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能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信彪、徐某2离婚后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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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能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信彪、徐某2离婚
后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52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鲁志锋倪春艳陈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某1;陈某;潘某;徐某2
【当事人】徐某1陈某潘某徐某2
【当事人-个人】徐某1陈某潘某徐某2
【代理律师/律所】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王盛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王盛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胡赵慧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红霞王盛陆红霞胡赵慧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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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20:08:30
徐国能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信彪、徐某2离婚后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52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潘某。
原审第三人:徐某2。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第三人潘某、徐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1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6元,减半收取17483元,由上诉人徐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鲁志锋
审判员倪春艳
审判员陈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沈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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