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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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修改, 包括涉及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变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条件下改变用地布局的情形。
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从严控制并依法按程序进行;
(五)与城镇建设规划协调一致;
(六)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
(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
(三)调整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村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
第五条适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
(一)由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本区域内已没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
(二)属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有权机关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的生产性用地项目、因环保和安全等原因确需在圈外单独选址的。
(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但没有落实到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并在规划图上已有明确表现,但实际用地位置需作调整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的;
(五)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信基站、供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小水电坝址用地,以及导航台、站,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布局加以修改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
(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项目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
第七条占地数量在10公顷以下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下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要修改或调整规划的建设用地单位向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修改或调整申请报告;
(二)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核查,确需修改规划的,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绘制规划修改调整示意图,作为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必备文件;
(三)规划修改调整审核表随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一并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占地数量在10公顷以上,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确需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
以下程序进行:
(一)涉及修改、调整县城关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涉及修改、调整县城关镇以下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受理的申请报告和省人民政府转交的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应该进行规划修改、调整。
(三)经初步确认应当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建设用地预审。
(四)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有国土资源、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
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共同提出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五)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
(一)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权机关批准,或列入规划应予核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修改调整方案,在批准项目用地时,一并报有权机关批准。
(二)属于上述(一)项以外的其它用地,数量在10公顷以上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的规划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三)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以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规划成果档案的建设与更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
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
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方案(或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表(表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