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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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及解决途径
作者:赵普文
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20年第04期
摘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权属出现争议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土地颁证工作、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实行权益分配、改进土地权属争议机构及加强教育宣传五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的有效途径,相关部门通过完备农村土地承包权属,可降低土地纠纷,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权属;权益分配
土地所有权通常包括经营权、使用权、承包权,其能清晰地反映出土地的利用状况,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则是土地承包权的归属问题。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土地承包权属的确认工作,及时了解当地土地的变化,真正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原因
(一)部分地区颁证工作未到位
土地确认权包括经营权、承包权、所有权,而三权之中,又以承包权最为复杂,一方面,承包权的确权颁证工作量较大,一个县需要颁布的确权数以千计,但由于技术原因,部分地区并未完成确权工作。
另一方面,通过实地了解农民与村干部,相关部门发现些许问题,某些基层工作人员做事产生畏难情绪,而部分村干部则处理问题不到位。
基于此,部分农民会在土地承包确权问题上产生纠纷,并与基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使部分地区的颁证工作没有做到位。
(二)承包法与土地法间存在矛盾
土地确权纠纷事件的背后是关于承包法与土地法之间的矛盾,虽然过去政府部门出台了《土地承包法》,但随着时代变化的加快,该法案已很难适应现有的土地权益。
由于过去法案关于承包年限为30年,考虑到近些年户籍数量变化、户籍性质、人口户籍住址、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变化,30年不变的承包期很难适应当前的发展要求,许多专业人士通过大量数据判断,5~10年是一个较为合理地承包期限,该时间段与农民的想法不符,彼此很难找出符合双方利益的做法,因此,当前的土地法与过去的承包法存在矛盾。
(三)土地流转再分配不合理
由于承包权的重要,通过其可重新分配与划分其他权益,有些权益能直接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若分配处理不当,极易产生纠纷与矛盾,如土地流转时的转让、征用问题。
部分农民认为在家务农的收益比不上在外打工的收益,因此,该部分农民会将土地的承包权流转出去,反之亦然。
虽然每户农民都依照自身利益做选择,但受限于地位,或知识的不均衡,村里整体农户的利益必将受损,受损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必不可少的利益纠纷。
(四)组织形式的改变
一方面,基于大量劳动力的变迁,农村大部分年轻人去城市寻求发展机会,而使得农村中的许多房屋闲置下来,一部分农民将其转让或出卖,房屋的买卖也牵涉到土地使用权,随着近年来土地价值的上扬,房屋价格也随之增高,农民也因此产生后悔的念头,进而与买主发生纠纷。
另一方面,过去无论是调整土地,还是征收农业税均由农民自行管理,在农民的观念中,生产队或村民小组才能象征着土地归属,然而改革农业税后,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已不再农村土地架构内,转而由村委会代为管理,其在组织架构中的强势地位削弱了村民话语的作用,变为农村土地事实上的管理者,平时不会引发矛盾,但若涉及利益分配或土地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时,就会使农民与村委会产生矛盾或冲突。
二、改善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争议的有效解决途径
(一)完善土地颁证工作
土地承包确认权是一项伟大的惠民政策,其工作量巨大且繁琐,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树立承包权不变的方针政策。
一方面,严格落实土地承包确认权方面的相关工作,并以该文件作为土地流转的凭证。
另一方面,管理人员应提高做事效率,真心为百姓做事,在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后,若出现承包确认滞后问题,需及时掌握具体情况,并制定翔实的工作计划,从而真正做好土地承包确认工作。
(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的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出台,距离现在已有17年,在这段时间中户籍数量、户籍性质、人口户籍住址、人口数量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当前法案很难满足目前的农村形势,因此,我国政府机构用出台一本符合当前农村发展的土地承包法。
在2015年我国人大常委已就热点争议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关于30年承包期限现在很难发生改变,但该期限为通用法案,各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承包期限。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领导应定期考察地方,监督其具体实施方法,发现不妥可立即指正批评,以便于及时修正。
例如,陕西省旬阳县政府部门在统计土地人数时,其发现无论是人口数量还是户籍性质都较过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国家的相关法律有着承包期限30年的规定,但该地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承包期限,维护了当地农民的利益。
(三)合理进行权益分配
管理人员在承包权确认时,针对其权益再分配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的干涉与监督,若政府部门帮助农民规避或降低征地风险,会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
相关部门需重视农民权益与土地价值间的关系,再分配后,部分农民会出现诸如收入低、就业难等情况,由于农民的知识水平与技术条件极其有限,因此,政府部门应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再分配权益政策,在帮助农民获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产生纠纷、矛盾的概率。
在对权益分配时,管理人员最好对土地流转的价格进行适当管控,基于土地流转形式的样式繁多,如入股、租赁、转让及承包等,其期限通常在30年左右,关于租金问题,则应以玉米、小麦及稻谷的数量进行计算,进而确定租金数额。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相关村民需采用合法的手续完成土地转让,避免出现因收益变化而产生矛盾的现象。
基于此,买卖双方在确定土地流转的租金上要进行综合考量,不但要看到当前利益,还要有较为长远的目光。
双方在土地流转时,应签订相关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义务与权利,除此之外,还要将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考慮进来,使双方的心理预期趋于稳定,降低发生因土地权属而产生纠纷的概率。
(四)改进土地权属争议机构
相关管理人员在帮助农村土地确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纠纷,因而设置土地权属争议机构极有必要。
首先,政府部门应完善健全与土地纠纷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的管理人员需加强调解纠纷的能力,在部门内部可进行专业的调节业务培训,定期各管理人员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在培训结束后,需采用灵活的考核方式,測试其培训结果,若能力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应适当惩罚,从而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处理与调解纠纷的能力。
最后,民间的中介机构也要加大发展力度,招聘专业的人才,为当地农民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提升农民维权的博弈能力。
通过政府、地方、民间三者的协调发展,可有力化解土地纠纷,帮助农民解决权益问题。
例如,陕西省旬阳县某政府部门为帮助农民维护土地权益,建立土地权属机构,在该机构内部,大量基层干部参加上岗培训,并通过模拟训练,真正掌握农民情况,通过该方式,农民发生纠纷的频率明显减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加强教育宣传完善协商形式
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处理土地权属方面的工作不但难度极大,而且涉及面也广,且政策性极强,因而不易处理。
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是一柄双刃剑,相关部门若处理得当,可能会解决诸多社会矛盾等相关问题,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发展;但若处理不利,不仅会使买卖双方不满意,还会使当前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政府部门可加大在农村基层的宣传力度,使所有农户充分了解当前政策,若出现争议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针对该矛盾提出一定的解决方式,若双方同意协商,则可化解矛盾,若解决不了,再使用法律手段。
此外,在情况了解的前期,应避免司法部门或信访部门的介入,若其意见偏向一方,很可能更难处理纠纷工作。
买卖双方若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基于自愿与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直接磋商,若能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其纠纷就可自行解决,如有必要,可依靠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协助帮忙,使买卖双方的矛盾化解。
双方直接协商的方式不但便于沟通,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还有助于降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司法审判成本、行政管理成本及社会资源。
意见达成统一后,地方机构或买卖双方应将协议书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而办理土地归属登记,使土地的最终权属得到确认,防止出现因一方反悔而产生更大纠纷的情况。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认工作,不但能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还能使农村土地更加被合理地利用,减少土地权属纠纷事件,虽然某些时刻纠纷不可避免,但相关部门仍要坚持改革,若发生该类事件,在仲裁调解无结果的情况下,将农民的损失尽量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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