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诫勉谈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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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诫勉谈话规定
为了加强对领干的监督、教育与管理,促进领干廉洁自律,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根据《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诫勉谈话适用事项
1、由信息访举报或其它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和涉及到风廉建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进行提醒谈话、告诫谈话,引起注意,促其认识和改正的。

2、进行提醒谈话的问题,一般是性质轻微,群众中有一定影响,组织未进行调查核实的问题;不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苗头性问题;风廉建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3、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改正的。

4、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批评告诫的。

5、其他需要实施提醒谈话、告诫谈话的事项。

二、谈话对象
1、需要进行谈话的学校管理的领干。

2、需要进行谈话的院级单位所属的干部。

3、需要进行谈话的员、行政监察对象。

三、谈话分工
1、与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纪监部门负责人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与院级单位所属的干部的谈话,一般由院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3、与学校管理的科级以下干部的谈话,一般由相关基层委或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主谈。

4、根据实际需要,校X委、监察处也可直接找有关人员谈话。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意义。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3、对被谈话人进行提醒、告诫、批评、教育,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工作程序
1、确定谈话对象。

对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谈话,由校分管领导或校X委、监察处决定;对院级单位所属的干部谈话,一般由院级单位政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决定,并及时与校X 委、监察处通报情况。

2、约定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

进行提醒谈话、告诫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3、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4、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六、注意事项
1、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
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予澄清或说明。

4、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纪监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5、实行提醒谈话、告诫谈话的部门、单位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安排被谈话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澄清。

6、参与谈话的有关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七、其它
1、本规定由学校纪监审计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执行同时废止《XX学院诫勉谈话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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