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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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03
•【字号】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
•【施行日期】2022.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沪(闵)征地补告〔202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2〕第36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闵行区华漕镇朱家泾村杨木桥组;拟征收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651.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651.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9.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
〔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09月0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华漕
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闵行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俊轶联系地址:平乐路25号
联系电话:62219081 监督电话:3388579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2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