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利润所得税与分配不公的矫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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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所得税与分配不公的矫正(一)
摘要: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种各样的垄断,包括商品市场的垄断、政治市场的垄断以及福利市场的垄断等。

矫正的办法是对垄断企业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

企业的超额利润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并没有侵害企业的财产权利,只是将企业非正当性的垄断利润集中到政府手中。

这种税收不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率,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超额利润;所得税;正当性;收入分配;经济效率
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经济效率不断提高,经济维持高速度发展的同时,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明显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的警戒线,引起了多方面的社会问题,减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廖英(2000)从二次分配理论出发,认为我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领域均存在不公的分配制度1];张希君和卢华(2001)、刘葆华(2003)则从四次分配理论出发,对再分配层面进行了细化,凸显了“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对分配不公的作用2]。

已有文献认为,在初次分配领域,即市场机制起决定作用的分配方式,由于效率的优先性,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是难以达到的。

因此,关注的重点显然集中在再分配领域,意图通过公平、完善的再分配机制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本文则从更深的层次展开分析,提出各种各样的垄断,包括商品市场的垄断、政治市场的垄断以及福利市场的垄断等,是造成当前分配不公问题的根本原因。

矫正的办法是对垄断企业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并就超额利润所得税的正当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以及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讨论。

一、超额利润来源于不完全的市场竞争结构
在经济学中,利润这个概念的含义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的生产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

其中,生产费用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及折旧,如果两者相等,称企业获得正常利润,因为在生产费用中已经包含了生产要素的正常回报;如果存在差额,则将之称作超额利润。

经济学上的利润与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利润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市场结构理论,在完全竞争市场,存在大量的买主与卖主,他们都具有充分的市场信息,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因而,这里不可能存在超额利润,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超额利润为零。

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流动,或者技术以及人为设置的进入障碍,比如专利技术、行业管制等,企业则可以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收益,即超额利润。

不完全竞争市场,实际上就是存在某种程度垄断的市场。

一种传统观点认为,超额利润是对企业家才能的一种回报。

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寻找可以利用的市场机会,并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超出一般水平的利润。

无疑,企业家的才能和作用不能忽视,企业家对市场机会孜孜不倦的寻求利用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出贡献。

但是,超额利润的出现,归根结底却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各种形式的垄断,高额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信息的缺乏等,没有一个因素是企业家才能的结果,恰恰相反,它们是企业家才能得以实现的前提。

因此,超额利润不能全部简单地被认为是企业家应得的回报。

当政府致力于消除垄断,完善信息交流机制,使市场趋向于完全竞争时,这些企业的利润就会消减,这一点可以显得更为清楚。

没有人会认为这些措施所导致的利润消减是不正当的。

在实际市场中,某种程度的垄断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正如弗兰克·奈特所说:“货物和服务的几乎所有的供应,都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

每人垄断一定的市场区域,只在这些市场区域的边界上,竞争才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超额利润是企业家主动承担高风险的回报。

不能否认,在很多需要创新的领域,先进入者要承担较大的失败风险,因此成功者获得超额利润正是对风险的补偿。

如果说,创新型企业率先闯入某一领域,并且获得一段时间的超额利润,那就再正常不过了,
但是从长期平均来看,成功与失败的几率必然相互抵消,超额利润也同样是不可能存在的。

同时在实际经济中,有时回报率较高,但承担的风险并不大;有时承担的风险很高,回报却很低。

在所谓的高风险领域,持续的超额利润的存在必然是某种垄断因素造成的,比如信贷市场的不完善,使得有技术条件的潜在进入者无法获得资金支持等。

所以,将持续的超额利润认作企业家承担风险之回报,其基础并不牢固。

从更深层面来分析,企业超额利润的存在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垄断的必然结果,这类似马克思所分析的土地所有者获取的绝对地租。

任何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企业专用性资产,比如专利技术、专用设备、专用人力资本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经济租金,而企业对于这些专用资产具有所有权,经济租金相应的转化形式就是超额利润。

可以将企业财产所有权分为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4],如果将其中的收益权看做控制权的延伸,则经济租金自然归属于企业;但如果将财产控制权与财产收益权视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之权利,而财产的收益并不单纯取决于企业的财产控制权,更取决于市场结构的特征,经济租金也就不必归企业所有。

二、超额利润是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用国际常用的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分化程度,中国早已超过了0.4的警戒线,两极分化无疑是相当严重的。

但需要澄清的是,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与收入分配不公并不是一个概念,虽然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

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是指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或者不同职业之间收入差距非常大,是收入差距的极端情况;而收入分配不公是指在收入分配中,分配的标准偏离了公平的准则。

因此,我们可以将两极分化作为一种分配的结果来看待,这一结果可能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但不一定就是分配不公。

而分配不公则涉及到公平准则,凡是不符合公平准则或者公平标准的分配,都是分配不公。

所以,要确定什么是分配不公,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

理论上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争议,单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做判断标准,显然无法对现实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

因此,有人提出将国家政策和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

这一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按照这一标准,封建社会地主对农民的掠夺,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中国改革前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都具有了公平的性质。

因此,这一标准是无法成立的。

本文认为,收入分配的“公”与“不公”,判断的标准是正当性标准,符合正当性标准的收入分配,无论差距大小都是公平的,反之,就是分配不公。

那么,接下来就出现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何谓“正当性”?
“正当性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话语中是较常见的用语。

由于各学科都有自己理解和阐释现实的方式,因而,也赋予了正当性不同的含义。

……正当性判断是在存在规律、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预设之上作出的。

断定某事物是否具有正当性,总是与评判者所根据的标准有关。

”5]因此,凡是与预设的规律、道德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事物就具有正当性,而与之相违背的事物就缺失了正当性。

根据以上关于正当性范畴的探讨,我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断定哪些事物或行为缺乏正当性。

比如犯罪,由于违反法律而缺乏正当性;欺骗,由于违背道德而缺乏正当性;比如垄断获利行为,由于对市场效率造成损害而缺乏正当性。

正当性标准才是判断收入分配“公”与“不公”的正确标准。

目前,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差距,具体表现为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二是行业差距,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三是地区差距,具体表现为东中西之间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四是官民差距,具体表现为公务员的收入与一般工薪阶层之间的差距。

造成这些差距的具体原因,目前学术界最有代表性的是“二次分配理论”与“四次分配理论”:前一观点认为,分配不公的原因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点,一是初次分配按照所谓的市场效率原则进行,导致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二是再分配领域由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在某种程
度上又进一步造成收入上的差距。

后一观点认为,社会的总财富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最终分布状态是经过市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犯罪活动共四次分配形成的,第一次分配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进行再分配,以校正市场分配的“失误”;第三次分配是由非政府组织通过募集自愿捐款和资助活动,依据道德的原则实施雪中送炭的分配;第四次分配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即通过各种犯罪活动所进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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