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刘晓雯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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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事例
事例一: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51,000美元,因救火注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美元。

另因注水救火,第三舱内注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20,000美元.船方宣告共同海损。

问题:
l〕依据海牙规那么规定,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能否应予负责?
2〕该轮共同海损能否建立?为何?
3〕该案第四舱受损货物的货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船方补偿损失并拒绝供给
并同海损担保书,能否有理?依据是什么?
〔4〕上述三批货损,依据规定.你认为应怎样分别办理?
事例二:
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在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邻近港口坞维修时,需要打开发货船舱盖。

在维修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海员没有封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掩盖,使货物受雨生锈.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因为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大意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为由拒赔,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
〔1〕船方拒赔原由能否充足?
〔2〕按海牙规那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货损能否属于免责范围?〔3〕造成上述货损的原由是因为“船舶管理不善〞仍是“货物管理不
善〞?
事例三:
某轮装水泥,海员走开货舱时,没有把进出通道的舱盖盖好,航行中海水进
入舱内,使水泥受损。

货方提赔,船方拒赔原由是提单条款规定:“船长、海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大意或不执行义务所造
成的货物灭失或破坏不负责〞.最后货方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船方籍上述提单条款拒赔能否有理?
2〕船舶货船舱盖没有盖好是“船舶管理〞仍是“货物管理〞上的大意或过
失?
(事例四:
(某轮装煤炭,半途绕航去一港口加燃油〔因该港油价较低〕,适逢停工,船舶在港内逗留了很长时间,此时煤炭忽然起火,虽经抢救息灭,但煤炭已受损失。

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以煤炭自燃,属货物固出缺点为由拒赔,货方告到法院。

(问题:
(1〕煤炭自燃起火,船方可否免责?
(2〕船上火灾,货物受损,按规定船方可否免责?
(3〕该轮绕航去一油价较低港口加油能否组成不合理绕航?
(4〕你认为本案损失船方应否负责补偿?原由是什么?
事例五:
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企业“喜马拉雅〞号客轮,在下船时,因为船舶至
岸上舷梯绳未系紧,以致该让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企业提出索赔,原由是船
上人职工作大意,以致乘客受伤.但受到船企业拒赔,原由是:依据船票上规定“因为
船舶聘用人或代理人的工作大意而造成的损失,船企业不予负责〞。

无奈该妇女乘客转
向船上负责舷梯的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

问题:
〔1〕船企业拒赔能否合理?
〔2〕在船企业拒赔的状况下,为何转向船舶聘用人起诉?〔3〕你认为船舶聘用人
对工作大意所造成的损失应否负责。

事例六:
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企业所瞩“兴旺〞号第1O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
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
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承保人补偿荷兰货方,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权。


查上述货损是因为“兴旺〞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
验舱证明。

据此保险人虽数度向远洋企业提赔,均遭拒绝。

无奈,于1983年7月5日向
海事法庭起诉。

问题:
1〕“兴旺〞轮能否已组成不适航?
〔2〕保险人赔付荷兰收货人损失该不应?在获得代位追偿权后转向船方索赔对不对?
3〕船方对造成货损有无责任?船方拒赔有无原由?
4〕保险人最后于1983年7月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的时效能否已过?
5〕依据你的剖析,本案应怎样裁决?
事例七:
我出口至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1981年5月
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装船此后,货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和商品查考证明书向银行
结汇。

银行依据信誉证查对无讹,凭以结汇。

此后
买方发现商品查考证明书上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

原由是卖方交流
船方,故弄玄虚,倒签提单。

问题。

〔1〕买方提出索赔原由能否充足?
〔2〕卖方在这件事上有无责任?
事例八:
我出口企业与科威特商人成交一批陶瓷茶具买卖,共15,000套,装1500箱,每箱十套。

条件为CIF,并订明可分三批,每批500箱,分别于一、二、
三月装运。

我出口司于一月份装运500箱,获取顺利结汇,第二批按期装运,装了490箱。

经向银行结汇受到拒绝。

我出口企业就打电报洽谈买方接受490箱,买方迟迟不作回复。

此时第三批货即待装船。

在未获买方对第二批货物
能否赞同接受的状况下,第三批货按期按数装上船,我出口企业的第三批货的全部票据向银行结汇又遭拒付。

问题:
〔1〕银行能否有权拒付?
〔2〕对第二批货应怎样办理?
〔3〕为防备近似状况的发生,在贸易合同内应增添什么条款,以保证卖方利益?
事例九:
合同订明装运期为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卖方于八月二日把货装上船,获得八月二日签发的提单。

并在规定的装运期终了从前于八月二十四日持全部必需的单证,向银行结汇时受到拒付。

问题:
你认为银行能否有理拒付?若有,依据是什么?
事例十:
我某入口企业与香港一家P企业完成交易,购买镀锌铁皮50吨,由香港装船,条件为CIF黄埔.该50吨铁皮装在三个20尺集装箱内,装船此后,卖方获得洁净提单向我在香港的中国银行结汇,银行查对单证与信誉证相
符,赐予结汇。

该船到黄埔卸货,我入口企业提货时,集装箱铅封完好,但拆箱后发现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立刻经商品查验局查验,并做出查验报告,一方面立刻香港中国银行要求停付,但
该批货款已早提走;另一方面派人去香港找卖方企业索赔,也早已室迩人遐。

我入口企业又向船企业提出索赔。

问题:
1〕本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2〕船企业有无责任?
3〕我入口企业在工作上、贸易合同条款上有无弊端和错误?
4〕从本案中应获得那些教训,此后应怎样注意并采纳举措以防近似案件的发生?
事例十一:
一英国入口企业与一法国出口企业完成一笔核桃交易,条件是CIF伦敦,货物在法国装船起运,卖方没有保险,只供给提单和发票,买方拒收,此后
货物已安全抵达伦敦,卖方再次向买方供给提单和发票,又遭拒收,卖方起诉。

问题:
〔1〕因系CIF条件,卖方第一次提交的票据中因缺乏保险单,买方是有原由拒收的,但货物已安全抵达的状况下,买方仍拒收提单和发票能否有理?
〔2〕在CIF条件下,卖方能否有权以交托货物取代提交票据?买方能否有义务接受货物以取代接受票据?
事例十二:
1916年10月16日,美国商人与英国商人签署了一批糖浆合同,条件为
CIF利物浦,该货装于1917年2月15日从纽约开航的某轮船,该船在
2月24
日飘荡,卖方在2月26日把票据寄送买方时,买方已经知道该轮已飘荡,故拒收票据。

卖方诉之
法院。

问题:
〔1〕装货船舶已飘荡,买方拒绝收单付款能否有理?
〔2〕在CIF条件下,买卖两方的责任微风险区分应以什么为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日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紧急生死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自轻自贱,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假定有作奸不法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
拔以遗陛下:愚认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而后实行,必能裨补
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往日,
先帝称之曰愚认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
友善,好坏得所。

“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因此兴旺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因此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何尝不惋惜怨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从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那么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拙劣,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谢,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颠覆,受任于败军之际,授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慎重,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授命以来,夙夜忧叹,恐交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全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因此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商酌损益,进效忠言,那么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那么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假定无兴德之言,那么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谢。

今当远离,临表涕泣,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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