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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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07.26
【实施日期】1989.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同意将该州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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