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报废报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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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报废报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进
行报废报停处理,保障正常运营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报废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

1、使用年限超过8—10年;
2、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3、车辆老旧、性能低劣,主要零配件无来源,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4、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报废的车辆。

二、车辆报停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停。

1、车辆损坏,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
2、车辆老旧,需要进行技术改装、改造,但一时无法
改装、改造的;
3、已申请报废,报废手续正在审批中,已不能行驶的
车辆;
4、肇事损坏,等待处理的车辆;
5、由于各种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短期内停驶的车辆。

三、车辆报废报停审批手续
1、车辆报废由各公司提出理由及初步技术鉴定资料,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技术部,经集团公司技术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批准车辆报废后,各公司应将报废车牌、证及有关手续移交集团公司技术部,由技术部向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3、车辆报停由用车单位提出报告,由集团公司技术部作出鉴定意见,并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停驶处理。

四、报停车的管理
1、车辆报停后不作指标考核,不列入营运生产计划。

2、车辆报停后,由车辆所属单位妥善保管。

总成、零件不得拆卸、调用,应保持原车设备的完整性。

因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由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报废车的处理
1、报废车辆从批准之日起,不列入在册车辆数。

2、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移交至省、市指定
的部分车回收单位。

对经部分车回收单位同意留用的部分
总成,应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回收、入库登记、保管。

3、报废车送交由车辆所属公司负责,手续由集团公司
技术部办理。

如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送交报废车的,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

六、临报废车辆管理
对于临近报废的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独立的管理
台账,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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