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民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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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居民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居民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社会活动、财产状况等的重要资料,是政府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服务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居民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各类档案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中居民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1. 完整性原则:居民档案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居民个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

2. 安全性原则:居民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3. 保密性原则:居民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4. 利用性原则:居民档案应当便于查阅、利用,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5. 规范性原则:居民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
各项制度。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
1. 档案收集:居民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居民可以主动提交相关资料,
也可以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收集。

2. 档案整理:居民档案应当分类整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房产
信息、车辆信息、社会活动记录、财产状况等。

3. 档案编号:居民档案应当建立统一的编号制度,方便查阅和管理。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
1. 保管条件:居民档案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盗、防虫、防鼠
的专用库房内。

2. 保管期限:居民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档案内容、性质和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3. 档案查阅:居民档案的查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本人查阅: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查阅本人档案。

(2)授权查阅:居民可以授权他人查阅本人档案,授权人应当出示授权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3)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查阅:查阅单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4. 档案复制:居民档案的复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本人复制: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复制本人档案。

(2)授权复制:居民可以授权他人复制本人档案,授权人应当出示授权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3)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复制:复制单位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六、档案销毁
1. 档案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经审核,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予以销毁。

(2)销毁档案前,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监督。

(3)销毁档案时,应当采用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信息无法恢复。

2. 居民档案销毁应当征求本人意见,本人同意后方可销毁。

七、档案信息化建设
1. 居民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标准,确保数据质量。

(2)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3)安全可靠,保障信息安全。

2. 居民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居民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数字化。

(2)开发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3)开展档案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阅利用。

八、责任与监督
1. 居民档案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 居民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居民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的监督。

九、附则
1. 本制度由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居民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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