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规避虚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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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虚拟经济发展

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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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虚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提要:尽管虚拟经济在我国已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其高风险性却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虚拟经济中的风险主要由四个因素引起,即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虚拟经济的投机性、信息不对称效应和制度性内生风险。而在虚拟经济风险的制造上,政府、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以这三大主体为线索进行实体经济的改造、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便是解决虚拟经济中风险问题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虚拟经济;风险;规避对策

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源于马克思对虚拟资本的分析。他认为虚拟资本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是以虚幻的形式表现的实际存在,并非虚假的、不真实的资本。虚拟资本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实体经济中资金筹集的矛盾,不过当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却因灵活多变的形式使交易者可频繁易手,作为降低或化解风险的工具,这不但提高了实体经济的效率,而且活跃了整体经济。不幸的是,实体经济中不确定性向虚拟经济领域的传导、虚拟经济固有的投机属性、信息不对称效应的扩散以及制度性内生风险却在降低或化解风险的同时,制造和加剧了更大的风险。鉴于虚拟经济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研究虚拟经济中风险及其规避问题无疑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虚拟经济活动中风险产生的根源

虚拟经济从属于市场经济,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而是一种新型的、有别于实体经济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虚拟经济受实体经济的影响;另一方面,虚拟经济又不同于实体经济而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因此,分析虚拟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从这两个角度找突破口。

(一)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

虚拟经济脱胎于实体经济,但不能脱离实体经济,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经济整体运行过程来看,固然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虚拟经济在资金、信息上的支持,但是虚拟经济的运行也一刻脱离不了实体经济的支撑。鉴于实体经济领域效益的高低起伏,虚拟经济领域的微观基础——虚拟资本价格便失去了变化的基准,而虚拟资本价格也就有了剧烈变动的理由,如此虚拟经济将不可能持久发展。在实体经济运作过程中,受经营者能力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微观企业的信用能力、盈利能力以及技术革新进度等将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威胁,这一系列不确定性的难题会通过实体经济的外观经济指标迅速波及到虚拟经济领域,造成虚拟经济中虚拟资本价格的强烈波动,市场风云变幻莫测,从而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虚拟经济的投机性

投机是虚拟经济的本质属性,原则上属于中性概念。一般认为,投机分为三种:一是温和或适度的投机,即投机者根据市场行情,利用合理的预期转移

风险,谋取适度正向差价(出手价与进手价之差,下同)的社会经济活动。二是过度的投机,即利用资金、信息优势,大规模利用差价获利的社会经济活动。三是恶性的投机,即依仗先进的金融工具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操纵市场,使市场朝利于自己的预定方向发展,从而获取暴利的社会经济活动。在虚拟经济活动中,这三种投机形式有逐步升级的倾向,因为投机活动家的主要目的是使自身的获利最大化,为达此目的,其投机本性将愈演愈烈。习惯上,有心计的投机活动家通过哄抬虚拟资本价格,制造过度繁荣,从而使虚拟经济中出现泡沫,在炒作泡沫的乱市中寻找获利机会。随着泡沫的逐渐积累,虚拟经济为泡沫所掩盖,而在泡沫链条中只要一环出现问题,整个泡沫经济将迅速破灭,使帕累托最优条件遭受恶性破坏,大部分的虚拟经济参与者将蒙受巨额损失,虚拟经济也就驶入了风险弥漫的港湾。

(三)信息不对称效应

不言而喻,影响虚拟经济活动的信息可分为两种:一是实体经济的信息;二是虚拟经济自身的信息。如前所述,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实体经济运行的若干经济指标直接影响到虚拟经济的有序、有效运行。而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共政策的制约,真实信息由实体经济领域向虚拟经济领域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导致与虚拟经济相关的信息供给不充分,这为虚拟经济领域不同投资者——信息使用方获取信息的不平等程度埋下了隐患。进一步地,信息在虚拟经济领域的传播也因多方面的原因未能在不同的投机者之间平均分配。投机者,特别是个体投机者受资金实力、地域、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其搜索信息的成本过高,甄别真实信息的能力不强,信息的发掘不到位、不专业、也不经济,再加上个别投机者对信息的恶意歪曲,信息在交易者之间呈不对称分布状态。随着虚拟

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不对称状态呈扩大的趋势,使得更多的交易在盲目的经验预测中进行,市场失去了理智,虚拟经济活动出现混乱,参与者的输盈得不到保障,导致虚拟经济领域的风险迭起。

(四)虚拟经济体系中制度性内生风险

虚拟经济活动遵循一条普遍的规律,即以信用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虚拟经济条件下的风险规避活动便主要围绕信用手段的创新服务。综观虚拟经济的避险史,可以看出,任何创新均力图突破“高风险——高收益”定律,朝“低风险——高收益”迈进,如金融领域的对冲基金、逆向操作等都是为了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增加投机收益。然而,这些创新却在减少了短期风险的同时,增大了长期风险。毋庸置疑,信用手段的创新可看作是从被动接受风险到积极应对风险的一种意识改进,有利于降低短期风险,但是虚拟经济的运行秩序还受宏观经济政策、实体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且所谓的创新又与这些因素关联越来越密切,高度的相关性使得虚拟经济在长期内不可能平稳地按照既定方式运行,又因其活动通常涉及大宗业务,规模相当庞大,一旦长期不能按预定合约进行,必然带来更大的风险损失。

二、虚拟经济条件下三大行为主体在风险制造中的作用

虚拟经济领域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政府、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这三大行为主体在虚拟经济风险的产生过程中,因其不同的目标函数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

(一)政府

政府天然的是虚拟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之一,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更是以“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作为“运动员”,即虚拟经济的交易者,政府的资金实力雄厚,有很强的保值增殖的愿望。理想政府的资金参与的每一项社会、经济活动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利益的驱动,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投机倾向表现得相当明显,政府资金源源不断地朝虚拟经济领域流动,与此同时,因为政府运作的预期报酬率较高,极容易引发虚拟经济中的“羊群效应”,最终导致泡沫经济,随着泡沫经济向真实价值体系的回归(泡沫的破灭),虚拟经济的参与者将在市场总价值降低的同时,输盈严重两极分化。作为“裁判员”,政府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搞虚拟经济一方面无成功经验可借鉴,另一方面他国的运作模式又不一定适合本国国情,因此,本着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原则,出现了政府对虚拟经济活动的强力干预。客观地讲,适度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盲目与过度的干预将不自觉地影响到虚拟经济的良性发展,一方面使虚拟经济全面缩水,另一方面损害了部分交易者的利益。此外,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滞后性有时会引起虚拟经济市场的混乱,那种以匡正虚拟经济运行为目的的做法反而使其脱离良性运行轨道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中介组织[1]

从银行来看,随着银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信用呈逐步缺失状态,过去银行是国家的银行,银行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银行不存在破产与信用崩溃的可能。现如今,商业银行将同一般企业一样,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针,银行再也不可能在大面积亏损时仍然存在,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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