载明“经本院审查,虽然张玉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罗平福、张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在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桥头村修建有房屋的事实。

”但该判决因为罗平福、罗本林、罗琴、罗艳一家四口私下恶意串通蒙骗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导致该中心与被上诉人罗本林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民事审判法庭无权撤销该补偿合同,释明上诉人另行主张权利。

故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1、撤销(2020)黔0521行初223号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张玉梅、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黔05行终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敬槐,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婧鸿,贵州出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原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卫,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懿。

委托代理人吴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罗本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英民,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宏,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梅因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行初2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玉梅及委托代理人吕敬槐、刘婧鸿,被上诉人七星关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委托代理人魏懿、吴海,一审第三人罗本林委托代理人余英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分别与罗本林、罗琴、罗艳签订[2018]麻园城棚观桥字第412、413、414号《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产权)》。

2020年8月18日,张玉梅向一审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撤销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与罗本林、罗琴、罗艳签订的[2018]麻园城棚观桥字第412、413、414号《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产权)》。

一审另查明:罗本林系罗平福、罗琴、罗艳之父,罗平福与张玉梅原系夫妻关系。

2002年7月,原毕节市人民政府(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向罗本林颁发毕市集用(海)字第33-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罗本林名下。

罗平福与张玉梅因离婚纠纷诉至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黔05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民事诉讼中,张玉梅向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涉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

该判决书载明:经本院审查,虽然张玉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罗平福、张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在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桥头村修建有房屋的事实。

张玉梅认为该房屋即是案外人罗本林、罗琴、罗艳与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拆迁的房屋,但因征收合同中被征收人并非罗平福、张玉梅双方,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被征收的房屋系本案中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屋,故难以认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的房屋属于罗平福、张玉梅双方共同财产。

罗平福与张玉梅离婚纠纷案的(2019)黔05民终542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张玉梅所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人并非张玉梅与罗平福,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征收的房屋系张玉梅与罗平福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包含不动产登记证书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2019)黔05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玉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罗平福、张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在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桥头边村修建有房屋的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罗本林、罗琴、罗艳与七星关
房征补偿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房屋系张玉梅、罗平福共同修建,故难以认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张玉梅、罗平福双方共同财产。

(2019)黔05民终542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玉梅所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中被征收人并非张玉梅与罗平福,也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征收的房屋系张玉梅与罗平福的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两份生效判决均未认定涉案被征收房屋系张玉梅与罗平福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案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而涉案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罗本林名下。

张玉梅与罗本林、罗艳、罗琴之间对涉案房屋权属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若张玉梅主张享有涉案被征收房屋物权,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张玉梅获得涉案被征收房屋物权后,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故张玉梅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房屋征收的相对人,也不能证明是涉案房屋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针对涉案房屋的征收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玉梅的起诉。

宣判后,张玉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2年7月,原毕节市人民政府(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向罗本林颁发毕市集用(海)字第33-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0年罗平福与上诉人结婚,与罗本林(系罗平福之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至2019年,期间罗平福与上诉人共同修建了该房屋地下室和第二层。

有涉案房屋所在社区支部书记王华的证人证言(已出庭作证),证明上诉人与罗平福确实修建了涉案房屋第二层;涉案房屋所在地桥头边社区副主任金碧辉的调查笔录证实上诉人与罗本林共同修建涉案房屋的地下室和第二层楼房。

罗平福与上诉人的离婚判决(2019)黔0502民初931号载明“经本院审查,虽然张玉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罗平福、张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在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桥头村修建有房屋的事实。

”但该判决因为罗平福、罗本
林、罗琴、罗艳一家四口私下恶意串通蒙骗七星关房征补偿中心,导致该中心与被上诉人罗本林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民事审判法庭无权撤销该补偿合同,释明上诉人另行主张权利。

故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1、撤销(2020)黔0521行初223号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答辩称:被上诉人基于土地证与第三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无过错,该证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上诉人在与罗平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涉案土地上新修建房屋,被上诉人也无从查实其享有的份额。

也没有生效的裁判文书等确认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权利和份额。

因此,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同时在征收涉案房屋时,罗本林将涉案房屋的部分份额分给罗艳、罗琴也未违反法律规定。

既然上诉人认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应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份额。

一审第三人罗本林陈述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上诉人主张对涉案被征收房屋享有权利,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的依据、享有的份额数量。

若上诉人坚持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份额的权利,上诉人应当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其主张的具体份额和权利。

因此,就本案而言,上诉人并非本案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行初22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方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多周
审判员吴岚
审判员张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珊
书记员李雾森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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