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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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列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矿长)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指导本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五条省安监局每年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督查结果向有关单位通报。
市、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开展2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向相关单位通报,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对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二)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
(三)规范培训秩序,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作出处理情况;
(四)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情况;
(五)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数据库建立情况;
(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班组长、农民工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七)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数据库及档案建立情况;
(八)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应当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省、市安监局分别负责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审。
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
(二)办公、教学和实训场所及设备的配置情况;
(三)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
(四)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五)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
(六)安全培训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七)培训收费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省安监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专项
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人员资格、考核场所、考试考核记录、证书管理、考核收费等。
第十条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听取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材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
以地方政府安全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相关安全培训机构为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三)实地访谈,现场考核。
通过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现状、取得实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情况,检查培训质量与效果。
(四)严格执法,及时通报。
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执法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
(五)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设计量化检查表,设定检查项目及分值,突出检查的重点,保证监督检查质量。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