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重点掌握知识优选稿
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知识
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知识答:劳动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劳动法的原则则是在实现宗旨的基础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三、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方面?P36答: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工会章程和企业规章制度等。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哪些内容?P38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
五、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P44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
六、什么是社会保险?P47答: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P53答: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什么作用?P57答: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增强消费能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答:招聘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适用。
其基本程序包括:1.确定招聘需求和条件。
2.编制招聘计划。
3.发布招聘信息。
4.筛选简历和进行面试。
5.进行背景调查和体检。
6.确定录用人员。
7.发放录用通知书。
8.进行入职手续和培训。
P69~72答: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劳动市场和劳动力供求关系,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就业、失业等现象及其影响因素。
它研究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规律、劳动力价格的形成、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等问题。
同时,劳动经济学也关注劳动者的福利和就业机会,以及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和政策调控。
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知识重点
第一章劳动关系本章重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运行和调整政府和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主体(一)劳动关系的概念(重点掌握)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也称劳工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总称。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它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7条)。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有着不同的表述,比如: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雇关系、员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等。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重点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字面相近,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4.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5.劳动主体在待遇方面的区别三、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手段(劳动争议的处理)为了促进和实现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人们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调节劳动关系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是:集体协商、员工参与、三方性机制、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劳动立法。
劳动关系协调师基础知识考点最新版本
➢ 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 ➢ 劳动法律关系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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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必备条件: 劳动法律规范 劳动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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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基本制度内容
劳动合同制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工时休假制度 工资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优抚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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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几个概念
1、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工作场所中形成的用工关系。 2、劳动关系特点:平等性、隶属性 3、研究视角:一元论(和谐)、多元论(可以协调)、激
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体系结构(P19):劳动管理法、劳动就业法、 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标准法、社会保障法、 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劳动检查监督法、工会 法。
基本原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保护、平 等保护、优先保护)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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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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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终止条件 期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死亡 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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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内容(未经协商无效) 实质性规则 程序性规则 工作安排 (15点具体内容)
其它
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点(全)
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管理(一)劳动标准信息收集1、劳动标准概念: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2、劳动标准分类:表现形式:法规类、技术类、规范类属性:社会、自然层次:国家、地方、行业、企业作用:强制性、推荐性、约束性3、劳动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用人单位标准(用人单位制定、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4、劳动标准的内容:工作时间、定员定额、职业培训、工资、福利、休假、未成年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社保、劳动安全卫生等5、经历旧中国时期、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形成以立法形式颁布、标准化机构颁布、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制度三种形式6、劳动基准法始源于日本,流行日本、台湾7、最早的劳动基准法:《学徒健康与道德》1802英国,标志劳动法的诞生、劳动基准法开始8、劳动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地方性法规(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9、法律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空间、对象10、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1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按所欠工资1-5倍支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按照应付金50%-1倍加付赔偿金12、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工资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协议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进行审查。
工资协议生效后5日内向全体人员公告。
13、工资支付办法: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记录,劳动者签字,并保存2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在双方约定支付日期内支付;每月至少支付1次1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从工资扣除赔偿,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15、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天,40小时/周)、缩短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天,40小时/周)、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1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17、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30人以上死亡、50-100人以上重伤、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10人以上死亡、10-50人以上重伤、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8、伤亡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批复,特别重大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延长不得超过30日19、女职工保护:经期、孕期、产期(98天,难产、多胞各加15天)、哺乳期(每天2次,每次30分钟)20、社会保险法特点: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21、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分担22、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犯罪或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23、单位在发生伤害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个人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24、工伤鉴定1-4级:退出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月伤残抚恤金(90%-7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8个月);5-10级,安排工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6个月)25、收集劳动标准的途径:法律法规汇编、劳动标准汇编、劳动法配套规定汇编、法律法规单行本、报纸和政府公告、网络26、整理劳动标准的方法:劳动领域专业划分:就业、职业技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条件、社保、劳动安全卫生、劳动行政管理劳动标准表现形式种类划分:基础类、管理类、工作类、技术类、其他劳动标准适用层次划分: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企业级劳动力市场运行程序角度划分: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运行、退出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标准表现形式的角度划分:法规类、技术类、规范类劳动标准作用角度划分:强制、推荐、约束27、汇编劳动标准的形式:官方标准汇编、内部标准汇编28、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标准的形式: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其他定量和定性形式29、收集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标准情况的程序:调研准备阶段(调研计划、背景资料)、正式调研阶段(根据调研计划完成各项调研,完成调研报告)30、收集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标准情况的方法:档案记录、调研研究(观察法、访谈法)(二)劳动标准的应用1、劳动标准宣讲方法:书面、口头、会议、讲课2、宣讲效果评估方式:询问、面谈、座谈、电话调查、问卷调查3、宣讲效果评价:4分法(优秀、良好、一般、差)、10分法4、咨询的方法:现场、电话、邮件、视频5、咨询技巧:关系技巧、参与技巧、影响技巧6、1993年以来,中国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7、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监察公约》规定,劳动监察包括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劳动关系三个方面的监督监察职能8、自查的形式:报告、报表9、自查方法:检查范围(普查、抽查)、检查时间(事前自查、事后自查)、主动性(主动自查、被动自查)10、配合国家检查:填写相关年假报表、报送书面材料、配合劳动监察报送相关材料、配合劳动监察的其他工作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一)劳动合同订立1、《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法》第10条2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基础知识重点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基础知识重点第一章劳动关系本章重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运行和调整政府和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主体(一)劳动关系的概念(重点掌握)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也称劳工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总称。
2008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它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7条)。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有着不同的表述,比如: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雇关系、员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等。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重点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字面相近,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4.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5.劳动主体在待遇方面的区别三、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手段(劳动争议的处理)为了促进和实现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人们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调节劳动关系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是:集体协商、员工参与、三方性机制、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劳动立法。
劳动关系协调师基础知识
随着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重视程度的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其职业前景广阔,可在各类企 业、劳动人事部门、社会团体等领域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
职业道德:劳动关系协调师应遵循诚 实守信、客观公正、尊重隐私、保守
秘密等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操守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规 行为;
详细描述
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 劳动法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建立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介 入并调解纠纷,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福利与关怀措施
总结词
提供良好的员工福利和关怀措施能够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详细描述
总结与改进
危机处理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预案 进行改进。
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
鼓励创新
在工作中鼓励创新思维, 不拘泥于传统的方法和思 路。
勇于尝试
对于新的方法和思路,要 有勇气去尝试和实践。
不断优化
在实践中不断优化自己的 方法和思路,提升工作效 率和质量。
THANKS
感谢观看
设计合理的薪酬福利体系,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促进员工的个人成 长;关注员工心理健康,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组织丰富的团队建设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精 神。
员工参与与民主管理
总结词
鼓励员工参与和实行民主管理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APTER
05
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提升
持续学习与知识更新
1 2
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变化
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随时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变 化,确保自己的知识和理解始终保持最新。
劳动关系协调师知识要点
劳动关系协调师知识要点
一、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职责
1.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位劳动关系服务人员,他们专注于劳动关系协调、调解、调整和调整,负责将企业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冲突和问题解决。
2.协调师需要具备客观、公正和专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积极引导他们协商一致,协助当事人解决劳动关系问题,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3.协调师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当事人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保护雇主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对那些合法纠纷、劳动争议、抗议等劳动关系问题,协调师要及时组织协调人员,主持调解、推动调节,维护劳动关系和睦的社会环境。
5.协调师还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协助劳动者了解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劳动关系法律素养,增强当事人自主维权意识,推进劳动关系合理化。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岗位能力要求
1.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沟通及调停能力,丰富的心理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理解和把握劳动关系服务技巧,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实施方法,拥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等。
劳动关系协调师知识要点两篇
劳动关系协调师知识要点两篇篇一: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知识要点第一章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标准的概念: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它以涉及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的经有关方面协商或批准后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P2内涵:P2-P31、是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
2、制定方式是多样化的。
3、劳动标准的制定以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为基础。
4、表现形式多样化。
5、作用方式多样化。
6、目的是明确的。
劳动标准的分类:(四种劳动标准三个层次: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企业级)一、按照劳动标准的适用范围划分:P31、国家级劳动标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国家标准化机构通过法定或者行政程序制定、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2、行业级劳动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3、地方级劳动标准: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标准化机构制定、发布的在地区内适用的劳动标准。
4、企业级劳动标准:(企业处于市场微观范畴,是劳动标准的最终实施者,因此最具体、最复杂):本企业发布在本企业内适用的多种形式的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概念:劳动关系双方共同遵守的劳动方面的办事规程或行为规则。
分类: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定员定额、职业培训、女工特殊保护等标准。
P3作用:P31、将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性标准具体化。
2、规范各项作业的流程及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3、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营造良好而有序的内部工作环境和秩序。
4、科学管理,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管理方法及技巧。
5、人性化管理,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劳动关系协调员重点知识梳理提纲(重点内容)
重点知识梳理提纲工时相关知识一、工时制度基本内容(一)工时种类分为二类: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
其中特殊工时主要有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二、标准工时相关规定(一)标准工时基本内容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这两项标准应同时遵守,即每日既不得超过8 小时,每周又不得超过40 小时。
二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 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二)标准工时折算办法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每月是166.64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延长工作时间1、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才是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协调员基础知识重点
第一章劳动关系本章重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运行和调整政府和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主体(一)劳动关系的概念(重点掌握)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也称劳工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总称。
20XX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劳动合同法》,它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7条)。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有着不同的表述,比如: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雇关系、员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等。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重点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字面相近,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4.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5.劳动主体在待遇方面的区别三、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和手段(劳动争议的处理)为了促进和实现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人们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整套调节劳动关系的机制和手段,主要是:集体协商、员工参与、三方性机制、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劳动立法。
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知识要点
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知识要点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为组织解决劳动关系冲突、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设立的重要职位。
以下是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中的知识要点:1. 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师,必须熟悉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
这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雇主的义务。
2.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的相关规定。
了解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如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并能熟练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3. 劳动关系冲突调解: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调解能力。
了解调解的基本原则和技巧,掌握双方沟通与协商的技巧,帮助雇主和劳动者达成和解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4. 工资与福利管理:了解工资支付制度、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能够为劳动者解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并处理因工资争议引发的劳动纠纷。
5. 劳动争议处理: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掌握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备案要求,熟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争议的方式,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6. 劳动关系预防与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应具备劳动关系预防与管理的能力。
能够制定和改进组织内部的劳动管理制度,培训和教育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冲突。
7. 业务沟通技巧: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能够与雇主和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倾听双方需求和意见,并能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协商,促进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达成。
总结: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培训要点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冲突调解、工资与福利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关系预防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通过系统的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能够更好地维护组织内的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劳动关系协调知识点总结
劳动关系协调知识点总结【一、劳动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签订与解除、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劳动合同法是重要的依据,它明确了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2.劳动法除了劳动合同法外,我国还有《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内容。
在劳动关系协调中,雇主和雇员都需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社会保险法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社会保险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保障了劳动者在各种情况下的权益。
雇主需要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员工也有权利享受合法的社会保险福利。
4.劳动监察法劳动监察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
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劳动监察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劳动合同管理】1.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关系协调的基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雇主和雇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内容。
合同签订是双方达成一致的开始,也是双方权益受到保障的基础。
2.劳动合同履行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中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双方需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尊重对方的权利。
雇主需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而雇员则需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服从管理,维护企业的利益。
3.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协调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为双方协商一致、到期、解聘、辞职、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协调员法律知识要点
劳动关系协调员法律知识要点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处理劳动纠纷和促进劳动关系方面扮演着重
要角色。
了解一些关键的劳动法律知识对协调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劳动关系协调员应该掌握的法律要点: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合意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 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
和福利等重要条款。
- 若雇主或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对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
赔偿或补偿。
最低工资
- 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工资。
- 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协调
员应了解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
- 员工享有一定的劳动保护权益,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和健康等。
- 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 若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关系协调员可协助员工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解决
- 劳动关系协调员应熟悉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途径。
- 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 劳动关系协调员可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进劳动争议的和解。
离职和解雇
- 雇主与员工的离职和解雇必须依法进行。
以上是劳动关系协调员应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要点。
劳动关系协调员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同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和协调。
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料
三、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分类 劳动者
工会
定义
指在现代产业社会中以劳动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 脑力工作者。劳动从属性和劳动的有偿性,是劳动者所从事的 劳动的两大主要特点。(注意实习生不是劳动者)
工会是一集体组织,其基本目标是改善会员货币和非货币的就 业条件。工会具有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社会功能。
特殊工时制度超不(出超年44综 结332合 算2HH计 的的按算 情按1工 况5200时 ,%0%加算算班,)日动11工强小作度时时的,间工且不作每得岗周超位至过,少职1休2工息小每一时日天,连。对续于工第作三时级间以不上得体超力过劳
不定时间计算工时 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制度,范围:高管及专职司机,无 (无加班费) 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等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
十二、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 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和承担费用。(重点)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将公民的就业年龄规定为年满16周岁,禁止招用未满16 岁的人。
1、组织入厂教育、组织车间教育、组织班组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技术、特定的安全卫生技术理 论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 3、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员工调整工作岗位的重新培训,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员工员工调整工作岗位都必须结合新情况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 4、组织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人员,救护人员的专门培训。
五、法律体系遵循的原则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 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新的规定。 (4)原则不溯及既往。(法律颁布前的事情,一般不追溯,除非有规定的)
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料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 经济关系。
从属性的雇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特点
二、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
由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构成
个别是基础
集体是核心
社会是整体
2021/1/20
2021/1/20
四、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
分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解释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最主要、最高的渊源,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基础, 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资的基本职能:包括分配职能、保障职能、激励职能、杠杆职能
2021/1/20
影响工资分配的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 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 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
雇主和雇主 组织
政府
雇主,是劳动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者的称谓。雇 主组织是由雇主依法组成的组织。雇主组织的作用,主要是集 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立法和政策制订; 提供法律服务和培训服务等。
即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要角色有: 立法者、市场规则者、协调者、公共部门的雇主等
五、法律体系遵循的原则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 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适用新的规定。 (4)原则不溯及既往。(法律颁布前的事情,一般不追溯,除非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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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重点掌握知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劳动关系协调员重点掌握知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竞业禁止、违约金等其他事项。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任何理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拖欠工资)足额(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期满,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同意由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原合同内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13、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组,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9、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20、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2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致使解除劳动关系的。
2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责令关闭或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跳着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区别: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旨在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说明他胜任这份工作,那么用人单位为了保持岗位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这样双方的目的都达到了。
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作用在于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求。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恰恰相反。
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违背了劳动法在设立这两种用工方式上的宗旨和意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5DE5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这里当然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婚假、产假、医疗期等。
但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实践中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婚假、产假等假期,劳动者只是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假、产假等待遇。
即使工作中劳动者遇到需要休婚假、产假的时期,用人单位因有权随时终止,劳动者实际上也是享受不到的。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期较短,工作任务往往也是阶段性的,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长时间休假,会中断工作,可能会影响工作的进度,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
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有上述待遇的。
隋况下,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利益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不会让劳动者享有上述待遇的。
劳务派遣合同订立,报酬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这位负责人强调,《暂行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新婚假产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即12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即13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新条例将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促进就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医院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单方面调整是无效的。
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