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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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39号令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喜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实行)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0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

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为人们提供娱乐和休闲设施的场所,如电影院、KTV、酒吧、游戏厅等。

由于该类场所人流量大、容易引起火灾,因此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定了如下规定。

2. 设施设备2.1 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应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火警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设备等,同时需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2.2 逃生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合适的逃生设施,包括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等。

同时,应定期对逃生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确保正常使用。

2.3 防火隔离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防火分区应用的要求,设置防火门、防火墙、防火玻璃等防火隔离设施,以降低火灾扩散的危险。

3. 管理措施3.1 消防培训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包括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客户的初次逃生方法等,从而提高员工和客户的消防意识。

3.2 演练实战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3 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电气设备使用、管道堆放等方面。

同时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4 消防审核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审核,以评估消防设施、逃生设施和防火隔离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从而及时修缮或更换消防设备。

4. 结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必须重视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员工和客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对于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只有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公共娱乐场所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公安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以下规定:一、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畅。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被任何物品堵塞或占用,标志清晰明确,易于辨认。

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演练内容包括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对员工进行相关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四、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灭火器具,放置在易于找到且容易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与场所的使用特点相匹配,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存放位置明显。

五、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随时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六、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运行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消防标志是否完整清晰等。

七、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功能和结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消防设备和器材。

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八、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合理安排人员,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和记录,记录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情况,检查和维护情况,以及相关培训和演练的记录。

十、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总之,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重大的责任和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1.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管理机构应由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

2. 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消防设备操作等。

3. 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可用。

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消防设备维修单位进行检测和维修。

4. 公共娱乐场所的员工应熟悉消防逃生通道和灭火器的位置,能够熟练操作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消防逃生指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5. 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演练内容应包括灭火器使用、逃生途径的熟悉等,以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6.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保存相关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设备维护记录等,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完备。

7. 公共娱乐场所应严格控制火源的使用,设立专门的烟草吸烟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吸烟区的通风良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8. 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规定的容纳人数配备足够的疏散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同时,应对疏散通道进行定期检查,在必要时进行维修和改善。

9.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同时,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以提高员工发现和报警火灾的能力。

10. 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协同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院、剧场、酒吧、夜总会、KTV等。

三、基本要求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4.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设施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等。

2.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发现有损坏或失效的消防设施,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包括烟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五、疏散通道1.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不得阻挡。

2.疏散通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并配备疏散指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疏散。

3.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应当设置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够阻止火势蔓延。

六、消防演练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逃生演练、灭火器使用演练等,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消防演练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包括演练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将演练情况记录保存备查。

3.消防演练后应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参与人员进行奖惩。

七、外部安全隐患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与周边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扩散。

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消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对外墙进行防火处理,阻止外部火势进入。

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以便员工和消费者了解。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公共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防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包含但不限于酒店、餐饮场合、夜总会、影剧院、游乐场、舞厅等。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一节设施设备要求1.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合格的消防设备,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火灾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识等。

2.消防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更换工作。

第二节人员要求1.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消防设备的管理、应急疏散引导等工作。

2.每位员工都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本领。

第三节环境要求1.公共娱乐场合应保持场合内外通道畅通无阻,防止堆放杂物遮挡消防通道。

2.公共娱乐场合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理场合内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隐患物品。

3.场合内禁止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场合内吸烟或携带明火。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一节火灾报警与应急疏散1.公共娱乐场合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与本地消防队联系,实时报警。

2.一旦发生火灾,员工应第一时间向顾客发出警报,并依照预定的应急疏散计划引导顾客有序撤离。

3.全部员工应清楚了解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灭火救援。

第二节火灾扑救与逃命1.发现火情时,员工应立刻使用灭火器材进行初期扑救,并报告场合负责人和消防队。

2.若无法扑灭火灾,员工应立刻采取逃命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并报告消防队进行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检查1.场合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自查,强化自身对场合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2.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公共娱乐场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节责任追究1.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共娱乐场合,相关责任人应立刻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的要求,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例如灭火器、喷淋系统、手提水枪、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标识清晰可见。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模拟火灾事故情景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避险能力。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消防逃生技巧。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组织员工定期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和客户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燃气设施、厨房排烟系统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定期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理。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避险能力。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公共娱乐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经营的公共娱乐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剧院、影院、酒吧、KTV、夜总会等场合。

第二条消防设施建设1.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必需依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要求,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包含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及消防设备等。

2.每个场合应依照其建筑面积、人员流量及消防隐患情况合理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编号标识、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3.每周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巡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条防火安全措施1.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应定期开展防火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基本防火常识、逃命技能等。

2.禁止在场合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火柴、烟草等。

3.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线老化、短路等引发火灾隐患。

第四条疏散通道设置1.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必需设置明确的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2.全部疏散通道应标明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第五条应急预案1.每个公共娱乐场合都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包含火灾、地震、恶劣天气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程序。

2.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并定期评估修改,保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火灾报警与应急响应1.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必需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2.一旦发生火灾,员工应立刻依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同时及时报警并采取灭火措施。

第七条管理责任制1.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消防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公共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工作。

2.设立消防安全专项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场合的安全设备、消防措施、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2.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上报,并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宣传教育1.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2.在场合的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标语、海报等宣传料子。

2024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2024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2024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1. 消防设备和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应装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紧急照明等。

2. 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烹饪区、电源室等重要区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进行灭火。

3. 紧急疏散通道: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4. 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明显的指示标志,以便在火灾发生时顺利疏散。

5. 应急预案和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和实施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参观者的火灾逃生意识和应对能力。

6. 定期巡查和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措施,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在了解当地法规的基础上,与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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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39号令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送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为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焦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共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资产安全,防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营业性公共娱乐场合,包含但不限于酒店、影院、夜总会、KTV等娱乐场合。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1.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应配备完满的消防设施,包含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水源等。

2.消防设施应常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3.对消防设施的维护记录应认真记录,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整改。

第四条消防安全演练1.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疏散逃命效率。

2.消防安全演练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场景,包含火灾扩散、疏散逃命等。

3.演练应记录并评估参加人员的表现,并及时进行整改和训练。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1.每个公共娱乐场合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关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3.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需订立消防安全预案,并将其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

第六条消防安全培训1.全部公共娱乐场合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本领。

2.培训内容应包含火灾的危害、火灾的防备、疏散逃命等。

3.培训记录应保管并随时供应给相关监管部门查阅。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消防设施的考核1.每季度,公共娱乐场合需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消防设施的检查结果应记录并保管,供应给相关部门查阅。

第八条消防安全演练的考核1.每年,公共娱乐场合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

2.消防安全演练应由相关消防部门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估和建议。

3.演练考核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保管相关记录。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核1.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需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

2.考核内容应包含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

公共娱乐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娱乐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内所有经营、管理、使用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电气线路安全。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所。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三)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情况;(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五)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奖惩第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号】210304199902【标题】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1999/05/25【实施日期】1999/05/2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消防管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题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正文】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网站制定了本《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管理原则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消防部门和文化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配备和维护;每日应进行消防检查;确保娱乐场所内万无一失,人民群众对此充满信心。

各级公共娱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发扬对群众生命安全至上的工作理念和执法精神。

第三条职责分工(一)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1.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有效的状态,不得违规使用和拆除、擅自改变设计;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反应能力;3.制定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制度,定期教育和培训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4.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并保存至少5年;5.发生火灾或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文化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公共娱乐场所管理部门公共娱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1.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文化部门对场所的消防安全、文化活动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2.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全技术支撑,使公共娱乐场所加强自身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3.对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及时汇报保管至上级部门;4.按照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程序,依法管理和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和防范体系。

(三)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当:1.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2.对发现存在安全风险和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要及时指导整改,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理;3.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源头治理,提升防护措施和应对能力,在火灾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主动采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命财产损失的相关措施;4.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及时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在固定场所,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音乐、歌舞、娱乐、电影、体育比赛等服务的场所。

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建议场所方按照本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场所安全保障1.建筑物: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物状况良好,消防设备应齐备。

场所方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整改不合格项。

2.人员素质:场所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位员工都应有基本消防知识。

若员工发现场所内出现烟雾、气味,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汇报并组织疏散。

3.财产保障:场所方应定期对电线、电缆、机器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所有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

场所内人员的行李、财物等应妥善保管,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消防安全措施1.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器材。

每个设施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2.消防安全标志和标识:场所应张贴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标识。

标识应粘贴在容易被人看到的地方,以便于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逃生。

3.应急疏散等设施: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在采取必要措施时保证其畅通。

应设置安全出口标识,消防通道出入口均应配有灯源、防火门等消防设施。

4.员工培训:场所应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救援能力。

四、管理措施1.常规检查:场所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装置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来提高人员应急疏散和灭火的能力。

2.消防安全自查:场所方应定期制定消防安全自查计划,对场所进行自查。

任何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

3.应急预案:场所方应拟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演练。

演练内容包括如何扑灭初起火灾、如何疏散人员和如何联系消防部门等。

五、维护与整改场所方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及时整改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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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颁布时间:19990525
实施时间:19990525
文号:公安部令第39号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送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为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焦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
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的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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