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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电信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电信服务价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信服务价格管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核定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构成,确定公平公正的价格。

2.运营者自主定价原则:电信运营者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决定服务价格。

3.价格透明原则:电信运营者应当及时向用户公布服务价格,并提供明细账单以便用户了解具体消费情况。

4.合理利润原则:电信服务价格应当保证运营者合理利润的同时,尽量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

三、价格核定程序1.价格核定应当经过市场调研、成本测算和利润预测等多个环节,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电信运营者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并经过审批和公示程序。

3.开展价格试点或的,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监测和评估,确定是否全面推行。

四、价格监管和检查1.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服务价格的监管,确保价格的公平公正。

2.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电信运营者的价格进行抽查和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3.出现价格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五、价格调整和公告1.电信运营者调整价格时,应当提前一个合理期限向用户进行通知,并公告于公众可见的渠道。

2.调整价格应当向用户提供合理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可行的降价或优惠方案,确保用户权益不受损害。

六、违规处理1.电信运营者如有以下行为者,将被视为违规行为:a.恶意哄抬价格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润;b.虚构价格优惠、夸大宣传等误导用户行为;c.擅自调整价格或未按照规定履行价格公告义务;d.拒绝提供明细账单或提供虚假账单等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2.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吊销营业执照等。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不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为了规范服务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该将服务价格公示,并向广大客户提供充分的价格信息,确保客户能够明确了解服务价格。

2. 合理公正原则: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成本情况,制定合理、公正的服
务价格,不得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3.差异化定价原则: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服务的成本和市场需求,对不同服务进行
差异化的定价。

4.价格费率透明原则:商业银行应该将服务价格和费率进行明示,并确保客户能够充
分了解和理解。

二、服务价格管理的内容:
1.价格收费公示:商业银行应当将服务价格和费率公示在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
场所,且需要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保证客户能够及时了解服务价格。

2.收费方式和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向客户提供详细的收费信息,确保客户能够清楚知晓。

3.服务价格调整: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调整服务价格,但必须提前告知客户,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4.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不违反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违法行为和处罚:
1.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公示服务价格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商业银行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所述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原则,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政策来确定。

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价格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制定、调整、公示和执行。

第三条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管理制度第四条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院价格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和地方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

(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充分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和患者承受能力。

(三)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价格测算、审报和审批。

第六条医院价格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物价部门规定,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应充分听取患者、医护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价格调整应通过医院内部公示、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患者。

第七条医院价格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医院内显著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

(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收费标准依据等。

(三)公示价格应与实际执行价格一致。

第三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八条医院价格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

(二)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三)收费人员应熟练掌握价格政策,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第九条医院价格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医护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价格投诉举报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对违反价格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实施医院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公示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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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级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价格,即经营者使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提供知识、劳务等有偿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依法实施监督和必要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服务价格第五条服务价格的制定基本上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为基础。

大部分服务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准,少数重要服务价格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为准第六条服务行业或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服务项目,如服务水平、服务环境,可实行价格等级管理,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可实行按质定价。

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自主制定或依法协商确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

,并享有以下权利:(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相关定价方法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价格;(二)根据评估的服务价格水平,实行优质优价,并做出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性差价;(三)根据服务协议实行优惠价格;(四)在政府指导和定价下,对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五)举报、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6)法律、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政府指导价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应急措施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提供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价格,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显标明,标明服务项目名称、价格等级、服务数量、质量或者标准;按时定价的商品还应标明服务时间。

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制度

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司服务价格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服务项目的价格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服务价格真实、透明、可追溯。

第二章服务价格制定原则第四条服务价格制定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市场行情:参考同行业、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确保我司服务价格具有竞争力。

2. 成本核算: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确保服务价格能够覆盖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3. 服务质量: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价格。

4. 消费者承受能力:考虑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5. 政策法规: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法规,确保服务价格合法合规。

第五条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市场调研:收集同行业、同类服务的价格信息,分析市场行情。

2. 成本核算:对服务项目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进行详细核算。

3. 价格讨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讨论,形成初步价格方案。

4. 审批流程:将价格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5. 公示公告:在官方网站、服务场所等渠道公示服务价格,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章服务价格调整第六条服务价格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适时调整:根据市场行情、成本变化、服务质量等因素,适时调整服务价格。

2. 公开透明:调整价格前应提前公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3. 合理公正:调整价格应合理公正,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服务价格调整程序:1. 市场调研:收集同行业、同类服务的价格信息,分析市场行情。

2. 成本核算:对服务项目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进行重新核算。

3. 价格讨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讨论,形成调整方案。

4. 审批流程:将调整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5. 公示公告:在官方网站、服务场所等渠道公示调整后的服务价格,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四章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职责分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与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服务价格报告与信息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服务价格监督与处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及《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我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我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我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网点的服务价格行为。

第二章价格分类与定价原则、定价策略第五条我行的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价格政策管理规定(3篇)

价格政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原则;(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四)鼓励创新、优化服务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价格政策;(二)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四)处理价格争议和违法行为;(五)开展价格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六)其他与价格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职责,确保价格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价格政策制定第七条价格政策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二)市场供求状况;(三)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八条价格政策制定程序:(一)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三)形成价格政策草案;(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六)发布实施。

第九条价格政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二)价格形成机制;(三)价格调控目标;(四)价格违法行为处理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十条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检查经营者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三)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歧视、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如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

服务性收费规章制度

服务性收费规章制度

服务性收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服务性收费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服务性收费是指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

服务性收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第四条服务性收费应当以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为基础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服务性收费规章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守并配合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等手段变相增加收费金额。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服务提供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向服务对象说明。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原则,不得垄断或限制竞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收费手段。

第十条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服务提供方自主确定,但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一条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快捷,服务提供方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服务对象选择。

第十二条收费方式不得侵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增加收费金额。

第十三条收费过程应当透明规范,服务提供方应当向服务对象明示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

第十四条服务提供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要求服务对象支付费用,不得诱导服务对象消费。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五条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规范稽查检查。

第十六条服务提供方应当制定收费规章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时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服务提供方应当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服务提供方应当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告知服务对象有关收费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服务提供方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对服务性收费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

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作价办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其价格;(二)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三)按服务约定实行优惠价格;(四)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五)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的成本、价格以及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

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作价办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其价格;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按服务约定实行优惠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的成本、价格以及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企业服务定价管理制度

企业服务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服务定价行为,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服务项目的定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企业服务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定价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公平性原则:定价公平合理,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透明性原则:定价标准、方法和程序公开透明。

4. 可行性原则:定价策略和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价策略第四条企业服务定价策略应根据市场需求、成本构成、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成本加成定价法:以服务成本为基础,加上一定的利润率,确定服务价格。

2. 竞争导向定价法:参考同类服务在市场上的价格水平,结合企业自身优势,确定服务价格。

3. 目标定价法:根据企业预期目标利润,结合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确定服务价格。

4. 差别定价法: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服务项目、不同服务阶段等因素,实施差异化定价。

第五条企业服务定价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服务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管理成本等。

2. 市场需求:包括消费者对服务的需求程度、价格敏感度等。

3. 竞争状况:包括同类服务的价格水平、市场份额等。

4. 企业战略:包括品牌定位、市场定位等。

第三章定价程序第六条企业服务定价程序如下:1. 市场调研:收集相关市场数据,分析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

2. 成本核算:计算服务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管理成本等。

3. 确定定价策略:根据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结果,选择合适的定价策略。

4. 制定定价方案:明确服务价格、优惠政策、支付方式等。

5. 审批:将定价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6. 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企业服务价格和优惠政策。

7. 调整与监控: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反馈,适时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是指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是用于指导商业银行对各项服务收费的政策和规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和基本准则1.市场导向原则: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制定,充分反映服务成本和风险。

2.公平公正原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制定应当公平公正,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客户身份、背景、地域等因素而歧视和偏袒。

3.适度收费原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合理适度,既能覆盖成本,又能提供合理的回报,既能保证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又能满足客户需求。

4.服务质量原则: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价格时,应当考虑服务质量的提升,注重客户体验和满意度的提高。

5.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服务价格能够覆盖风险成本。

二、服务项目和定价原则商业银行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金清算、国际结算、信用卡、电子银行、证券业务等。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服务的成本和竞争状况,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和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存款类型和利率差异,合理制定存款服务的价格。

存款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流动性和风险成本。

2.贷款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类型、贷款金额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贷款服务的价格。

贷款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信用风险、资金成本等因素。

3.资金清算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资金清算的性质和规模,制定资金清算服务的价格。

资金清算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清算风险和成本。

4.国际结算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际结算的复杂性和成本,制定国际结算服务的价格。

国际结算服务价格应当充分体现汇率风险和国际服务成本。

5.信用卡服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卡服务的风险和成本,制定信用卡服务的价格。

服务区物价管理办法

服务区物价管理办法

服务区物价管理办法一、服务区物价管理应遵守《价格法》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符合《关于调整服务区部分商品定价标准的通知》(苏交控营…2013‟217号)的要求,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区应指派专人负责物价管理工作,对服务区内物价进行巡视、核对,及时纠正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服务区内所有销售商品都要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六标齐全(六标指品名、产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并统一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目薄和标价签,加盖核价员章。

四、服务区物价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1.大众商品按“同城同价”原则进行定价,按当地24小时便利店同等价格水平定价。

2.原产地特产采取差别定价办法,原则上以相当于当地农产品经销市零售价水平,并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自主定价。

3.其他商品原则上参照城市24小时便利店价格水平进行指导定价,根据市场及成本利润情况,将商品毛利控制在合理区间确定最终零售价。

4.服务区所销售各类商品,严禁出现明显高于市场合理范围的定价行为。

五、服务区物价的确定应遵循下列程序:1.由经营单位根据定价原则,草拟商品价格,并提交价格清单,由服务区物价管理人员进行初审。

2.经营单位将经过初审的价格清单,报公司经营部进行备案审核。

3.经营单位按照经过备案审核的价格清单制作标价签。

六、汽车修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汽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应由服务区价格管理人员进行及时纠正:(一)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擅自提价的经营行为。

(二)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

(三)超过标明商品、修理、服务的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

(四)采取偷工减料,短斤少两,掺杂使假,冒充名牌等手段变相提价的行为。

(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暴利的行为。

(六)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三章标准制定第四章执行价格第五章授权管理第六章内部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总发〔2015〕121号),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细则所称服务, 是指银行(以下简称行)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向客户提供的、形成非利息收入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托管、咨询顾问、理财、电子银行及其它服务。

本细则所称客户,是指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服务价格,是指行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依据公示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本细则所称价格均指服务价格。

第三条价格分类服务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 2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行无权调整,须严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区间,由总行确定行执行标准。

市场调节价,指由总行按规定履行一定程序后自主制定和调整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

第四条价格制定价格制定,包括价格标准的制定和具体执行价格的制定。

价格标准是行各类服务项目公示的基准价格;具体执行价格是提供服务时对不同客户执行的实际价格。

第五条管理体系服务价格实行“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责处罚、投诉处理等管理机制,以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设银行省分行(简称我行)辖内的所有营业机构。

服务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服务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服务价格公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服务价格的公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服务价格公示方面的相关行为。

三、服务价格公示的义务1. 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示服务价格。

2. 公示的服务价格应包括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3. 对于服务价格的调整,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合理时间向社会公示,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

4. 所有公示的服务价格信息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服务价格公示的方式1. 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公告栏、宣传单页等形式进行服务价格公示,确保信息的全面发布和易于获取。

2. 在公示中应当明确公示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

五、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1. 公示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服务的名称、内容、标准、时长等信息。

2. 公示的收费标准应包括各项服务项目的收费项目、金额、计费方式、优惠条件等。

3. 公示的服务收费方式应包括支付方式、退款方式、结算周期等信息。

4. 公示的服务标准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承诺等信息。

5. 公示的服务价格信息应当明确有效期限和服务条款等相关情况。

六、服务价格公示的管理1. 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服务价格的公示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不真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追责。

2. 对于不按规定公示或公示不真实的单位和个人,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七、监督检查1. 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服务价格公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服务价格公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公众也可以对服务价格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八、处罚措施对于不按规定公示或公示不真实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

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培训、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

第三条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服务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相适应。

第四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确保价格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五条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服务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料成本、设备成本、研发成本等。

(二)市场行情:参考同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分析市场竞争状况。

(三)服务质量:根据服务内容、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价格水平。

(四)社会责任:考虑社会责任和公益性,对特殊服务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六条服务项目价格制定程序:(一)市场调研:收集同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信息,分析市场供需状况。

(二)成本核算:对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确定服务成本。

(三)价格制定:根据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结果,制定服务项目价格。

(四)价格审批:将制定的价格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一)市场调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服务项目价格。

(二)成本调整:因人力成本、物料成本、设备成本、研发成本等变动,调整服务项目价格。

(三)政策调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如税收政策、补贴政策等,调整服务项目价格。

(四)价格调整审批:价格调整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价格公示与执行第八条服务项目价格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格表。

(二)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价格信息。

(三)向客户提供价格清单。

第九条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一)我单位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前,应向客户明确告知服务项目价格。

(二)客户在了解服务项目价格后,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服务项目。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第十一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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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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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六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

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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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

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作价办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其价格;
(二)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三)按服务约定实行优惠价格;
(四)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
(五)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的成本、价格以及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水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标准;按时计价的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

明码标价的数量表示应当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少数没有法定计量规定的项目应当使用消费者容易明了的单位标价;消费者难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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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数量单位不得用于标价。

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的服务价格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提供收费性服务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未予标价的附加收费服务项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较多或者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按规定开出服务清单,并标明明细价格。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
(二)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三)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
(四)改变服务用品的质量、数量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行业组织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等级的评定和审验。

经营者应当按照评定的价格等级收费。

第十三条行业组织可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行业内经营者价格行为,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加强行业价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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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垄断价格和操纵价格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抑制低价倾销行为,可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测定本服务行业的平均价格,并发布有关价格信息。

第三章政府定价行为
第十四条政府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包括规定服务价格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和作价办法。

政府定价包括制定、调整服务价格和规定服务价格作价办法。

第十五条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全省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十六条制定有关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依据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当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组织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直接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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