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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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9
•【字号】黔府发[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卫生工作者。
在我省农村卫生第一线,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建设,到2011年底,在全省行政村实现了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分布不均、服务质量不高等,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
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支数量适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全省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2年底,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到2013年,乡村医生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超过90%;到2020年,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显著提高,配置结构明显优化,基本适应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设置村卫生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服务人口、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
设立,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每千人配置1名乡村医生,人员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数;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1.政府政策性补助。
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市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
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
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417元。
政府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和服务年限长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乡村医生补助情况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上墙公示。
2.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左右。
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
3.一般诊疗费补偿。
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情况分别纳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由各县(市、区)参照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政策执行。
(六)严格乡村医生准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从2013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取得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七)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1.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具体实施“五统一”管理。
(1)统一人员管理。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在乡镇范围调配乡村医生执业地点。
乡村医生实行“村聘村用”,经本人申请,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与乡村医生本人签订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不得兼任村干部等与职责无关的其他职务。
(2)统一业务管理。
统一村卫生室业务规范和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登记。
(3)统一财务管理。
统一村卫生室收费标准、票据和印章,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4)统一药械管理。
统一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供应药品器械,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5)统一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按年度统一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以岗位责任与绩效目标为基础,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和绩效奖励动态调整的依据。
2.建立乡村医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地要抓紧建立乡村医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在辖区内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业时间、执业资格、执业地点、服务人口以及培养培训等基本信息,强化动态管理,合理调配乡村医生资源。
3.建立乡村医生激励机制。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强化对乡村医生的培养培训。
1.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的规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其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打造一支扎
根农村的乡村医生人才队伍。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支持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和专业技术资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前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参考通过率。
同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积极争取国家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对达不到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但长期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由我省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取得相应专业级别的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目前仍未配备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12年底以前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二)确保资金投入。
各地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的投入力度,将乡村医生政策性补助、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中,政府年终考核奖励和定额补助增加的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原定额补助标准200元由各地按原渠道解决。
(三)加强检查督导。
各地人民政府和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责令整改。
同时,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措施,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