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 社会救助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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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救助 《社会保障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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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救助形式
一、社会救助体系
• 1.最低生活保障 • 2.特困人员供养 • 3.受灾人员救助 • 4.医疗救助 • 5.教育救助 • 6.住房救助 • 7.就业救助 • 8.临时救助 • 9.社会力量参与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
•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 除明确政府供款责任外,《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还同时规定“国 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捐款、资助;所 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因此,社 会捐献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 充供款渠道。
三、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救济
• 1.农村五保制度及其发展 • 2.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 1.提供救助是政府和社会的一项法定责任 和义务,而享受社会救助亦是符合法定资 格者的一项权益。
• 2.社会救助是只看结果,不看原因的制度 • 3.社会救助的对象具有“选择性” • 4.社会救助的标准是低层次的 • 5.社会救助一般是短期的 • 6.社会救助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
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
• 一、外国社会救助概况 • 二、外国社会救助现状
一、外国社会救助概况
• 1.外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2.社会救助的基本概况
二、外国社会救助现状
• 1.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 2.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节 我国社会救助
• 一、社会救助体系 •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三、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救济 • 四、农村扶贫 • 五、灾害救助、特殊对象救助及其他社
第九章 社会救助
•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 第二节 外国社会救助 • 第三节 中国社会救助

社 会 救 助 法

社 会 救 助 法

社会救助法第一节社会救助法概述一、社会救助的概念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

通常来说,救济是人们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

这种消极的救贫济贫措施与现代政府采取的长期性的、积极的救困助贫有本质不同。

基于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使用救助一词更为准确。

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

社会救助体现的是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1.目的性。

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2.法定性。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无偿性。

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

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

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二节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2019 年2020 年占分比重年份单选题多选题总分2020 年549 分2019 年549 分本章考点8.临时救助9.受灾人员救助10.社会救助的评估11.危机干预12.社区为本的综合性救助1.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2.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和需求3.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功能4.最低生活保障5.医疗救助6.教育救助7.就业救助1.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一种收入补充型救助制度,以家庭收入为衡量标准,县级或街道级别的民政局负责审批,城市(1993 年上海),农村(2007 年全国)(2)特困人员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包括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3)受灾人员救助:一个月(救命);一个月到半年(恢复);半年到三年(重建)(4)医疗救助:一是资助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给予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直接的医疗费用补助。

(5)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7)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8)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3 种方式;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救助范畴。

2.社会救助的原则和需求(1)工作原则兜底线、保基本、救急难、促发展(2)基本需求(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社交需求(爱与归属感)、尊重需求(自尊和他尊)、自我实现需求(潜能挖掘、贡献社会)3.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功能(1)协助服务对象申请适合的救助项目(2)协助服务对象提升反贫困的能力,实现“助人自助”(3)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与社会支持,参加社区活动、担任社区志愿者等(4)疏导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个案或家庭治疗4.最低生活保障(必考)(1)服务对象识别,社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方式了解家庭情况(2)协助申请低保,协助了解申请程序和申请方法等(3)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舒缓压力,宣泄情绪(4)调节家庭关系,改善家庭关系,以及家庭生态(5)开展能力建设,学习能力、专业技能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6)促进社会融入,邻里互助小组、与困难家庭结对子等真题训练【真题·单选题】社会工作者小林在入户走访评估时发现,刘阿姨的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但刘阿姨并没有提出申请,刘阿姨认为自己虽然出行需要做轮椅,行动不便,但依然有动手能力,希望能自食其力,为就读初中的女儿做榜样,对此小林适宜的做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文》分析与解读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3.2 社会救助标准3.3 社会救助程序3.4 社会救助保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五、个人观点与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于XXXX年正式通过,并在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社会治理和民生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正式文本进行深入分析与解读,以便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体现了国家的社会责任和民生关怀。

该法律共有XXX条,涉及社会救助对象、标准、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3.1 社会救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等。

对于不同的救助对象,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标准和程序。

3.2 社会救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各地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额外救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3.3 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认定和发放等环节,法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虚假申请和骗取救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4 社会救助保障为了保障社会救助的落实,法律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足额地享受救助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积极落实了该法律的相关政策。

课题九:《社会救助制度》教案

课题九:《社会救助制度》教案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试点阶段(1993-1995年):1993年6月1号,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2.推广阶段(1995-1997年):1997年5月,全国已经有206个城镇建立
3.普及阶段(1997-1999年):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其他社会救助内容
一、城市流浪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员救助办法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复习思考题
1.社会救助制度的经济功能有哪些?
2.常见的贫困线确定方法有哪些?
课题九
社会救助制度
课型
新授课
教学目标
1.了解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以及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2.掌握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和几个主要的反贫困策略。
3.重点掌握贫困线的内涵及其常用的确定方法。
4.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现实问题。
教学重点
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贫困线
教学方法
讲授法,练习法
教学内容
总之,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最后一张安全网”。
(二)社会救助的分类
二、社会救助的经济功能与资源分配
(一)社会救助的经济功能
1.帮助陷入“贫困陷阱”中的社会成员是社会救助首要的经济功能。
2.社会救助是政府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
3.社会救助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社会救助的资源分配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与分类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含义
社会救助制度也称社会救济制度,是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环境、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政府主导或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给予救助,以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第九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第九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七章住房救助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第八章就业救助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四十六条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六十条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第六十一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三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第六十五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教案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教案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教案一、引言社会救助政策是国家对经济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帮助的一种手段。

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对于社会工作者以及广大民众都十分重要。

本教案将介绍社会救助政策的定义、目标、适用对象、申请流程等内容,以帮助学习者全面了解该政策。

二、社会救助政策概述社会救助政策旨在保障经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经济和社会支持,消除贫困现象,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发展。

该政策由国家提出、制定并实施,旨在构建和谐社会。

三、社会救助政策目标及原则1. 目标社会救助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障经济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公正性原则:社会救助政策要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确保福利的合理分配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包容性原则:社会救助政策要面向广大经济困难群体,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等身份背景,实现社会的包容性和共享。

(3)多层次原则:社会救助政策要通过多层次的救助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经济困难群体的需求,以求帮助更多的人群。

四、社会救助政策的适用对象社会救助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经济困难群体:1. 低收入人群: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家庭,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人群。

2. 特殊困难群体:包括残疾人士、特困儿童、孤寡老人等需要特殊关爱和保障的群体。

3. 自然灾害受灾群体:受自然灾害影响,生活丧失基础的群体,如地震、洪水等灾区群众。

五、申请社会救助的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需要向当地社会救助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经济状况等相关资料。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家庭人口证明、财产证明等资料,以证明经济困难的真实性。

3. 审核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使用。

4. 批准与发放:经过审核通过后,救助金或救助物资将被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满足其基本需求。

六、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与效果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

社会救助法提供社会救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保障的法律条例。

本文将针对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等方面。

一、救助对象根据社会救助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这类人员可能因残疾而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正常的收入,需要社会救助来改善生活条件。

2.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农村居民可能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的生计,他们也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对象。

3. 孤儿、无依无靠的儿童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受害者:这些人员通常没有家庭依靠,生活条件非常困难,需要社会救助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4. 低保对象:根据经济条件和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一些家庭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需要社会救助提供保障。

二、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法规定了救助标准,以确保救助对象能够获得适当的救助和保障。

一般来说,救助标准会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活保障费标准:社会救助将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费给救助对象,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这个标准通常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2. 医疗救助费标准: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医疗救助费的标准,以帮助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

这个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3. 教育救助费标准:针对有学龄子女的家庭,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教育救助费的标准,以帮助他们支付子女的学费和相关费用。

三、救助方式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救助方式,以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和保障。

救助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补助:社会救助将通过发放生活保障费等经济补助的方式,直接为救助对象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

2. 医疗补助:社会救助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助,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3. 教育补助:对于有学龄子女的家庭,社会救助将提供教育费用的补助,以帮助他们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2008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基本责任,为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本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三)保障基本生活;(四)鼓励劳动自救;(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

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公民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接受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接受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工作;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邻里互助等活动,照料本社区分散供养的贫困孤残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待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并通过职业介绍、扶持从事个体经营、安排公益性岗位、办理劳务输出等方式促进其就业。

第九条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章社会救济、优抚、福利法

第九章社会救济、优抚、福利法

二、社会福利的特征


(一)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二)社会福利具有对象的普惠性。 (三)社会福利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福利
一、作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 济和社会优抚四大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社会保险在获得方式上有所不同。社会保险 不论采取基金制或现收现付制,都要求事先缴纳一 定的保险金;社会福利则是全社会享有的,并是无 偿获得的。 三、与民政福利也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 集体福利成了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节 社会救助一、流浪儿童救助 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脱离监护人 的保护,流浪街头连续超过24小时,基本生活失去保障 的未成年人。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遵循自愿受助、无 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政府、社会、家庭责任 有机结合的原则。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五项救助基本内容:提供符合标 准的食物、住处、医疗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 联系,帮助受助人返回。

四、社会福利的分类
(一)按保障对象分: 1、未成年人福利(就业前提供的)包括:教育福利、健康福 利、生活福利等。 2、老年人福利(社会为法定老年人提供的)包括老年文体娱 乐福利、健康保健福利、托老院福利、长寿老人福利等。 3、残疾人福利:残疾人特殊职业培训、残疾人福利工厂、残 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福利等。 4、劳动者福利(职工福利)包括: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取 暖降温费、劳动者福利设施等。(职工福利分为职工集体福 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五、不同人群的社会福利
﹙一﹚老年人福利 1、含义: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指 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人生活,在社会各方面力量 的参与下,对于处在特殊困境的老年人提供的养护、 康复等方面的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 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老年人福利的内容 (1)老年福利服务: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 文体娱乐服务、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 (2)处在特殊困境下老年人的保障。

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与服务流程规范

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与服务流程规范

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与服务流程规范第一章社会救助服务概述 (2)1.1 社会救助服务定义 (3)第二章社会救助服务基本原则 (3)1.1.1 公平原则的内涵 (4)1.1.2 公平原则的体现 (4)1.1.3 救助及时原则的内涵 (4)1.1.4 救助及时原则的体现 (4)1.1.5 分类救助原则的内涵 (4)1.1.6 分类救助原则的体现 (4)第三章社会救助服务内容 (5)1.1.7 救助对象 (5)1.1.8 救助内容 (5)1.1.9 救助流程 (5)1.1.10 救助对象 (6)1.1.11 救助内容 (6)1.1.12 救助流程 (6)1.1.13 救助对象 (6)1.1.14 救助内容 (6)1.1.15 救助流程 (7)第四章社会救助服务流程 (7)1.1.16 申请条件 (7)1.1.17 申请材料 (7)1.1.18 受理程序 (7)1.1.19 审核内容 (7)1.1.20 评估方法 (8)1.1.21 审核与评估结果 (8)1.1.22 救助实施 (8)1.1.23 跟踪服务 (8)1.1.24 终止救助 (8)第五章社会救助服务标准 (9)1.1.25 救助对象准确性 (9)1.1.26 救助内容全面性 (9)1.1.27 救助程序规范性 (9)1.1.28 救助措施针对性 (9)1.1.29 救助资源整合性 (9)1.1.30 救助申请时效 (9)1.1.31 救助审核时效 (9)1.1.32 救助发放时效 (9)1.1.33 救助调整时效 (9)1.1.34 救助政策宣传满意度 (9)1.1.35 救助服务流程满意度 (9)1.1.36 救助服务质量满意度 (10)1.1.37 救助服务态度满意度 (10)1.1.38 救助服务监督满意度 (10)第六章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管理 (10)1.1.39 基本素质要求 (10)1.1.40 专业素质要求 (10)1.1.41 人员培训 (10)1.1.42 人员考核 (11)第七章社会救助服务设施与设备 (11)1.1.43 设施配置原则 (11)1.1.44 设施配置内容 (11)1.1.45 设备维护 (12)1.1.46 设备管理 (12)第八章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管理 (12)1.1.47 监控原则 (12)1.1.48 监控内容 (12)1.1.49 监控方式 (13)1.1.50 完善服务流程 (13)1.1.51 提高服务质量 (13)1.1.52 提升服务效果 (13)1.1.53 强化内部管理 (14)第九章社会救助服务监督与评估 (14)1.1.54 监督原则 (14)1.1.55 监督主体 (14)1.1.56 监督内容 (14)1.1.57 监督方式 (15)1.1.58 评估原则 (15)1.1.59 评估内容 (15)1.1.60 评估方法 (15)1.1.61 评估流程 (15)第十章社会救助服务政策与法规 (16)1.1.62 政策制定的原则与依据 (16)1.1.63 政策制定与调整的程序 (16)1.1.64 政策制定与调整的监督 (16)1.1.65 法规执行的措施 (16)1.1.66 法规执行的监督 (16)1.1.67 法规执行的改进 (17)第一章社会救助服务概述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社会救助法》课件

《社会救助法》课件
3 制度完善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设立专职社会救助机构,建立财务稽核和风险应对机制等手段, 保障社会救助资金的规范运作和合理分配。
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政府引导
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政策、制度 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宣传工作, 提高政府引导作用。
社会参与
对“普及、保障、还原、支持”四 个方面,调动社会爱心各方面 积极参与。
行业协作
增强救助行业与社区、企事业 单位的联系,支持行业协会规 范“救助服务”PPM的开展,整合 社会救助服务资源。
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志愿服务
每年组织大规模的“暑期夏令营” 和“冬令营”义工活动,为山区儿 童打造丰富多彩的假期生活,也 培养了大量优秀志愿者。
社会化过多次实践,省一级的“以缴纳社 保代替供养”政策破解了教育资金 短缺难题。
“救火支部”医共体
实现儿童、老年人、残障人体检 全覆盖,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的 基本医疗需求。
疑点解答与案例分析
问题 社会救助对象如何界定? 社会救助资金如何使用?
社会救助机构如何建立?
答案
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实行 资金统筹治理,建立资金监管制度等。
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着的未 成年人。
无家可归人员
生活条件特别困苦、无家可归、 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中滞留或流 浪较长时间的人员。
社会救助方式和标准
1
临时救助
面向生活遇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月提供不等额的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
2
特定救助
针对特殊群体或突发事件提供的救助,主要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 等。
各级政府应设置专职主管部门,建立多层级的管 理机构,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社会救助法定义

社会救助法定义

社会救助法定义
社会救助法定义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为处于经济困境或遭遇突发灾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

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社会救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救助对象:社会救助法所关注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人群,如贫困家庭、残疾人士、失业者、老年人和独居者等。

2.救助内容:社会救助法为救助对象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包括经济援助、医疗保障、食品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补助、就业援助等。

这些救助内容的提供旨在帮助救助对象改善生活状况和保障其基本权益。

3.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法中规定了一定的救助标准,以确定谁能够享受救助。

这些标准通常通过财产、收入、住房条件等来进行评估和界定,以确保救助资源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给最需要的人群。

4.救助程序:社会救助法明确了救助程序和申请流程,以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救助对象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

总之,社会救助法的定义和实施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帮助需要救助的人群,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和权益。

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社会救助法的名词解释

社会救助法的名词解释

社会救助法的名词解释社会救助法(Social Assistance Law)是一项旨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法律制度。

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贫困、失业、残疾、老年人等群体面临的困境,确保他们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机会。

以下将对社会救助法的概念、范围、原则和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概念解释社会救助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章,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精神和法律保障。

其目的是使这些群体能够充分享受基本福利和人权,克服贫困和社会不公问题。

社会救助法主要涉及社会援助、经济援助、医疗救助等方面,以提供综合性的帮助。

二、范围解释社会救助法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困境家庭、孤儿、妇女和儿童、流离失所者等等。

社会救助法旨在为这些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食品救助等方面的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三、原则解释社会救助法的实施遵循一系列原则,包括公平性、及时性、个别性和可持续性等。

公平性意味着帮助对象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及时性要求社会救助能够及时地满足困难群体的需求,及时提供相关帮助。

个别性意味着对每个困境群体个案应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个别化的帮助计划;可持续性要求社会救助措施具备长期稳定的特点,以确保帮助对象能够持续获得支持。

四、实施解释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依赖于相关政策和机构的配合。

政府在实施社会救助法时,应建立负责落实的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社会救助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应侧重于宣传教育、专业评估、帮助计划的制定和监督等方面,提高救助质量。

五、案例分析以中国社会救助法为例,该法规定了贫困人口认定标准、救助人群范围、援助形式等,旨在为困难群体提供全面准确的帮助。

借助社会救助法,中国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显著的减贫成果。

通过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数以亿计的人民摆脱了贫困状态,获得了就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什么是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法的目标是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援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社会救助应当以公平为基础,不分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

–需要帮助的人群应当根据实际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救助。

2.建设性原则–社会救助应当以帮助弱势群体自我发展、自我改变境况为目标。

–通过提供培训、就业机会等方式,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3.可持续原则–社会救助应当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能长期依赖救助。

–接受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应当积极参与就业、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能力。

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1.经济救助–提供临时性经济救助,以应对个人或家庭因突发情况导致的经济困难。

–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补贴等方式来提供帮助。

2.医疗救助–提供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来实现。

3.教育援助–提供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援助。

–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学习资料等方式来帮助贫困学生接受教育。

4.社会保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每个人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权益。

–通过社会保险、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方式来实现社会保障。

5.应急救助–针对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提供相应的救助。

–通过物质援助、救助金等方式来应急救助。

总结社会救助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内容包括经济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援助、社会保障和应急救助等方面。

社会救助法遵循公平、建设性和可持续的原则,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稳定,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社会救助法定义(一)

社会救助法定义(一)

社会救助法定义(一)社会救助法定义及其相关定义社会救助法定义•社会救助法是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为处于困境中的个人或群体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或社会支持。

•社会救助法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举措,确保弱势群体享有基本福利,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拥有平等的生活条件。

相关定义1. 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对象指的是那些经济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个人或群体。

•社会救助对象通常包括失业人员、残疾人士、老年人、儿童、孤儿、农民工等弱势群体。

2. 社会救助机构•社会救助机构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设立的专门负责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

•社会救助机构可以提供经济援助、庇护、医疗、教育、职业培训、心理支持等多种形式的帮助。

3. 社会救助措施•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直接经济援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社会救助措施的具体形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扶持举措来制定。

理由及书籍简介社会救助法的相关定义对于理解和实施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定义了救助对象、救助机构以及救助措施,有助于确定救助的范畴和标准,同时规范了救助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以下是一本关于社会救助法的书籍简介:书籍名称:《社会救助法与实务》该书是由一位资深律师撰写,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社会救助法的全面理解和实践指导。

书籍内容包括对于社会救助法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以及实际案例分析等。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救助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学习相关的实际操作和技巧。

该书适用于对社会救助法感兴趣的学者、社工从业人员、律师以及政府官员等。

阅读该书将有助于提高对社会救助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学习社会救助法的定义及其相关定义,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救助的本质和意义,进而为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指导,为需要帮助的个人和群体提供及时的援助和支持。

社会救助法名词解释(一)

社会救助法名词解释(一)

社会救助法名词解释(一)社会救助法名词解释1. 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规定了国家对生活无着、经济无来源等困难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庇护救助、社会福利等形式的救助。

2. 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对象是指由于年龄、残疾、疾病、失业、自然灾害等原因,无力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个人或家庭。

•例如,社会救助对象包括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等。

3. 社会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标准是指规定了社会救助对象享受救助的补助金额、条件、范围等具体指标。

•例如某地区的社会救助标准规定:生活无着的单身成年人每月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500元。

4.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获得每月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

5. 庇护救助•庇护救助是社会救助法中的一种形式,主要提供临时性的住宿、食品等基本生活保障。

•例如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为流浪汉提供庇护救助,暂时提供住宿、食品等帮助。

6. 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是为需要特殊照料或庇护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庇护救助的机构。

•例如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都属于社会福利院的范畴。

7.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指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对受灾人员提供的一种暂时性生活保障。

•例如遭受洪灾的家庭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获取紧急的食品、药品等生活所需。

8. 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是指生活无着、无劳动能力,且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员。

•例如被评定为特困人员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和福利。

9. 偏远地区•偏远地区是指地理位置相对偏僻、交通不便、资源匮乏的地区。

•例如西藏、青海等地区通常被视为相对偏远地区。

10. 养老院•养老院是提供养老服务、照料老年人的机构,为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提供庇护救助。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社会救助法是指国家为解决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救助对象的确定和认定社会救助法首先需要确定和认定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通常包括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儿、流浪乞讨者、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等群体。

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社会救助法有不同的规定和政策,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救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法规定了救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救助标准是指救助对象可以获得的救助金额或物品的数量。

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情况,救助标准需要进行定期调整,以适应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三、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社会救助法规定了多种救助方式,以满足不同救助对象的需求。

救助方式可以包括直接发放经济援助、提供临时性住所、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技能培训等。

这些救助方式旨在帮助救助对象脱离困境,改善生活状况。

四、救助程序和责任社会救助法规定了救助程序和责任。

救助程序包括救助对象的申请流程、救助机构的审核程序等。

责任方面,社会救助法规定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责任。

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和执行救助政策,社会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个人需要积极参与救助工作。

五、救助监督和评估社会救助法规定了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主要包括对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核、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管等。

评估主要是对救助政策和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救助工作。

六、救助与发展结合社会救助法提倡将救助与发展相结合。

救助工作不仅仅是提供临时救助,更重要的是帮助救助对象重建信心,提高技能,实现自我发展。

通过救助与发展相结合,可以使救助对象真正走出困境,实现长远的自立能力。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救助对象的确定和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救助方式的多样化、救助程序和责任、救助监督和评估以及救助与发展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解决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社会救助法是指国家为解决社会上的困难群体提供帮助和保障的一项法律法规。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对救助对象的确定和救助方式的规定。

社会救助法明确了救助对象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残疾人、特困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等。

这些群体通常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面临着生活困难和基本权益受损的问题。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对这些群体的关爱和帮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社会救助法规定了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救助主要包括经济救助、物质救助和精神救助。

经济救助是指提供经济援助,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生活需求。

物质救助是指提供生活必需品、医疗用品等物资援助。

精神救助是指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精神上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各种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合理的帮助和保障。

社会救助法还明确了救助程序和救助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救助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及时。

救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救助责任,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救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社会救助法还规定了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救助对象享有接受救助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配合救助工作的开展。

救助对象有权要求救助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救助机构应当尊重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的规定、救助程序和救助责任的明确,以及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社会救助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上困难群体的问题,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同时,社会救助法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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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数
四川省HIV感染者地区分布图
700 650 600 550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地区
11
不详 其他省 自贡 资阳 宜宾 雅安 遂宁 攀枝花 南充 内江 绵阳 眉山 泸州 凉山 乐山 广元 广安 德阳 达州 成都 巴中
卖血人群与农村贫困问题
民。 • 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相当
于国家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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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具体的公民群体,社会救 助的对象可划分为:
• 儿童救助; • 老人救助; • 残疾人救助; • 失业者救助; • 病患者救助; • 遭受灾难者救助。
22
社会救助还可按地区划分对象:
• 按人口平均的收入低于某一基本生 活水平的地区,往往被列为贫困地 区。
治区内的各市、县标准也不一样。从整体上看,北京、上海和广东 省保障标准较高,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319元;标准较低的省份有 贵州、江西和内蒙古等,标准最低的是贵州省的黔西县,标准为78 元。 36中心城市(城区)保障标准 如下:(单位:元/人、月)
1、下岗工人(七千万) 2、残疾人(4千8百万) 3、慢重病人(115万) 4、农村绝对贫困人(3000万) 5、老年贫困(按国际标准计算=4800万)
9
其他类别:以艾滋病问题为例
• 边区的少数民族 • 贫困地区的农民 • 非正式就业妇女
主要感染原因:吸毒 主要感染原因:卖血 主要感染原因:卖淫
• 民族 - 吸毒、文化生存、权益问题 • 农民工 - 性问题、身份、卫生问题 • 非正式就业者 -就业、身体保护、权益
⑴ 按照国际惯例,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本 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相当于没有劳动 能力的对象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⑵ 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 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 准10—20%。
⑶ 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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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市、县的保障标准有很大差异,就是一个省或自
两个调查数据: 根据一个对1995年以前卖血的人群调查,其 中HIV感染率为12.5%。这个调查包括了10个 县,总人口为7千万。这些县的单采浆活动发 生于1992-1995年。另外一个在 1999所做的 一个县内210名卖血者调查发现其感染率为 25.9% .
中国第二次申请全球基金报告数字 在全国局部卖血者中,河北省卖血人群中的 HIV流行率为 18-40% 湖北是4-10%,湖南 是2-6%, 安徽是15%, 陕西是1.6-3.9%, 山西 是1-5.5%
第九章 社会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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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要求:
• 掌握社会救助的特点与功能以及社 会救助的对象
• 了解我国社会救助体系 • 理解社会救助对反贫困的意义 • 掌握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 了解社会救助管理
2
本章重点、难点:
• 重点:社会救助的功能及对象,社 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 难点:社会救助标准的确定
用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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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
一种社会评价 社会普遍公认
落后
一种生活状况
社会客观存在
困难 最低
一种政策后果 社会政策后果 起码
综上所述,在中国克服贫困的关键是建 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贫困人口以扶 助与必要的手段、能力和机会,以帮助 其铲除贫困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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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
• 一般会有一套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法 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 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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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救助的特点、功能与原则
(一)社会救助的特点: • 社会救助对象的选择性。 • 资金来源和给付的单向性。 • 救助标准的低层次性。 • 救助时限的短期性。 • 贫困线划定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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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救助的功能
• 社会救助可以有效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 生活;
• 防止两极分化,维持效率与公平的基本 协调,从而避免因社会矛盾激化引起的 社会动荡;
(1)在最低收入户的各项生活费用支出基础上确定。 (2)以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资料的价值量确定
。 (3)用最低食物支出和恩格尔系数确定。
公式为:基本生活需要线=R×最低食品支出 式中:R为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户家庭生活费支出
与食品支出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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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时,还需要考虑三个问题:
6
第三、将贫困定义为“能力说 ”
• 这也是在“缺乏说”基础上的深入 探讨。世界银行曾将贫困定义为“ 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 这一界定比较偏向致贫原因的内在 性、主观性和主动性,贫困是由于 自身缺乏能力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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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的定义用图表示:
贫困
资源缺乏(汤森)
收入不足(雷诺兹)
全面匮乏(奥本海墨)
• 在社会保障理论界,社会救助也常常被称为“ 须经家庭经济调查的保障制度(Means-tested Progr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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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 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目的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适度。
它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它不 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实贫 困;也没有别的什么资格限定。它是 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 时处于无助的困境。
• 扶贫的途径,可分为救助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大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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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 农村五保工作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 容之一,它保障的是农村最需要国家和社会 给予帮助的无依无靠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 成年人
• 1、 “五保”指的是:保吃、保穿、保住、 保医、保葬。此外,对孤儿还有保教育的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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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贫困深度
• 贫困深度是指穷人的人均消费低于 贫困线的比例(%)。这一指标可以 用来估测穷人的消费或收入位于贫 困线以下的程度,或曰平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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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贫困的成因与贫困的恶性循环
(一)贫困的成因 家庭实际收入与贫困程度高度相关,而实
际收入的多少又受下列因素影响: • 家庭获得就业和生产资料; • 就业机会少和就业能力低; • 抚养负担和赡养负担重; • 抗风险能力低,突发事件造成收入下降; • 社会地位低; • 生产和生活环境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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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贫困的恶性循环
• 贫困是社会的一种病态,导致贫困的诸因素 经常是相互叠加、相互联动和互为因果的, 往往使得贫困者处于一种越陷越深的境地, 即贫困的恶性循环。
• 贫困的恶性循环模式表现为: • 低教育水平、较弱的竞争力,自然导致他们
只能进入低收入职业,处于低的社会地位上 • 低收入的职业和低社会地位使他们更为贫困
3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中国的城、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 助制度,Scheme of Social Assistance)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将成为一项基
本的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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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社会保障及其涵盖的内容
1、定义: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中 得到立法保障的基本公民权利之一, 是指当公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 ,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 准向其提供保证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物 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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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新贫困的原因:
• 经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是形成新贫困 人口的重要原因;
• 部分企业效益不好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 因;
•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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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学者的分析和贫困实例分析 ,可以把贫困定义理解为三个层面:
第一、是一种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生活状况 第二、是一种社会上普遍公认的社会评价 第三、是一种由社会政策造成的社会后果
群体
缺乏能力
缺乏机会
注:整个大圆表示的是贫困群体。白色部分表示对贫困的狭义表示(如雷诺兹的 定义);白色和浅灰色是中性定义(如汤森的定义);整个白色、浅灰色和深灰色是 广义的解释(如奥本海墨的定义)。竖线把大圆分为两个部分,右边丧失劳动能力8的 那一部分贫困群体,左边表示缺乏机会的那部分贫困群体。
中国弱势群体分析:
最低生活保障线:即最低生活保证线或 最低生活需要线。在西方被称之为:“ 贫困线”或“低收入水平”。也叫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指在社会 发展的某一时期内,由政府制定的,与 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衣、食、住、 行等方面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 基本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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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
涉及最低生活水平确定问题。然 而,什么是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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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的定义:
第一、将“贫困”定义为“缺乏说”:其代表人物 有:美国的雷诺兹、英国的汤森和奥本海墨等。 他们认为贫困是由于“收入不足”、“资源不足 ”或“匮乏”等。
第二、将贫困定义为“机会说”或“排斥说。”其 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的奥本海墨和欧共体委员会 。他们认为贫困是“机会被剥夺”和“社会排斥 ”。认为“贫困应该理解为个人、家庭和群体的 资源(物资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如此有限以至 他们被排除在他们所处的国家可以接受的最低限 度的生活方式之外。”
• 按照社会救济项目支付方式的不同 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
• 按照社会救助项目和措施的性质与 用途相结合的标准 救助类项目和预防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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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社会救助体系
• 中国社会救助体系包括: • 贫困救济 • 救灾 • 扶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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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灾
• 针对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又称“救灾”。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 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 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境地 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1、自然灾害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1)气象灾害;(2)地质灾害;(3)地
貌灾害;(4)水文灾害,;(5)生物灾 害,如病虫害、鼠疫等;此外,还有森林 火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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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救灾的对象与内容
• 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的对象是遭受自然灾 害侵袭而遭受损害的灾区及其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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