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下面是yjbys 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实际是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
因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如何处理,国家此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处理,就必须纳入工资薪金纳税,适用税率肯定要比单独算拿出来按一个月工资纳税要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把握: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所缴纳部分应并入到其当月收入中,企业缴纳部分则应单独适用税率,通常情况下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部分适用税率不同,且不再减除任何费用,即虽然将企业所缴纳年金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但因为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已考虑到其生计扣除费用,在计算企业所缴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除问题,且单独适用税率,这样往往企业所缴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个比工资更低的税率,年金的计算方法特殊之处也在于此。
2、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而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我们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
3、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对于该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企业年金提取扣税标准
企业年金提取扣税标准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福利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在员工退休后,年金的提取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而对于企业年金提取所需缴纳的税费,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企业年金提取的扣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首先,企业年金提取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提取属于个人所得,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条例》,企业年金的缴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因此在提取时也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企业年金的实际提取金额进行计算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即提取金额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提取金额减去5000元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提取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再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企业年金提取时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比例在10%左右。
具体的缴纳比例和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以确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准确无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年金提取时,个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银行卡等。
这些证明材料是保证企业年金提取顺利进行的重要凭证,个人在提取时务必携带齐全。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提取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提取时,个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企业年金提取的扣税标准,为个人的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企业年金个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年金个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旨在给职工提供养老保障,起到补
充养老金的作用。
但因个税法律规定,企业年金在个人所得税中有一定的收入扣除额度,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企业年金的缴存额可以减去,适当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一般而言,纳入税前扣除计算的企业年金仅限于职工个人口头或者书面的同意以及实
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年金。
职工计发的企业年金,应当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并在申报
个人所得税时照减相应的收入额;只有在集体合同或者个人合同上明确约定的职工领取企
业年金,方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此外,企业年金也受到缴纳期限的限制,即税前扣除范围内的企业年金,其缴纳期限
必须为当期及以前的期限,不能是当期之后的期限。
而在企业年金缴纳工资日期当月的月
底之后,按缴存情况统计,缴纳日期属于当期及以后的期限,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否则,个人将无法享受到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将产生大量的个人个税负担。
及时、准确、合理的参照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为个人提供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是支撑职工预期收入合法化的关键因素。
期望职工在缴纳企业年金的过程中,能够尊重规定,遵守相关的手续时间,以便有效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减轻个人个税负担,改善自身生
活水平。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 得分摊各月计算税款
得额
原政策
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
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 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
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户:未做规定
款
年金政策执行要点
新政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和确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 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上述 政策执行。
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 ≤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金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 资3倍,且缴付比例 户:个人暂不缴纳个
户的部分,个人暂不缴 ≤4%的,从当期应纳税 人所得税
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额中扣除
3500元费用扣除 按 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 季、年:分摊各月,以 到各月,不减除3500元 按月领取方式计算税款 费用扣除,按照工薪所 已纳税的年金缴费,按 得计算税款 其他原 照已缴付的年金缴费金 因:领取的金额单独作 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 为一个月工薪所得,不
年金计划备案流程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15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 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 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 款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缴费环节
单位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
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 税;
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工作后,我们在企业中需要支付年金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我们平时对相关领域关注不多,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数额的计算方法我们并不清楚。
很多人不清楚具体的一些要求。
那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对新政作如下分析。
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行的三个环节(缴付、基金运作分红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个 人 将 承 租 房屋 转 租 取 得 的租 金 收 入 属 于 个 人 所 得 税应
。
六
,
、
纳税 人 同时持有限售 股 及该股流通股 的
.
。
其 股 票 转让 所
。
税 所 得 应 按 财 产 租赁 所 得 项 目计 算 缴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
。
得 按 照 限 售 股 优 先 原 则 即 :转 让 股 票 视 同 为 先 转 让 限 售 股 按 规 定计算缴纳个 人 所得税
入 在 计入 个人账户时 应视 为个人
,
一
所 涉 及 契 税 的 纳 税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2 0 0 8 年 1 0 月 2 1 日
二
、
。
个 月 的工 资 薪金 ( 不 与正 常
、 。
。
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二 ) 向 出 租 方 支 付 的租 金
司公 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 取得 的上 市 公 司股票 所得
所得税
。
.
继续免征 个人
( 三 ) 由 纳 税 人 负担 的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 ( 四 ) 税法规定 的费用 扣 除标 准
。
;
九 财 政 税务 证监 等 部 门要 加 强 协调 通 力 合 作 切 实做 好
事宜 的 税务机 关不 再 办 理 清算 事宜 已预扣 预缴 的税款从 纳税 保
证 金账户 全额 缴入 国 库
。
国税函 [ 2 0 0 9 ] 6 3 9 号 )
,
( 二 ) 证券 机构技术和 制度准 备完成 后 新上 市公 司的限售 股
财税2013 10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扣税退税流程
企业年金扣税退税流程标题:企业年金扣税退税流程指南一、前言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在特定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进行企业年金的扣税退税操作。
本指南将详细阐述这一流程,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企业年金扣税规则1. 根据我国税法,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2.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4%,超出部分可以申请退税。
三、退税流程1. 收集材料:首先,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条、企业年金缴费凭证、个人所得税APP的年度纳税记录等。
2. 计算退税金额:根据年金缴费情况和个税政策,计算出可退税的金额。
超出4%部分的年金个人缴费,可作为税前扣除项,计算退税额。
3. 通过个税APP申请: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年度汇算”功能,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将企业年金的超额部分填入相应栏目。
4. 提交申请:核对无误后,提交退税申请。
系统会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会显示预计退税金额和时间。
5. 等待退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退税款项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内退至您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 请确保所有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可能影响退税进程。
2. 退税申请有时间限制,通常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放弃。
3. 若有任何疑问,可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五、结语企业年金的扣税退税是一个涉及财务和税务的专业操作,理解并正确执行此流程,可以帮助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希望本指南能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财税〔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方法及实例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方法及实例-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Notes1. 税基(即要计税的部分)。
3500元起征点。
不足3500元起征点不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中的员工企业账户缴费部分,如果应税工资(备注1)加上该部分缴费小于3500元,则不征税;如果应税工资小于3500元,但加上该部分缴费后大于3500元,则税基为二者之和减去3500元后的差额;若应税工资本身大于3500元,则税基为该部分缴税额(按照694号文,该部分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计税,不扣除任何费用(即3500元起征点每人只能在工资算税时享受一次,不可在此再享用此标准))。
2. 扣除标准。
如下表所示:备注1:应税工资=工薪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费用减除标准,其中:(1)费用减除标准即3500元;(2)“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个人社保缴费包括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1%,公积金缴费为12%,共计23%。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五险一金”比“三险一金”多工伤保险%、生育险1%,此两项为企业缴纳,个人不缴纳,此处不予考虑,即只有“三险一金”是免税的)。
例1:职工当月工资3000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90元,需缴纳税额为0元。
例2:职工当月工资4530元,由于4530*(1-23%)<3500,则工资部分不需缴纳税额;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元,税基为4530*(1-23%)+=124元。
需缴纳税额为元。
例3:职工当月工资5000元,应税工资为5000*(1-23%)-3500=350元,需缴纳税额为350*3%=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150元,税基为150元,需缴纳税额为元。
两项累计缴纳税额15元。
例4:职工当月工资60000元,应税工资为60000*(1-23%)-3500=42700元,需缴纳税额为42700*30%-2755=10055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1800元,税基为1800元,需缴纳税额为1800*10%-105=75元。
关于103号文相关规定的操作说明
关于103号文相关规定的操作说明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费的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作、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对政策理解疑惑之处,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缴费环节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企业缴费(5%)部分,没有超过政策规定的标准,因此在缴费环节,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个人缴费(2%)部分,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为基准,对超过部分的2%,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度为6倍的2%相当于103号文规定的3倍的4%封顶),税款由各单位代扣代缴。
由于未维护所在设区地月平均工资,2014年存在超额缴费的部分,未扣税,超额缴费补税于2015年1月份进行。
相关操作如下:1.无超额缴费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有超额缴费的在职职工:(1)2014年超额缴费的累计额(超过设平工资6倍的2%部分逐月累加),与1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2)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只扣减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月均工资6倍的2%部分(等同于3倍的4%),超出部分随当月工资薪金一同纳税。
3.已退休,无当期收入,且存在2014年度有超额缴费的职工:补缴税款由职工个人承担,(1)企业需补缴的税款总额通过调减1月份企业公共账户的方式一次性扣除,退回企业,并由企业代缴。
(2)同时通过调整职工过渡性年金当期支付额的方式,进行抵扣,当月过渡性年金发放标准不足以抵扣需补缴税款的,进行逐月抵扣,直至抵扣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税总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宏观站位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计划,强化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密切部门配合,完善税收征管,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做好政策调整的对比宣传。
要积极借助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力量,通过开展媒体报导、专家访谈、答记者问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doc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二)更新:2018-11-04 20:31:39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作者:卜艳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7期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涉及国税函[2005]318号、财税[2006]10号、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下文简称《企业年金公告》)。
一、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0•【文号】国税函[2009]694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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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各位同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
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
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五、从本月工资中将开始扣除企业年金,在12月前完成2008年、2009年、2010年的企业年金扣款。
以上说明如有疑问,请咨询党群工作部高洁88899650,焦莉丽88899651。
党群工作部
2010年7月13日
关于企业年金扣款的说明
各位员工:
我院将从6月份起从工资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现将有关扣款事项说明如下:
一、缴费期间
按照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决议,年金缴费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参加年金计划员工的缴费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的实际入职日期开始计算。
如2007年入职的员工,从2008年1月1日起缴纳年金;如2008年6月入职的员工,从2008年6月起缴纳年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以当年一月份应发工资为准(取暖费、加班费)除外;新员工以入职首月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降温费除外)。
年金缴费比例为:单位每月缴纳3.8%,个人每月缴纳4%。
如缴费基数为5000元,单位每月缴纳190元,个人每月缴纳200元。
三、扣款计划
考虑到大部分员工要补扣2008、2009年以及2010年上半年的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因数额较大,将分次扣除,并在2010年12月前扣完2008、
2009、2010三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扣款计划如下:
1、2008年企业年金缴费人数82人,入院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员工,年金分两次扣除(分别从2010年6月、7月工资中扣除);入院时间少于三个月的,一次扣除(从2010年6月工资中扣除);
2、2009年企业年金缴费人数184人,其中2008年82人分两次扣除(分别从2010年8月、9月工资中扣除);2009年加入年金102人,入院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员工,年金分三次扣除(从2010年6月、7月、8月工资中扣除);入院时间少于三个月的,一次扣除(从2010年6月工资中扣除);
3、2010年企业年金缴费人数195人,2008年入职员工分两次扣除(分别从2010年10月、11月工资中扣除);2009年入职员工分三次扣除(分别从2010年9月、10月、11月工资中扣除)。
4、从2011年1月开始,年金将按月扣除。
以上扣款计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如需查询明细或有疑问,请联系党群工作部焦莉丽。
电话:029-88899651
党群工作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关于企业年金卡的有关通知
各位同事:
经集团公司与工商银行协定,确定研究院牡丹延长联名卡信用额度为:院领导4万元、中层领导3万元、一般正式员工2万元。
查询电话:95588。
如填申请表时未开通信用卡功能的,不能透支。
年金扣款将在11月份统一由集团上交银行,完成缴费后短信通知大家及时查询。
如有疑问,请联系党群工作部焦莉丽:88899651。
党群工作部
2010年10月26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