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中介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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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中介服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介机构):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义务
1.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完税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以及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的信息。

1.2 按时为乙方的顾问服务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处理变动情况。

1.3 为乙方派出的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4 若提供的财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而受到证券、税务、财政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责任由甲方自负。

1.5 按本协议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1 乙方指派专业人员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提供财务顾问中介服务,服务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服务期限并非本协议的有效期,如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仍有未解决问题或正在进行服务中的问题/项目,乙方应将问题或项目予以解决/完成。

2.2 对甲方提出的有关财务事项及委托的具体代理业务,由乙
方指派的顾问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并具体操办受托的财务代理事项。

2.3 定期访谈甲方,协同研究财务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财务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变动信息。

2.4 当甲方发生财务纠纷或争议,乙方应秉公提出建议并协调。

2.5 严守甲方生产经营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2.6 其他:。

第三条费用
3.1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付给乙方费用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付款进度为以下第1种:(1)在本协议书签订后日内:支付首期款项人民币
元;在满足条件后,支付尾款人民币元。

(2)在本协议书签订后日内一次性支付;
(3)其他:。

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承担乙方因业务需要而代甲方垫付的必要费用或赴外地的差旅费用。

3.2在甲方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等额合规的财务发票。

3.3 甲方在支付任何一期协议款前,有权要求乙方按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若乙方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

乙方的各项协议义务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3.4乙方应在具备开票条件且接到甲方开票指令后开具发票,并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逾期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前述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若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
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5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每张违规发票扣减3000元作为违约金。

3.6如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乙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7若乙方涉及免税事项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8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乙方: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3.9 涉及复杂的财务纠纷案件或甲方需要乙方单独代办其他服务项目,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服务标准和要求
4.1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有关业务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由于甲方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

4.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顾问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4.3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工作沟通的联络人,负责转达委托方的书面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

4.4乙方指派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沟通联络、综合协调各项资源落实委托方的指令及服务需求、接收文件和资料。

乙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注册执业人员。

4.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服务事项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完成。

乙方如需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办理的,应事先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并就该第三人的工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6其他:。

第五条不可抗力
5.1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料,且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战争、顾问律师的重大疾病等。

5.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关资料。

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受影响的一方如能部分履行本协议则应当继续履行该等部分;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受影响的一方如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经对方同意可以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该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保密
6.1本协议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6.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

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

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
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6.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

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处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6.4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或解除后10年内有效。

6.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委托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七条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箱或双方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

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于本条款约定。

如致甲方: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如致乙方: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电话: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所有因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开庭地点在广州。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3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七条其他
7.1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7.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7.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7.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7.5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作完成且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7.6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机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7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7.8本协议附件为: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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