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参加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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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参加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10.29
•【字号】黑建安[2007]49号
•【施行日期】2007.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对参加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有
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的决定
(黑建安[2007]49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2007年7月30 日至8月5日,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组对我省齐齐哈尔市(含富裕县)、黑河市(含北安市)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进行了大检查(以下简称“国检”)。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施工现场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建设部JGJ59-99标准情况;二是工程监理单位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管施工安全情况。

我省受检的两个城市都非常重视“国检”工作,成立了由市建设局(建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迎“国检”领导小组,靠前指挥、认真解决迎“国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两市建设安全站人员放弃节假休息,不辞辛苦在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取得良好效果。

受检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建设部JGJ59-99标准,建立了迎“国检”工作责任制和奖惩办法,派有关人员赴先进地区施工现场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钢管脚手架、标准电闸箱等,全面提高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检”检查组在我省齐齐哈尔市(含富裕县)、黑河市(含北安市)共抽检了15项工程,全部达到优良。

具体表现在:一是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二是施工现场生活设施齐全,材料等摆放整齐,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做到了绿化、亮化、美化;三是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防护用品和设施、临时用电等基本符合建设部标准要求;四是工程监理单位能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积极监管施工安全。

为鼓励参加“国检”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贡献,激励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施工单位更加积极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将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落到实处,经省建设厅研究决定:
一、授予迎“国检”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名单见附件)为2007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安全施工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二、授予迎检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监管人员
为2007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

三、建议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参加“国检”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以资鼓励。

四、建议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励为此次迎接“国检”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人民币5000元整。

(奖励资金自筹)
此决定。

附件:参加“国检”建筑施工企业、工程一览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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