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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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4.03.25
•【字号】青环发〔2014〕137号
•【施行日期】2014.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青环发〔2014〕137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日常监管,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全省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做好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以下简称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范围开展核查核算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对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核算。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的通知》(环办〔2013〕116号)为准,包括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家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中的治理项目为准,且仅限2013年底已建成投运能够发挥减排效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减排治理项目。

二、严格按规定频次做好核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列入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频次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县(市、区)环保部门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市(州)环保部门每季不少于一次,并填写现场监察记录。

市(州)、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无监测能力的环保部门须委托有资质或有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制作规范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省、市(州)污染源监控中心提供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有效数据和达标个数。

三、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填报要求
(一)环保部已于2014年2月底在“12369”环保热线网站开通了“201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环境监管系统”(以下简称2014环境监管系统),并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提前固化在系统内。

请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2014环境监管系统中如实填报减排监察系数核算信息。

(二)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及时在2014环境监管系统中填报信息,前三季度核算信息(监察、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报完毕,第四季度核算信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填报完毕。

逾期未填报的,将以“未按要求监管”计,统一纳入年终“修正系数(M值)”计算。

(三)各市(州)环保部门于2015年1月5日前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报送省环保厅。

报告内容以《通知》附件要求为准。

四、确保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核算工作质量
减排监察系数是管理减排工作数量化形式,其核查核算工作质量事关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大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统筹力量,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核算工作。

(一)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内部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减排监察系数核算的人员要及时与总量部门沟通,确定核算结果;环境监测机构于每个季度末前向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二)2013年环保部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开展了稽查,通报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日常监测频次不足,其中重金属企业和治理减排工程监测频次不足问题较为严重;二是部分地区填报的日常监管信息与现场监察笔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控数据不一致,数据存在明显失真或弄虚作假问题;三是不按规定时限填报核算信息问题。

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对照以上问题,查找自身不足,并引以为戒。

(三)2014环境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将作为我厅核定各市(州)年度减排监察系数的主要依据,我厅还将对各市(州)、县(市、区)监管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情况及网上信息填报情况进行稽查,如发现网上填报核算信息不实、数据作假等问题的,将根据稽查结果重新核定各市(州)、县(市)的减排监察系数,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各地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核算及网上信息报送工作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薛长生刘蓉
联系电话:0971—8124326(传真)
电子邮箱:qhsepc@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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